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撥入經費

行政單位撥入經費(appropriated 行政單位按照經費列報關係,由財政或上級單位撥入的預算經費。 確認與計量

行政單位撥入經費(appropriated funds of governmental units)
行政單位按照經費列報關係,由財政或上級單位撥入的預算經費。屬於收入要素的一項。
核算方法為了總括地核算和監督行政單位按經費領報關係,由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撥入預算經費的撥入、繳回及沖銷情況,設定“撥入經費”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收到撥款的數額;借方登記繳回撥款及核銷借方數額;平時貸方餘額反映撥入經費的累計數額,年末結轉後一般沒有餘額。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撥入經費”科目;繳回撥款時,借記“撥入經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終結轉時,借記“撥入經費”科目,貸記“結餘”科目。
確認與計量採用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具體確認標準有:財政或上級撥入的款項首先要符合收入的定義。伴隨著撥入收入而來的新資產已經取得,以保證收入的確認具有可靠性。撥入收入可以計量。撥款的程式已經完成,單位享有支配該款項的權利。按實際發生額計量。
管理要求應根據經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核定的季度(分月)用款計畫,按經費列報關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款。撥入經費應按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具體的要求是:(1)按預算級次領報。(2)按支出用途領報。(3)按季度分月計畫和業務活動的進度領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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