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方法: 為了總括地核算和監督行政單位按經費領報關係,由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撥入預算經費的撥入、繳回及沖銷情況,設定“撥入經費”科目。該科目的貸方登記收到撥款的數額;借方登記繳回撥款及核銷借方數額;平時貸方餘額反映撥入經費的累計數額,年末結轉後一般沒有餘額。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撥入經費”科目;繳回撥款時,借記“撥入經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終結轉時,借記“撥入經費”科目,貸記“結餘”科目。
確認與計量: 採用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具體確認標準有:財政或上級撥入的款項首先要符合收入的定義。伴隨著撥入收入而來的新資產已經取得,以保證收入的確認具有可靠性。撥入收入可以計量。撥款的程式已經完成,單位享有支配該款項的權利。按實際發生額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