發展歷史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簡稱“中注協”)成立於1988年11月,是在財政部黨組和理事會領導下開展行業管理和服務的法定組織,依據《註冊會計師法》和《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承擔著《註冊會計師法》賦予的職能、財政部黨組委託和財政部領導交辦的職能,以及協會章程規定的職能,已擁有團體會員5000多家,個人會員13萬多人,其中,執業會員約6.5萬人,非執業會員7萬多人。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分別於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亞太會計師聯合會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並與50多個境外會計師職業組織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關係。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
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協會下設秘書處,為其常設執行機構。
中國註冊會計師制度創建於1918年,於1980年恢復重建。1986年7月,國務院頒布《註冊會計師條例》,1993年10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註冊會計師法》並於1994年1月1日實施,將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和發展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1999年底,根據國家發展社會中介機構的產業政策和有關要求,註冊會計師行業率先在中介服務機構中完成脫鉤改制,會計師事務所由原來掛靠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下屬機構,脫鉤改制為由執業人員發起設立的自主經營、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獨立中介機構。
主要職能
中注協的主要職責是:(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指導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二)擬訂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三)組織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四)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對會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五)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六)組織、推動會員培訓和行業人才建設工作;(七)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八)開展註冊會計師行業宣傳;(九)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十)代表中國註冊會計師行業開展國際交往活動;(十一)指導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十二)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中注協積極探索行業管理的規律,加強面向註冊會計師和非執業會員的服務、監督、管理、協調職能建設,建立完善了行業管理和服務體系,即以服務經濟社會為導向的鑑證服務體系,以勝任能力為導向的考試評價體系,以嚴把“門檻”為導向的註冊準入體系,以國際趨同為導向的執業標準體系,以終生學習為導向的繼續教育體系,以誠信道德和執業質量為導向的監督檢查體系,以事務所“走出去”為導向的國際合作體系,以做強做大為導向的發展戰略體系,以政治保證為導向的黨建工作體系,以服務監督管理協調為導向的行業組織體系。
組織結構
理事成員
會長:劉仲藜
副會長:張克陳雄溢李永貴
秘書長:陳毓圭
黨委專職副書記:梁立群
顧問:王麗然
部門設定
辦公室
研究提出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協會內部工作運轉,檢查督促工作事項的落實;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日常事務和會議組織;負責行業重大事項及綜合性事務與地方協會的溝通;組織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會議的領導講話;負責行業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協會文電、保密、信訪、檔案管理、文印等工作;負責協會領導秘書事務。
考試部
考試部(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研究完善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管理體系;組織實施全國註冊會計師統一考試及其他行業相關測試。
註冊部
研究完善行業註冊、年檢和管理制度;組織行業執業註冊會計師的註冊和任職資格檢查工作;建立並實行會員註冊登記制度;負責會員維權和推動行業會員參政議政工作。
繼續教育部
明確加強行業人才培養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確保指導思想和總體思路的貫徹執行;充分調動各方力量,全面提升繼續教育水平;積極開拓人才培養途徑,大力培養高層次行業人才;提升註冊會計師專業方向教育質量,培養註冊會計師行業高質量的後備人才隊伍;加強培訓工作的理論指導和制度保障。
業務監管部
研究建立和完善行業執業質量檢查制度體系;負責行業職業道德和執業質量監督、檢查、調查、懲戒工作。
專業標準與技術指導部
研究並統籌規劃執業準則體系(包括職業道德規範);負責執業標準的擬訂和解釋工作;研究國際組織和各國執業準則及相關專業理論與實務;負責專業技術諮詢、指導工作;負責與相關國家或地區的職業組織的準則等效談判。
研究發展部
規劃組織行業發展研究工作;組織行業發展理論和政策的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發展的理論和政策建議;組織行業相關法律研究;跟蹤研究國內外行業建設與發展動態,開展相關協調工作;組織起草行業發展規劃;負責協會重要報告和檔案的起草。
國際及港澳台事務部
負責行業對外交往活動;辦理協會外事活動有關事宜;負責處理港澳台地區有關事務。
財務部
負責協會內部財務會計工作;指導行業財務會計工作。
期刊編輯部
負責《中國註冊會計師》雜誌的采編及出版等工作。
信息技術部
研究規劃和協調行業計算機廣域網路和區域網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行業管理資料庫的建設和技術保障工作;組織專業軟體和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負責行業信息技術水平和協會辦公自動化程度的提高。
人事部
人事部(黨辦)規劃協會人力資源的開發、配置;按照國家和財政部人事教育政策,擬訂有關管理制度;負責員工的考核、培訓和管理工作;負責協會黨、團、工、青、婦組織的日常工作。
服務部
負責協會後勤服務及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協會物業管理及固定資產管理;負責協會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工作;負責為會員提供協會出版物的征訂、發行和贈閱工作。
機構設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制定、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本會理事;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制定、修改會費管理辦法;審議理事會提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提議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選舉本會領導成員;聘任本會常設執行機構領導成員;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審議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職能部門的設定;審議、批准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審議、批准本會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設執行機構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理事會批准。
本會已成立7個專門委員會和1個專業委員會,各自的主要職責是:
1.審計準則委員會。審計準則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獨立審計準則擬訂計畫;審議獨立審計準則徵求意見稿;審議批准獨立審計準則擬訂稿。
2.懲戒委員會。懲戒委員會主要負責對違規違紀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予以懲戒。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懲戒委員會主要負責對行業具有重大影響的違規違紀行為的懲戒,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由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懲戒。
3.申訴委員會。申訴委員會主要負責當事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懲戒委員會的擬懲戒決定不服的申訴工作,確定是否維持或修改懲戒委員會的決定。
4.維權委員會。維權委員會主要負責直接辦理註冊會計師行業內有重大影響的維權事項;研究維護會員依法執業的具體措施和辦法;指導地方協會的維權工作;針對在維權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規範會員依法執業並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意見、建議;負責就承辦的維權事項,推動、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工作;研究和探討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途徑和辦法,提出維權工作的政策性建議或研究報告。
5.教育培訓委員會。教育培訓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分析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執業狀況和能力需求,審議註冊會計師行業培訓規劃;推動、改進、指導註冊會計師資格前教育;審議註冊會計師後續教育制度;審議註冊會計師教育培訓教材。
6.財務委員會。財務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行業會費政策;審查本會年度會費收支報告,並向理事會報告;指導、規範行業財務工作;確定聘請外部審計機構事宜。
7.《中國註冊會計師》編輯委員會。編輯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中國註冊會計師》辦刊方針;監督《中國註冊會計師》辦刊方針的實施情況;收集、分析會員對《中國註冊會計師》的意見;對《中國註冊會計師》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8.專業技術諮詢委員會。專業技術諮詢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註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遇到的專業問題;向註冊會計師提供專業技術援助;與有關政府部門溝通,就有關專業問題提出建議。
組織章程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2004年11月2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稱本會,英文全稱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縮寫為 CICP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成立,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的行業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會是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全國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地方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以誠信建設為主線,服務本會會員,監督會員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依法實施註冊會計師行業管理,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財政部、民政部的監督、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指導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註冊會計師註冊;
(二)擬訂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三)組織對註冊會計師的任職資格、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四)制定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對違反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
(五)組織實施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
(六)組織和推動會員培訓工作;
(七)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提供技術支持;
(八)開展註冊會計師行業宣傳;
(九)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一)指導地方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
(十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機關委託或授權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依法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為本會團體會員。
凡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並經申請批准者和依照規定原考核取得本會會員資格者,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其中,依法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的,為執業會員。
第七條 本會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給予的懲戒提出申訴;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七)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九)依照規定申請退出本會。
第八條 本會個人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
(七)自覺維護註冊會計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八)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第九條 本會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七條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本章程第八條除第(六)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以及不再具備會員資格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執行機構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 對註冊會計師行業做出重大貢獻的境內、外有關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稱號。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其產生辦法,由上一屆理事會決定。
第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
(三)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修改會費管理辦法;
(六)審議理事會提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2/3以上出席,並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提議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聘任本會常設執行機構領導成員;
(五)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六)審議本會常設執行機構職能部門的設定;
(七)審議、批准本會常設執行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
(八)審議、批准本會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九)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理事會可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十九條 如果理事、常務理事工作發生變動,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理事會批准,予以更換或增補。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六章 常設執行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財政部推薦,理事會表決通過。
秘書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財政部批准。
第七章 專門委員會與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理事會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對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本會的地方組織,其章程由當地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並報本會和當地政府主管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八條省、自治區以下成立註冊會計師協會,須經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批准,報本會備案,其組織運行、職責許可權,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所在地省級協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外國的本會會員,可以組織成立本會地區會員聯誼會。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本會依法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終止需由理事會提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