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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路站車和鐵路運營站段範圍內的食品銷售、食品貯存、食品運輸、餐飲服務等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實行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統一監督管理制度。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組織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承擔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舉報鐵路運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對在鐵路運營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食品經營要求
第六條 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產經營環境,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鐵路站車及規模以上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統,推行食品安全質量體系認證,開展誠信體系建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條 鐵路站車食品銷售應當實行統一採購、統一進貨制度,加強食品銷售台帳管理,保持場所環境整潔,禁止銷售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八條 鐵路餐車應當實行集中統一進貨制度,淨菜、冷熱鏈食品配送上車,食品分類冷藏、即時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飲具洗消合格,環境衛生整潔,避免交叉污染;食品加工設備齊全、功能完好,保證食品安全。
第九條 鐵路運營站段職工食堂應當建立開辦者第一責任人制度,做到設施設備齊全、功能完好,食品分類冷藏、即時加工和餐飲具洗消合格。落實食品貯存、食品加工、通風防塵、防鼠防蟲、垃圾處理等風險控制要求,實施食品留樣制度,保證食品安全。
第十條 鐵路運營集中加工快餐便當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達到廠房潔淨、封閉加工、流程合理等控制要求,落實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要求,實施食品留樣措施,做到全程可追溯。便當應當標註生產日期,配送應當達到貯運溫度、時間等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 鐵路站車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章 貯存與運輸要求
第十二條 承運食品的車站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鐵路貨物運輸規定,保持貨場環境衛生整潔,實施食品定點貨位存放,做好貨品查驗登記,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十三條 承運食品的車站應當落實食品貯存通風、防潮、鼠蟲害等風險控制要求,保證食品貯存貨位達到貯存溫度、濕度等食品安全標準,禁止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裝。
第十四條 承運食品的車輛應當符合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標有清洗合格標識,禁止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運,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第十五條 承運鮮肉類、水產品等易腐敗變質食品,應當具有冷藏冷凍設施,並符合溫度、濕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轄區內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許可和日常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人員憑執法證件在轄區內開展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八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公布檢驗結果,並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條 發生鐵路食品運輸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屬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制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事件後,應當立即採取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施設備等控制措施,會同有關部門、鐵路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調查處理,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按預案要求報告。
第二十一條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機制,必要時向相關部門通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條 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由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的鐵路站車是指鐵路車站和鐵路客貨運列車。鐵路車站範圍指鐵路車站主體站房前風雨棚以內、候車室、站台等站內區域。
本辦法中的鐵路運營站段包括直屬車站、車務段、客運段、機務段、供電段、車輛段、動車段、工務段、電務段,以及行車公寓(招待所)、配餐基地等鐵路基層單位。鐵路運營站段範圍指鐵路運營站段所屬單位圍護設施結構以內的地域。
第二十四條 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要求,本辦法未規定的,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名單
1.哈爾濱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2.瀋陽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3.北京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4.太原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5.呼和浩特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6.鄭州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7.武漢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8.西安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9.濟南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10.上海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11.南昌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12.廣州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13.南寧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14.成都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15.昆明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16.蘭州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17.烏魯木齊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18.青藏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
修訂解讀
國家食藥監總局會同中國鐵路總公司近日印發新修訂的《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鐵路站車食品銷售應當實行統一採購、統一進貨制度,加強食品銷售台帳管理,保持場所環境整潔,禁止銷售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辦法》共5章25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鐵路食品安全管理範圍。《辦法》適用於鐵路站車和鐵路運營站段範圍內的食品銷售、食品貯存、食品運輸、餐飲服務等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鐵路車站範圍指鐵路車站主體站房前風雨棚以內、候車室、站台等站內區域。鐵路運營站段範圍指鐵路運營站段所屬單位圍護設施結構以內的地域。
二是強化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鐵路運營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改善食品生產經營環境,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健康管理,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不得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鐵路站車食品銷售應當實行統一採購、統一進貨制度,加強食品銷售台賬管理,保持場所環境整潔,禁止銷售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鐵路餐車應當實行集中統一進貨制度,淨菜、冷熱鏈食品配送上車,食品分類冷藏、即時加工;物品定位存放,餐飲具洗消合格,環境衛生整潔,避免交叉污染。
三是強化鐵路貯存與運輸食品安全要求。《辦法》規定,承運食品的車站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符合鐵路貨物運輸規定,保持貨場環境衛生整潔,實施食品定點貨位存放,做好貨品查驗登記,保證食品可追溯;落實食品貯存通風、防潮、鼠蟲害等風險控制要求,保證食品貯存貨位達到貯存溫度、濕度等食品安全標準,禁止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放、混裝。承運食品的車輛應當符合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標有清洗合格標識,禁止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運,防止食品交叉污染。承運鮮肉類、水產品等易腐敗變質食品,應當具有冷藏冷凍設施,並符合溫度、濕度等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四是明晰鐵路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辦法》明確,國家實行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統一監督管理制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國鐵路總公司負責組織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鐵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具體承擔鐵路運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