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意義
![行政立法迴避制度](/img/1/8cf/nBnauM3XwUzM1ATO2ETOzYTOyITM5MjNwkTMwADMwAzMxAzLxkzL1gzLt92YucmbvRWdo5Cd0FmLwE2LvoDc0RHa.jpg)
(二)採取委託立法、招標立法等立法迴避方式可以解決行政立法中行政機關難以應對的許多專業性、技術性問題。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立法的領域也相應擴寬,許多新領域需要我們制定法律檔案予以規範,從而給國家立法工作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與挑戰。為此,許多國家都採取招標立法、委託立法等方式解決此問題。行政管理領域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因此行政立法機關在制定政府規章時也相應地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許多專業性、技術性的立法。隨著行政立法領域的擴張,行政立法機關特別是地方政府機關在制定一些專業性、技術性問題時往往“無所適從”。行政立法一般是由政府法制機構、內部某一或幾個部門負責起草,沒有專門的負責立法的機構,從事立法工作的人員往往是一身二任或多任的,並且目前地方政府機關的立法人員素質偏低。所以,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委託有關專家、組織立法,既能夠解決目前地方政府機關中立法人員素質偏低的問題,又能解決地方政府規章制定中出現的許多專業性、技術性的問題。
(三)行政立法迴避制度也是民主立法與民眾有序參與行政立法的必然需要。民主立法是法治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立法活動所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中國《立法法》第5條明確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近年來中國採取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民主立法措施,如聽證會、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立法動議、公眾評議、通過媒介收集立法建議等方式,並且通過這些民主立法的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檔案的質量。但在行政立法活動中,立法迴避的方式卻常常被漠視,行政立法主體經常將行政立法行為視為一種純行政管理行為,從而套用“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正如學者所言:我們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行政機關在不與公民進行廣泛討論的情況下能自覺、先覺地表達公民的真實意願。
合法性
![行政立法迴避制度](/img/0/fea/nBnauM3X0MzNykzMzITOzYTOyITM5MjNwkTMwADMwAzMxAzLykzL4czLt92YucmbvRWdo5Cd0FmLyE2LvoDc0RHa.jpg)
(一)法不能只從法律條文的字面上去理解。眾所周知,法律規範、法律原則、法律精神、法律目的、法律概念、法律技術性規定等都是法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在這些組成部分中,法律規範、法律概念、法律技術性規定是法的外在表現,而法律原則、法律精神、法律目的是法的內在“驅動力”與“靈魂”。因此,我們評價某一行為或活動是否合法不能只從外觀或感觀上認定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現行的規定,而要超越法律規範去從法律原則、法律精神、法律目的層面對其進行合法性的評價。
(二)重慶市所採取的行政立法迴避制度指的是:與某一立法項目有直接明顯利害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審查和評審,不得主導立法進程。起草環節的立法迴避制度主要通過委託起草、招標起草和重慶市政府法制辦直接起草三種方式實施。委託起草和社會招標就是對一些專業性強、難度較大或部門利害關係明顯的法規和規章進行區分:可以定向確定起草單位的,採取委託方式起草,不能定向確定起草單位的立法項目,採取面向國內外公開招標的方式起草。從該制度的具體內容來看,並不意味著行政立法中立法權的轉移,也不是特定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的喪失。
合理性
![行政立法迴避制度](/img/e/1bf/nBnauM3XwUTM2QTN4ITOzYTOyITM5MjNwkTMwADMwAzMxAzLykzL4UzLt92YucmbvRWdo5Cd0FmLwE2LvoDc0RHa.jpg)
完善
前文已經分析了行政立法迴避制度的現實意義,但因為這種民主立法制度在中國尚處於初創時期,尚存在許多問題(受委託方應具備的資質、立法責任的承擔、社會力量參與地方立法的廣度和深度等)需要我們去面對並積極採取措施予以解決。但不能因為其存在問題就“因噎廢食”。擔心會因受委託的專家或者社會組織不熟悉各領域的專業、欠缺必要的信息和技術而難以確保立法質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應該正確面對的。行政立法迴避制度是否會導致相關立法看似公正但不具有實效性,使得政府一系列的實際工作無法開展呢?這種擔心不但是多餘,相反還有“杞人憂天”之嫌。一種民主制度其基礎是人民民眾,其最終的結果也在於為民、便民。
行政立法迴避制度儘管在其過程中會存在許多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最終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克服行政立法過程中的部門化、地方化傾向,因此絕不會出現因為保障了人民的利益就會妨礙政府工作的開展;相反地,擺脫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影響的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能夠促成“良法”體系的形成,也可極大地提高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效性。通過委託起草、招標起草、直接磋商等方式進行行政立法,不僅不會造成中國行政機關相關法定立法部門法定職責的不履行及政府立法資源的浪費,反而會促使有行政立法權的主體積極創造條件,採取多種方式充實立法隊伍,集思廣益,提高行政立法的質量,使立法部門的法定職責得以充分履行;同時中國行政立法機關立法資源普遍存在不足,沒有一支專門從事行政立法工作的人員,大都是一身二任或多任,因而許多行政機關在行政立法過程中往往顯得力不從心。通過委託起草或招標起草可以解決行政機關的這種“無奈”。重慶、貴州、北京等政府機關採取的委託立法無不出於此種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