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選舉 實行選舉人團制度(英語:electoral College)。
選舉人團制度規定,美國總統 由各州議會 選出的選舉人團選舉產生,而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候選人獲得全國50個州和華盛頓特區總共538張選舉人票的一半以上(270張以上)即可當選。
美國憲法還規定,如果所有候選人都未能獲得半數以上的選舉人票,則由國會眾議院 從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824年,約翰·昆西·亞當斯 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最後由眾議院投票表決後被指定為總統的。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全國選民投票是在選舉年11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一後的第一個星期二舉行。所有美國選民都到指定地點進行投票,在兩個總統候選人之間作出選擇(在同一張選票上選出各州的總統“選舉人”),一州為一個選舉人團單位,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是按普選票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外,其餘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這更減小了個人選票影響全局的可能。
全國選民投票日也叫總統大選日。由於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團制度 ,因此總統大選日實際上是選舉代表選民的“選舉人”。
真正的總統選舉是在12月第二個星期三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一舉行(如:2008年是12月15日)。屆時,各州和哥倫比亞特區被推選出的“選舉人”將前往各州的首府進行投票。獲270張選票以上的候選人將當選總統,並於次年1月20日宣誓就職。
制度確立的歷史
選舉人團的制度的誕生
選舉人團的制度的誕生在美國1787年的制憲會議上,爭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如何選舉總統。不過當時還沒有“總統”(President)的提法,會議初期提出的維吉尼亞方案和新澤西方案以及後來的討論和各項決議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辭,直到最後由莫里斯起草憲法文稿時,才採用President的頭銜來稱呼新政府的首長。行政官的選舉方式,在制憲會議上主要有四種方案:由國會選舉,由各州州長選舉,由全國人民直選,由選舉團選舉。
由各州州長選舉和由人民直接選舉的方式一開始就遭到了較多的反對,選舉方式於是只能從國會選舉和選舉團選舉中選擇,其中國會選舉的方式在一開始就占了上風。制憲代表謝爾曼先生的意見很有代表性,“由國會選舉,並且要行政官絕對依賴議會,因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執行議會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謂暴政,其實質就是行政獨立於最高立法部門”。但到7月17日討論議會對行政官的彈劾罷免權時,由國會選舉的方式引發了相當的爭議。莫里斯、威爾遜、麥迪遜等人認為行政必須與議會分開,“如果行政官既由議會選舉,又由議會罷免,行政官不過是議會的產物”,因此,他們主張讓行政官擺脫對議會的依賴,因而反對由議會選舉行政官。經過麥迪遜等人的反覆說明和辯論,會議代表們最後接受了他們的意見。大部分制憲代表認為:一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總統極其困難,因為國家幅員遼闊而當時的交通又不便,況且南北方的差別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況,容易受少數陰謀家的操縱。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應該相互獨立,相互制約,所以總統不應受到國會的控制,不應由國會選舉產生,“行政官的選舉應該交給別的源泉”,而用選舉人替代人民大眾選舉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繞過這些弊端。
最後,制憲代表們達成妥協,採納了選舉人團的方案。同時對於選舉人產生的方式代表們的意見還存在分歧,於是就這個問題暫時擱置起來,留給各州議會自行決定。
“贏家通吃”制度的形成
選舉人團制度還規定,除了緬因和內布拉斯加兩個州是按普選票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外,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勝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在該州獲得相對多數普選票的總統候選人。由於各州選舉人票的數量相差較多,這樣就可能出現在全國普選中累計得票多的總統候選人不能贏得總統選舉的情況。美國歷史上曾多次發生上述情況,一些總統候選人雖然在大選中獲得的普選票少於競爭對手,但卻因得到的選舉人票多而當選。
其實這種“勝者全得”制度並非一開始就確立,它的形成源於1800年的總統選舉。這次選舉中,政黨登上了美國政治舞台的中心。美國在建國之初,不管是華盛頓還是傑斐遜等人都是反對黨爭的,但是後來由於政見不同,漢密爾頓、亞當斯等人和傑斐遜交惡。1792年傑斐遜辭去國務卿之職,著手組建民主共和黨。在1800年的總統選舉中,傑斐遜及其搭檔伯爾勝出,亞當斯敗北,可由於當時憲法並沒有規定選舉團分別投票選出總統和副總統,而是各位總統選舉人每人籠統投出兩票,導致傑斐遜與伯爾兩人票數相同。後在眾議院的複選中,經過多輪選舉傑斐遜未達當選票數,最後在漢密爾頓的勸說下,聯邦黨的支持者轉為支持傑斐遜才最終選出總統。 1800年的總統選舉直接導致了憲法第12修正案對總統選舉制度的補充。修正案改變了每個選舉人投兩票,改成投一票給總統,另外投一票給副總統。同時這次修正案在沒有明文出現“政黨”(party)字眼的情況下正式承認了政黨的合法活動地位。自此以後,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開始在政黨組織下搭配競選。政黨在全國範圍內推出自己的總統候選人,相應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選舉人團。
1824年後,大選舉團的選舉人都是由全州民眾普選產生的,民眾投票以前都知道什麼選舉人將會投什麼總統候選人的票,所以民眾名義上是在選大選舉團的選舉人,實際上是在選擇支持哪個政黨的總統候選人。投票的時候,擁護哪個總統候選人,就投票支持相應的那組選舉人。獲勝的那組候選人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該州投票選總統,一般都選本黨的總統候選人。值得說明的是,各州的總統選舉人在當選前一般都需向選民承諾支持某黨的總統候選人,但在實際投票時,仍出現了少數“不忠選舉人”現象。
“勝者全得”制度實際上是以各州選舉的相對多數制為基礎的。由於政黨組織競選和各州普選選舉團,這樣即使民眾在開始投票的時候比較分散,但只需一黨獲得相對多數就可贏得本州的全部選舉人票,因此大選舉團在各州首府正式選舉總統時,獲勝的總統候選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過半數,這也有效解決了總統選舉時的票數分布分散的問題。
在歷屆總統競選中,人口較多的州由於眾議員較多,選舉人票也就較多,就成為候選人競爭非常激烈的地區;同樣,由於“勝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張選舉人票,總統候選人也不敢忽視。大選舉團的設定使得當選總統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布比較平衡,用來彌補由於人口密度和分布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這一點在客觀上對於幅員遼闊、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聯邦制國家是十分重要的。
票數分配
美國各個州擁有的選舉人票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擁有的參、眾議員人數相等。
根據規定,美國國會參議院由每個州選舉出的2名議員組成,而眾議院議員人數則根據各州人口比例來確定。因此,人口多的州產生的眾議院議員人數就多,同時在總統選舉時擁有的選舉人票也多。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亞州 的選舉人票多達55張,而人口較少的阿拉斯加州 只有3張選舉人票。鑒於這種情況,在歷屆總統競選中,人口眾多的州都成為總統候選人爭奪的重要目標。
196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批准華盛頓特區可以像州一樣有總統選舉人。這樣,美國國會有100參議員、435名眾議員,加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3票,總統選舉人票總共就是538票。
票數分布表:州名 | 選舉人票數 | 州名 | 選舉人票數 | 州名 | 選舉人票數 | 州名 | 選舉人票數 |
阿拉巴馬州 | 9 | 喬治亞州 | 13 | 緬因州 | 4 | 內華達州 | 4 |
阿拉斯加州 | 3 | 夏威夷州 | 4 | 馬里蘭州 | 10 | 新罕布夏州 | 4 |
亞利桑那州 | 8 | 愛達荷州 | 4 | 麻薩諸塞州 | 12 | 新澤西州 | 15 |
阿肯色州 | 6 | 伊利諾州 | 22 | 密西根州 | 18 | 新墨西哥州 | 5 |
加利福尼亞州 | 54 | 印第安納州 | 12 | 明尼蘇達州 | 10 | 紐約州 | 33 |
科羅拉多州 | 8 | 愛荷華州 | 7 | 密西西比州 | 7 | 北卡羅萊納州 | 14 |
康乃狄克州 | 9 | 堪薩斯州 | 6 | 密蘇里州 | 11 | 北達科他州 | 3 |
德拉瓦州 | 3 | 肯塔基州 | 8 | 蒙大拿州 | 3 | 俄亥俄州 | 21 |
佛羅里達州 | 25 | 路易斯安納州 | 8 | 內布拉斯加州 | 5 | 俄克拉何馬州 | 8 |
俄勒岡州 | 7 | 賓夕法尼亞州 | 23 | 羅德島州 | 4 | 南卡羅萊納州 | 8 |
南達科他州 | 3 | 田納西州 | 11 | 德克薩斯州 | 32 | 猶他州 | 5 |
佛蒙特州 | 3 | 維吉尼亞州 | 13 | 華盛頓州 | 11 | 西維吉尼亞州 | 5 |
威斯康辛州 | 11 | 懷俄明州 | 3 | 哥倫比亞特區 | 3 |
失信選舉人
美國所有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通過普選來決定哪組候選人獲得本州(特區)的選舉人票(內布拉斯加和緬因兩州制度稍有不同,但仍由普選結果決定)。通常情況下,各州政府或選舉人所屬政黨都會要求選舉人在投票前宣誓將票投給在本州普選中獲勝的候選人,絕大多數選舉人也會這樣做。在極少數情況下,部分選舉人的實際投票結果與宣誓所投候選人不同,稱為失信選舉人(faithless elector)。
美國歷史上總共出現了158位失信選舉人,其中71人是因為他們本應支持的總統候選人在投票前死亡,2人因為不同原因拒絕投票,其餘85人因為各種原因將票投給其他人。可能的原因通常與個人喜好有關,也有一些可能是意外。
為了儘可能防止失信選舉人出現,多數州和哥倫比亞特區都立法約束選舉人的行為,常見的規定例如:
1、選舉人在投票前必須正式宣誓將票投給在本州獲勝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否則將被撤換;
2、投票以記名方式進行;
3、選舉人如違規投票,所投選票無效;
4、失信選舉人將受罰款等處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52年的Ray v. Blair一案中裁定:按照憲法,選舉人是在代表各州行使權利,因此各州有權約束選舉人的行為,也有權撤換拒絕宣誓的選舉人。
例如,在2004年及以前,明尼蘇達州的選舉人採用不記名投票,但在出現2004年的選舉人失信事件後,州議會立即修改法律,對選舉人的行為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其中包括:如果選舉人拒絕宣誓,或者未將票投給他宣誓所投之人,或者棄權,他所投選票無效,並且他將被撤換,從候補選舉人中抽籤決定一人代替。密西根也有失信選票無效的規定。
爭議與改革
美國總統選舉所採取的選舉人團制度是美國國內最具爭議的一項政治制度。美國從創始至今已有超過一萬個修改憲法的提案送交國會(其中只有27個成功),其中超過十分之一都是試圖修改總統選舉方法,在各項議題中是最多的。
支持者的觀點有:
選舉團制度可以更好照顧小州和偏遠地區的利益,鞏固聯邦;
方便計票,可以早出選舉結果;
在候選人選票接近時便於對爭議地區複查。
選舉團選舉並非不民主,只是以各州為計票單位後全國相加,不能簡單謂其不民主。
一方面具有了民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實現了對民意的控制,不僅能照顧到大多數人的利益,更體現了對少數的尊重和關心。
反對者的觀點有:
違背了選舉多數決的原則,讓得到普選票較少而選舉人票稍多的人當選為總統,如1876年的拉瑟福德·B·海斯,1888年的班傑明·哈里森,2000年的喬治·W·布希;
違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則(one person, one vote),大小州選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每張選舉人票代表著112,000人,而在紐約州這一數據是404,000(依據1990年的數據)。
選舉人不忠問題,可能違背選民的意願;
無人贏得選舉票絕對多數時,將由眾議院按每州一票選出總統,不僅忽視了民意,也會產生幕後交易問題,如1824年和1876年的選舉;
強化了兩黨制,實際上限制了選民的選擇權;破壞了美國的民主形象,還導致了選舉危機;
選舉團制度是針對18世紀的問題,已經不適應21世紀的需要,過時就需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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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得民選但未能入主白宮
在1867年、1888和2000年等多次美國總統選舉中,均出現過候選人贏得民選但未能入主白宮的情形 。
在人們記憶猶新的2000年大選中,小布希獲得了50456002張選票,占選民總數的47.87%,其民主黨對手戈爾獲得了50999897張選票,占選民總數48.38%,但最後卻是小布希入主白宮,其關鍵便在於“選舉團”制度。
正副總統或來自不同政黨
1796年,聯邦黨的亞當斯和民主共和黨的傑斐遜參選總統。當時並沒有另一候選人搭檔競選副總統的做法。計票結果出爐後,得票率最高的亞當斯成為總統,得票率第二高的傑斐遜出任副總統 。政治理念的不同導致正副總統無法通力合作,亞當斯任內的政策一直受到傑斐遜批評與攻擊。
這種情況促成了美國憲法第十二修正案的誕生,自1804年起,同屬一個政黨的兩名候選人搭檔參選正副總統。200多年來,美國沒再出現兩名最高統帥鬧分裂的情況。
對搖擺州的爭奪
在2012年11月6日的投票日期來臨之前,兩位候選人都把自己的精力和競選廣告投放到了9個尚未做出“站隊”決定的搖擺州,這些州的人口雖然僅占美國總人口的大約22%,但他們的決定將影響到整個美國。相比之下,其餘4/5美國選民的意見似乎已微不足道 。這一奇怪現象事實上反映了美國總統選舉的不合理之處。
直到20世紀六七十年代,美國大多數州的政治立場都不固定,因此總統候選人必須注重每一個州的選情,討好儘可能多的選民。但是,隨著最近幾十年美國民眾政治立場的分化,大多數州的政治立場也已基本固定下來,成為民主黨或共和黨穩定的“票倉”。而剩下的幾個搖擺州的選舉人票就成了最終決定總統歸屬的關鍵因素。
為了贏得最後的勝利,每位總統候選人都特別注重對搖擺州的爭奪。這樣一來,他們或多或少地忽略了其他州選民的訴求。針對這一現象,有觀察人士指出,讓25%的選民來決定整個美國的未來走向是極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