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規章的規定或授權進行與其職權範圍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動,實現其具體行政管理職能所應承擔的法定職業內容和責任義務。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這是基於行政機關權責統一的屬性以及當前實踐中“為官不為”等突出問題而作出的有針對性的要求。
法治政府是職權法定的政府。行政機關權力的取得和存在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實體及程式範圍內行使職權,不能濫用或超越職權。法治政府也是責任政府,是權責統一的政府。權責統一是行政權力與生俱來的本質屬性,法律賦予行政機關職權的同時,實際上是賦予行政機關義務和責任,行政機關在接受授權的同時,也接受了義務和責任。行政職權與行政職責不可分離,從一個角度看是行政職權,從另一個角度看就是行政職責。法律賦予行政機關何種職權,通過“權力清單”予以明確,與此同時,與權力清單配套的“責任清單”將行政機關的職責予以強化。這種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必須採取積極的措施和行動依法履行,不得放棄、不得推諉、不得轉嫁他人、不得不履行。否則,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治政府權責統一的核心是通過強化責任追究,監督制約行政權力,保障行政權力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政府權責統一、法定職責必須為逐漸成為越來越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共識。但是也應看到,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以及政府簡政放權的推進,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與法定職責必須為相違背的情況,“為官不為”就是典型的表現。“為官不為”行為的本質就是不履行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是有法不依的又一種表現。這不僅影響政府職能的履行,也是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對人利益的不負責任,對政府公信力乃至對全社會信法尊法守法都將產生負面影響。
要讓行政機關“法定職責必須為”落到實處,需要進一步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強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權責一致的法治意識,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權力制約監督體系和嚴格的問責機制。對此,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做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
一是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建設,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二是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這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監督制度。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式。
三是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通過公開,更好接受社會監督。
四是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作出這項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使檢察機關對在執法辦案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及時提出建議並督促其糾正。
五是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等領域,一些行政機關不作為或者違法行使職權,可能造成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對此類行為,由於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沒有直接利害關係,這些主體難以提起公益訴訟,導致違法行政行為不能得到有效司法監督。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將有利於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加強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四中全會關於行政機關“法定職責必須為”的相關制度設計,對於推進行政機關全面履行職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義。現在的關鍵是通過這些制度的有效實施,讓“為官不為者”為他們的行為付出法律代價,從根本上扭轉“為官不為”的行政亂象,進而促使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職盡責,保證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