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動、立法過程所須遵循的各種實體性準則的總稱,是國家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用
立法制度是國家法制整體中前提性、基礎性的組成部分。沒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難有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因而再好的執法、司法制度也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實現法治或建設現代法治國家便沒有起碼的條件。立法制度的狀況是國家法制狀況的更直接、更明顯的標誌。從結構的角度看,有沒有健全的立法制度,直接反映出一國法制健全與否。從民主的角度看,立法權是否屬於人民,立法機關是否由民意產生,立法程式或立法過程是否民主、是否有透明度,都直接和明顯地反映出一國法制的民主化程度。從特色的角度看,立法機關所立之法在國家法的淵源體系中居於何種地位,其他國家機關對法的淵源的作用程度,是當今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各具特色的一個重要分野。
形式
立法制度有成文和不成文兩種形式。成文立法制度是以法的形式確定的立法活動、立法過程所須遵循的各種準則。不成文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動、立法過程實際上所須遵循但並沒有以法的形式確定的各種準則。一國立法制度成文化的程度與該國整個法制和法治的發達程度一般成正比。現代立法制度主要是成文制度,許多國家不僅在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中對立法制度作出規定,還有關於立法制度的專門立法。現時中國立法制度處於走向完善的發展過程中,憲法對立法制度的有關方面作出了原則規定,新近通過實施的《立法法》對中國現行立法制度的有關方面作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構成部分
現代立法制度主要由下列制度所構成。其一,關於立法體制的制度。
其二,關於立法主體的制度。
其三,關於立法權的制度。
其四,關於立法運作的制度。
其五,關於立法監督的制度。
其六,立法與有關方面關係的制度。
在這種種立法制度中,立法體制,尤其是立法許可權劃分體制,是更具大局性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