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團

選舉人團

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又稱選舉團或總統選舉團,是美國特有的一種選舉方式。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由各州議會選出的選舉人團選舉,選舉人受選民委託到首都華盛頓投票,但投票意向由選民事先決定,選舉人團投票表決只是例行公事。各州選舉人票多寡取決於各州的人口。美國絕大多數州和首都實行“勝者全得”制度,即在一州或首都獲得選民票最多者獲得該州或首都所有選舉人票。贏得270張或以上選舉人票的總統候選人即獲得選舉勝利。

概述

選舉人團選舉人團
簡單來說,美國實行“選舉人團”的間接選舉制度,共有538張選舉人票。1億多美國選民投票並不能直接選出總統,而是決定各州的選舉人票歸屬哪位總統候選人,最終獲得至少270張選舉人票的候選人勝出。

每隔四年選出美國總統和副總統的就是美國的選舉人團。美國民眾並不直接選出總統或副總統,他們投票選出的是選舉人,而每個選舉人通常都會按照最終的選民意願投票給某個候選人。

美國目前共有538名選舉人,代表435名眾議院議員和100名參議員,另外還有3名來自哥倫比亞特區的選舉人。根據美國憲法,民選的或者被任命的聯邦政府官員是不能成為選舉人的。

自19世紀80年代起,美國各州除緬因州內布拉斯加州以外都實行選舉人票“贏者通吃”原則。也就是說,某位總統候選人如果贏得某個州大多數的選票,他就贏得了該州全部的選舉人票。

輸的那一方自然是失去了這個州所有的選舉人票。一個州人口越多,選舉人票也就越多,因此在大選中就被稱為票倉。

比如說,在加州有55張選舉人票,如果多數選民都投票給希拉蕊,那么該州的55位選舉人最終都要把票投給希拉蕊。可能有些選舉人本身並不支持希拉蕊,但是在投票時通常都會遵從選民的意願。

不實行“贏者通吃”原則的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採用“國會選區法”選出選舉人,每個國會選區選出一位贏得多數票的選舉人,其餘兩名選舉人則在全州範圍內投票選出。

這些選舉人支持的可能是不同的總統候選人,所以,在這兩個州,總統候選人們都有可能獲得一些屬於自己的選舉人票。

美東時間12月19日,由11月8日全民選票對應產生的“選舉人”(electors),將按照全民投票的結果進行對應投票,獲270張選票以上的候選人將當選總統。但其實,總統大選的結果在11月8日就已經出爐了。選舉人投票只是完成必要的程式。

背景

很多人以為,美國人在大選年到投票站去投票,是直接投總統候選人的票,這種概念是錯誤的。其實,直接投票選舉總統的不是選民,而是選舉人。全美共有五百三十八張選舉人票,候選人若贏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也就是二百七十張選舉人票,就能當選為總統。這個局面是和兩百多年前美國開國先父的構思分不開的。當時,不是每個美國人都能參與政治並參加投票的,例如沒有財產的人、婦女以及黑人奴隸就不能參加投票。選舉人團制度就是在這個背景下產生的。

美國的開國先父在如何選舉總統的問題上,最初面臨好幾種方案,一是由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總統,二是由美國國會或者州議會投票選舉總統,三是由州長投票選舉總統,最後是通過選舉團制度選舉總統。開國先父選擇了最後一個方案。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希瑟·格肯說,開國先父擔心,除了少數上層人士以外,普通人,例如農民,一般都不知道全國總統候選人是誰。因此,他們希望建立一個選舉體制,讓那些博學多識的人代表普通人選舉總統。憲法制定者對選民自己選舉總統不是很信任。他們擔心,如果沒有中間組織從中調和,選民們可能會選出不恰當的總統人選,因此憲法制定者建立了一個體制,讓選舉團成員作為選民和總統之間的中間人,先由選民選出代表,然後再由這些代表選出總統。

憲法制定者不希望總統完全由人民自己選出。美國各種政府機構都是建立在共和制或代表制民主政治的理念之上的,它讓選民選出代表,然後再由這些代表選出政府官員。選舉團制度就反映了這個理念,它在總統和老百姓之間設立了選舉團機構,他們認為選舉人是人之精華,可以信賴他們代表百姓投票。

另外,美國建國初期,交通不是很發達,而且全國性的政治組織還沒有形成。開國先父擔心,由選民們直接投票選舉總統,會產生太多的候選人,從而使選票分散,而通過選舉團制度,要求候選人贏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可以選出全國都比較認同的總統人選。再者,規定每個州都有一個選舉人團,也可以使一些人口稀少的小州的民意得到充份表達。

制度

制度的誕生

在1787年的制憲會議上,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如何選舉總統。不過當時還沒有“總統”(President)的提法,會議初期提出的維吉尼亞方案和新澤西方案以及後來的討論和各項決議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辭,直到最後由莫里斯起草憲法文稿時,才採用President的頭銜來稱呼新政府的首長。行政官的選舉方式,在制憲會議上主要有四種方案:由國會選舉,由各州州長選舉,由全國人民直選,由選舉團選舉。由各州州長選舉和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一開始就遭到了較多的反對,選舉方式於是只能從國會選舉和選舉人選舉中選擇,其中議會選舉的方式在一開始就占了上風。制憲代表謝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代表性,“由國會選舉,並且要行政官絕對依賴議會,因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執行議會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謂暴政,其實質就是行政獨立於最高立法部門”。但到7月17日討論議會對行政官的彈劾罷免權時,由國會選舉的方式引發了相當的爭議。莫里斯、威爾遜麥迪遜等人認為行政必須與議會分開,“如果行政官既由議會選舉,又由議會罷免,行政官不過是議會的產物”,因此,他們主張讓行政官擺脫對議會的依賴,因而反對由議會選舉行政官。經過麥迪遜等人的反覆說明和辯論,會議代表們最後接受了他們的意見。大部分制憲代表認為:一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極其困難,因為國家幅員遼闊而當時的交通又不便,況且南北方的差別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況,容易受少數陰謀家的操縱。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應該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所以總統不應受到國會的控制,不應由國會選舉產生,“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而用選舉人替代人民大眾選舉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繞過這些弊端。最後,制憲代表們達成妥協,採納了選舉人團的方案。同時對於選舉人產生的方式代表們的意見還存在分歧,於是就這個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留給各州議會自行決定。

“贏家通吃”制度

1800年美國大選的選舉人投票記錄,1801年2月11日拍攝美國選舉團制度的特別之處還在於,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thewinner-takes-allSystem),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其實這種“勝者全得”制度並非一開始就確立了,它的形成源於1800年的總統選舉。這次選舉中,政黨登上了美國政治舞台的中心。

美國在建國之初,不管是華盛頓還是傑斐遜等人都是反對黨爭的,但是後來由於政見不同,漢密爾頓亞當斯等人和傑斐遜交惡。1792年傑斐遜辭去國務卿之職,著手組建民主共和黨。在1800年的總統選舉中,傑斐遜及其搭檔伯爾勝出,亞當斯敗北,可由於當時憲法並沒有規定選舉團分別投票選出總統和副總統,而是各位總統選舉人每人籠統投出兩票,導致傑弗遜與伯爾兩人票數相同。後在眾議院的複選中,經過多輪選舉傑弗遜未達當選票數,最後在漢密爾頓的勸說下,聯邦黨的支持者轉為支持傑弗遜才最終選出總統。

1800年的總統選舉直接導致了憲法第12修正案對總統選舉制度的補充。修正案改變了每個選舉人投兩票,改成投一票給總統,另外投一票給副總統。同時這次修正案在沒有明文出現“政黨”(party)字眼的情況下正式承認了政黨的合法活動地位。自此以後,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開始在政黨組織下搭配競選。政黨在全國範圍內推出自己的總統候選人,相應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選舉人團。1824年後,大選舉團的選舉人都是由全州民眾普選產生的,民眾投票以前都知道什麼選舉人將會投什麼總統候選人的票,所以民眾名義上是在選大選舉團的選舉人,實際上是在選擇支持哪個政黨的總統候選人。投票的時候,擁護哪個總統候選人,就投票支持相應的那組選舉人。獲勝的那組候選人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該州投票選總統,一般都選本黨的總統候選人。值得說明的是,各州的總統選舉人在當選前一般都需向選民承諾支持某黨的總統候選人,但在實際投票時,仍出現了少數“不忠選舉人”現象。

“勝者全得”制度實際上是以各州選舉的相對多數制為基礎的。由於政黨組織競選和各州普選選舉團,這樣即使民眾在開始投票的時候比較分散,但只需一黨獲得相對多數就可贏得本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因此大選舉團在各州首府正式選舉總統時,獲勝的總統候選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過半數,這也有效解決了總統選舉時的票數分布分散的問題。在歷屆總統競選中,人口較多的州由於眾議員較多,選舉人票也就較多,就成為候選人競爭非常激烈的地區;同樣,由於“勝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張選舉人票,總統候選人也不敢忽視。大選舉團的設定使得當選總統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布比較平衡,用來彌補由於人口密度和分布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這一點在客觀上對於幅員遼闊、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聯邦制國家是十分重要的。

職能

在確定通過選舉團制度選舉總統之後,美國的開國先父又面臨如何產生選舉人的問題。他們決定把這個決定權交給州議會。因此,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各州按照本州議會所指定的方式選派若干選舉人,選舉人的人數和這個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的人數相等。

各州選舉人的數目按照這個州在國會參眾兩院代表的人數而定。每個州在參議院有兩名參議員,因此它就得到兩個名額的選舉人,每個州根據人口多少,在眾議院還有一定數目的眾議員,因此又得到相應名額的選舉人。

比方說,紐約州有二十九名眾議員,兩名參議員,因此它一共有三十一張選舉人票,誰贏了紐約州的普選,誰就得到紐約州三十一張選舉人票,無論選舉結果多么接近,贏得普選的候選人就贏得這個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又比如,阿拉斯加州有一名眾議員,兩名參議員,這個州一共有三張選舉人票。誰贏得這個州的普選,就得到三張選舉人票。

美國各州挑選選舉人的程式不一樣,一般來說,由各政黨在州黨大會上提名選舉人,或者在各州黨中央會議上投票提名選舉人。通常情況下,那些對本黨忠心耿耿和貢獻突出的人會被選為選舉人,他們可能是州政府官員,也可能是政黨領導人,還可能是和總統候選人有私交或者有政治關係的人。美國聯邦憲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參議員、眾議員以及在合眾國擔任有責任或有俸給職務的人,都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另外,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規定,參加過叛亂或其它犯罪活動的人將被免除選舉人的資格。

在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的問題上,美國憲法第十二條修正案規定,選舉人在各自所在的州集會上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他們當中必須至少有一人不是選舉人所在州的居民。選舉人必須在兩張選票上分別寫明被選為總統和被選為副總統的人的姓名,而且必須把所有被選為總統和所有被選為副總統的人分別開列名單,寫明每個人所得的票數,並在名單上籤名作證,然後封印送到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與參議院主席。參議院主席要在參眾兩院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獲得總統票數最多的候選人,如果他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就當選為總統。 得副總統票數最多的候選人,如果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的選舉人總數的半數,就當選為副總統。

相關事件

普選票少於對手卻選為總統

2000年的美國總統大選時,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戈爾的全國普選票數領先於共和黨總統候選人布希,但是最後卻輸給了布希,因為戈爾的選舉人票沒有布希的多。雙方一度在佛羅里達州有爭議的選票問題上打得難解難分,因為誰贏得這個州的普選,誰就得到這個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從而獲得整個大選的勝利。最後,他們靠對薄公堂才決出勝負,並產生本屆總統喬治·W·布希。這個案子說明,選舉人票才是決定誰能當選為總統的關鍵因素。贏得一個州的每一張選票,和贏得這個州百分之五十一的選票,所得到的選舉人票數是一樣的。這意味著,雖然你得到全國範圍內很多選民的支持,但是如果你在一些關鍵的大州沒有得到很多支持,那么你可能會得到更多的普選票,但是得到較少的選舉人票。

要贏得大選勝利,就要得到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如果布希在2004年的總統大選中還像他在2000年總統大選那樣,在很多州以微弱的多數贏得普選票,但是在象加利福尼亞和紐約這樣的大州的普選中慘敗,他還是有可能因為贏得足夠的州和選舉人票而當選為下屆總統。

雖然總統大選的勝負由選舉人票的多少而定,但是這並不是說普選票,也就是選民個人的投票就不重要。其實,個人投票非常重要,因為它將決定他所在的州最後是投共和黨的票,還是投民主黨的票。比方說,如果布希贏得加利福尼亞州的普選,他就得到加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同樣,如果民主黨的總統候選人獲得加州的普選,那么這個人也就獲得了加州所有的選舉人票。

美國歷史上也出現過雖然普選票數少於對手卻當選為總統的例子。例如在1824年的總統大選中,約翰·亞當斯得到的普選票少於他的政治對手安德魯·傑克遜,但是由於傑克遜沒有獲得超過半數的選舉人票,因此最後國會眾議員投票決定亞當斯為總統。因為根據美國憲法,如果通過選舉團不能產生總統,就要由國會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中投票選舉總統,不過這些候選人不得超過三位,而如果通過選舉團不能產生副總統,則由參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兩位候選人當中,投票選舉副總統。

選舉人最後的投票

美國2004年總統大選投票在11月2號舉行。12月13號,各州選舉人聚集在一起,根據大選投票結果,再選舉總統和副總統。12月22號,選舉人票呈交參議院議長。2005年1月6號,美國國會開會,清點選舉人票,並公布下屆總統。美國有些州規定選舉人一定要投贏得普選的候選人的票,但是美國憲法或聯邦法律並沒有要求選舉人一定按照各自州大多數選民的意向投票。實際情況是,選舉人一般都遵照選民的意向投票。過去,選舉團在投票選舉他們認為最佳的總統人選方面有很大的獨立性。現在,選舉團幾乎完全是為了履行行政義務。例如,如果麻薩諸塞州投票選舉民主黨候選人克里為總統,那么,被選出代表這個州的選舉人就必須投票支持克里。現在,美國幾乎各州都規定說,要成為選舉人,就必須首先同意在選舉團最後投票中,投票支持所在州選民選出的候選人。

美國大選出現過選舉團人不按照州的普選傾向投票的情況,這種人被稱為“不守信的選舉人”。如果問題嚴重到足以改變選舉結果的程度,那么國會可能會介入,並且不承認選舉人的投票。這種情況在美國大選中偶有發生,但是從來沒有達到影響選舉結果的程度。

選舉人團何時發揮作用

在大多數的總統選舉中,贏得最多普選票的候選人往往也會贏得多數的選舉人票,但情況並非總是如此。曾經有四位總統雖然未能贏得比對手更多的普選票,卻因為贏得了更多的選舉人票而當選總統。

以下就是在普選中領先的候選人未能獲得總統寶座的四次選舉:

1824年:前總統約翰·亞當斯之子約翰·昆西·亞當斯普選得票比安德魯·詹森少38,000多張,但兩名候選人都未獲得選舉團的多數票。隨後,眾議院接手進行選舉,亞當斯被任命為總統。

1876年:儘管拉瑟福德·B·海斯在普選中落後塞繆爾·蒂爾頓264,000多張票,但小州幾乎一邊倒地支持他,使他在選舉團中以1票之利獲勝。在6個最小的州中,海斯獲得了除德拉瓦州外其他5個州的支持。在這5個州加上科羅拉多州,海斯共獲得了22張選舉人票,但普選票僅有109,000票。那一年,科羅拉多剛剛成為美國的一個州,決定不在本州進行投票選舉而直接委任選舉人投票。因此,海斯在科羅拉多獲得了3張選舉人票,0張普選票。這是美國歷史上僅有的一次由小州定勝負的選舉。

1888年:班傑明·哈里森以95,713票之差在普選中負于格羅弗·克利夫蘭,但以選舉人票65票領先而贏得選舉。在本例中,有些人認為選舉團起到了最初設立該體制所希望起到的作用,即防止某個候選人因在國內某一地區得票多而贏得選舉。當時南方強烈支持克利夫蘭,他在南方6個州獲得了425,000多張選票。然而,在其他各州,他的選票比哈里森少了300,000多張。

2000年,阿爾·戈爾在全國獲得了50,992,335票,而喬治·布希獲得了50,455,156票。在布希獲得佛羅里達州的選票後,他共獲得271張選舉人票,打敗了獲266票的戈爾。

目前,一名候選人必須獲得538票中的270票才能贏得大選。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這個數目,根據《憲法第12條修正案》,結果將交由眾議院決定。眾議院賦予每個州的代表團一張選票,投給三位獲得最多選舉人票的候選人,得票最多的一位當選為總統。

下面是由眾議院決定選舉結果的兩次選舉:

1801年:托馬斯·傑斐遜和艾倫·伯爾都是民主共和黨人。儘管伯爾競選的是副總統而不是總統,但兩人獲得的選舉人票數相同。經過眾議院連續36次投票,傑斐遜最終當選總統。

1825年:前面提到過安德魯·傑克遜獲得的選票數比約翰·昆西·亞當斯多,但兩人都未能獲得當時規定當選總統必需的131張選舉人票。亞當斯在眾議院的第一輪投票表決中獲勝。

利弊

概述

一些人士指出,選舉團制度是在美國建國初期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創立的,在進入21世紀的今天,仍然採用這個制度選舉總統,實在跟不上形勢。實際上,過去兩百年間,美國國會提出了幾百個議案,要求改革或取消選舉團制度。那么,為什麼美國仍然保留選舉團制度呢?第一個原因是修改憲法非常困難。因為要改變憲法關於選舉團的規定,必須經過國會參眾兩院各三分之二議員投票通過,並且得到四分之三州議會的批准。第二個原因是,一些小州可能還希望保留選舉團制度,因為這個制度賦予它們很多權力,而且有太多的人可以從這個制度中得到好處。

在美國,短期內修憲不可能實現。候選人如果獲得普選的勝利,一般來說也就獲得了選舉團的勝利。一般來說這不成問題。但是,從2000年的總統大選中,我們可以看出,有時贏得普選勝利,並不保證就一定能夠獲得選舉團的勝利。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人認為非常有必要通過修憲改變選舉團制度的原因。但是這不會在短期內實現,因為對大多數人來說,它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而且上述情況也不經常發生,因此還沒有到需要全力以赴修憲的程度。

其支持者的觀點

選舉團制度可以更好照顧小州和偏遠地區的利益,鞏固聯邦;

方便計票,可以早出選舉結果;

在候選人選票接近時便於對爭議地區複查。

選舉團選舉並非不民主,只是以各州為計票單位後全國相加,不能簡單謂其不民主,一方面具有了民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實現了對民意的控制,不僅能照顧到大多數人的利益,更體現了對少數的尊重和關心。

其反對者的觀點有

違背了選舉多數決的原則,讓得到普選票較少而選舉人票稍多的人當選為總統,如1876年的拉瑟福德·B·海斯,1888年的班傑明·哈里森,2000年的喬治·W·布希;

違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則(oneperson, onevote),大小州選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每張選舉人票代表著112,000人,而在紐約州這一數據是404,000(依據1990年的數據)。

選舉人不忠問題,可能違背選民的意願;

無人贏得選舉票絕對多數時,將由眾議院按每州一票選出總統,不僅忽視了民意,也會產生幕後交易問題,如1824年和1876年的選舉;強化了兩黨制,實際上限制了選民的選擇權;破壞了美國的民主形象,還導致了選舉危機;

選舉團制度是針對18世紀的問題,已經不適應21世紀的需要了,過時就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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