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設計建設、線路安全、運營安全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協作、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外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鐵路安全工作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範圍,將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鐵路安全管控長效機制。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加強鐵路沿線治安防範和重點區段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指導鐵路護路聯防組織開展聯防,防範和制止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及通信、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鐵路沿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鐵路護路聯防責任。
第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內的鐵路安全工作,接受鐵路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履行鐵路行政執法監察職責,依法查處危害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執法部門開展鐵路沿線安全綜合治理。
第七條鐵路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統籌考慮當地城鄉規劃、產業布局、生態紅線、征地拆遷及公用通信、電力網路等情況,避開人口密集區、企業工礦區等安全問題易發區域,研究制定保證鐵路安全的設計和建設方案。
第八條鐵路安全設施應當與鐵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鐵路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並由鐵路運輸企業進行運營安全評估。經驗收、評估合格,符合運營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運營。
投入運營前,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設樁、封閉、綠化等方式建設鐵路防護帶和綠化帶,對鐵路路基實施安全防護。投入運營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及時處置安全隱患,保障鐵路安全運行。
第九條 鐵路線路兩側應當設立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和公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工作,組織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及鐵路監管部門依法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新建、改建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或者需要調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的,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准之日或者自確定調整之日起30日內,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並公告。
第十條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和公告後,根據工程竣工資料進行勘界,繪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並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和易於識別的警示、保護標誌。設立標樁和警示標誌等相關工作,應當在鐵路安全設施驗收或者鐵路線路開通前完成。
第十一條禁止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燒荒、放養牲畜、種植影響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木等植物。
禁止向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排放氣體、固體、液體污染物或者廢棄物、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鐵路安全的物質。
禁止攀爬、鑽越、損毀鐵路線路防護設施,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禁止在鐵路線路兩側5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飛行器等低空飄浮物體。
第十二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簽訂安全協定,遵守保證鐵路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行為發生。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鐵路安全管理責任,派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
第十三條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其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法予以徵收或者拆除。因徵收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因拆除合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清理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植物給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鐵路運輸企業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定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等,不得進入國家規定的鐵路建築限界。
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鄰近區域建造或者設定的彩鋼瓦房、活動板房、塑膠大棚、廣告標牌及廢品站、垃圾場等建築物、構築物,其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管理,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影響鐵路運輸安全。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兩側水土流失潛在危險區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水土流失嚴重區域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採取水土保持措施依法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鐵路橋樑跨越處河道上下游劃定禁止采砂、淘金的範圍,設定禁采標誌,並加強日常巡查管理,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為。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與鐵路交叉的,應當設定立體交叉設施,並優先選擇下穿鐵路的方案。
對符合城市規劃或者交通運輸規劃要求、相關安全防護設施完備的基礎建設項目,上跨或者下穿鐵路線路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條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的同意。擅自設定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鐵路人行過道的,由鐵路運輸企業報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及油氣、通信、電力、供排水等管線與鐵路線路交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鐵路線路的,其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並簽訂安全協定,共同維護鐵路安全。
鐵路沿線的水利工程、油氣、通信、電力、供排水等管線設施,其產權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和養護,及時排除危及鐵路安全的隱患;不能立即排除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鐵路運輸企業,並與其協商排除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新建35千伏以下電力線路和通信線路不得跨越電氣化鐵路接觸網;既有的電力線路和通信線路,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與相關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遷移或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高速鐵路穿越35千伏及35千伏以上電力線路區段的,鐵路運輸企業與電力線路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日常聯合巡查,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協商處理,確保鐵路和電力設備運行安全。
第二十條因鐵路建設需要,新建、改建、還建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樑、涵洞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和協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應當報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鐵路沿線的電磁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路,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無線電台(站)以及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干擾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鐵路監管部門、鐵路運輸企業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和運輸安全生產協調機制。
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城市管理、水利、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發現鐵路安全隱患,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地方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和各級護路聯防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鐵路車站、鐵路沿線治安防範快速聯動處置機制,實行信息互通共享,共同做好治安防範和處置工作。
地方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共同維護鐵路治安秩序。鐵路車站的治安秩序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共同負責維護,以地方公安機關為主。
第二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車站、鐵路沿線重點保護區域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實現與公安機關建設的視頻圖像共享平台的互聯互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時,應當將鐵路車站、鐵路道口等公共區域及鐵路沿線重點區段納入視頻監控的範圍。
第二十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鐵路安全主要風險等因素編制鐵路安全應急預案,實現與當地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相銜接、相配套,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鐵路車站、鐵路沿線發生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六條法定假日、春運、暑運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時段,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採取必要的管控措施,並協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站區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確保鐵路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七條鐵路公安消防機構、地方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督促鐵路運輸企業、鐵路沿線生產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安全隱患。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履行維護鐵路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撲救火災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未履行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責任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鐵路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或者未簽訂安全協定,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的,由鐵路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鐵路安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1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7年11月16日,王曉東省長簽署省人民政府第395號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關於辦法的制定背景
鐵路安全是鐵路運輸的生命線,事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事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我省素有“九省通衢”之稱,鐵路線路區位優勢明顯。截止2016年底,全省營運鐵路線達到4128公里(其中高速鐵路1033公里);武漢鐵路網成為繼北京、上海、廣州之後的全國鐵路四大路網主樞紐之一,全省鐵路網為我省擴大開放、加快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省鐵路安全管理還存在某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鐵路安全的管理體制、責任主體、部門職責等需要進一步明確;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及安全防護管理工作需要進一步規範;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及油氣、通信、電力、供排水等管線與鐵路線路交叉跨穿等需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鐵路營運的社會治安防控形勢還較為嚴峻,等等。因此,制定《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促進我省鐵路事業發展,顯得十分必要。
二、關於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辦法共三十二條,其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鐵路安全管理體制機制
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予以規定:一是明確鐵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工作體制,規定鐵路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建立政府統籌、部門協作、鐵路運輸企業負責、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的運行機制。二是明確鐵路安全管理的政府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外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鐵路安全管理納入當地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範圍。三是明確鐵路安全管理的部門職責,規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及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鐵路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鐵路運輸企業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鐵路線路封閉區域內的鐵路安全工作;鐵路監管部門履行鐵路行政執法監察職責等(第三條至第六條)。
(二)關於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管理
考慮到國務院《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範圍、劃定許可權等事項已作出明確規定,為進一步規範其防護管理工作,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予以細化和完善:一是明確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劃定工作的組織形式,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發改、國土、住建、規劃、交通、水利、安監等部門及鐵路監管部門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二是明確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生產活動的監管責任,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履行鐵路安全管理責任,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三是明確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建(構)築物的處置措施,規定其產權人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仍不能保證安全的,依法予以徵收或者拆除(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
(三)關於鐵路線路安全管控措施
鐵路線路作為鐵路最主要的基礎設施,是保障鐵路安全和暢通最基本的前提條件。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予以規範和完善:一是明確鐵路線路及其防護設施的養護措施。規定鐵路建設單位應當採取設樁、封閉、綠化等方式建設鐵路防護帶和綠化帶,對鐵路路基實施安全防護;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鐵路線路、鐵路防護設施等進行經常性巡查和維護,及時處置安全隱患。二是明確鐵路線路與相關線網交叉的管理措施,規定公路、城市道路、水利工程、油氣、通信、電力、供排水等管線與鐵路線路交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鐵路線路的,其產權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共同維護鐵路安全。三是明確鐵路安全隱患的處置措施,規定政府部門發現鐵路安全隱患,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排除;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當及時通報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監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八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
(四)關於鐵路營運治安防控措施
鐵路營運治安防控工作,是鐵路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事關國計民生和廣大旅客人身安全。辦法主要從三個方面予以明確和規範:一是明確鐵路治安秩序的維護責任,規定地方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分工負責、共同維護鐵路治安秩序;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車站、鐵路沿線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實現與公安機關建設的視頻圖像共享平台的互聯互通。二是明確鐵路突發事件的應對措施,規定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編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按規定報告並採取先期處置措施。三是明確特殊時期、時段的安全防控要求,規定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時段,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採取必要管控措施,並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綜合治理、交通疏解等工作,確保鐵路安全和暢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辦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省各級鐵路護路聯防組織、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等單位,要增強宣傳、貫徹、落實辦法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紮實推進鐵路安全管理工作在法治化軌道上全面發展,不斷提高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的能力,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