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規定了行人行走的基本規則、路口通行和橫穿道路通行的規則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或者盲人的通行規定等。

一、行人通行規定

(一)行人行走的基本規則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二)路口通行和橫穿道路通行的規則

1.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
2.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3.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4.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5.行人列隊在道路上通行,每橫列不得超過2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在人行橫道內,行人有優先通過的權利。但是,行人還應該注意人行橫道路口的信號燈,按照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而不能將走人行橫道的權利看成是一項任意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隨意行走。只有遵守通行規定,才能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並維護好交通秩序。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最須注意的一項規則是“確認安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橫穿道路,是最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的,所以要求行人應該在確認安全後方可通過。這種“確認安全”的原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不能斜穿,要直行通過。因為斜穿會延長行人的步行距離,增加人車混行的時間,也影響行人觀察來往車輛的視野。二是要注意避讓來往車輛,不要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過道路。

(三)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或者盲人的通行規定
學齡前兒童、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或者盲人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上道路行走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是交通中的弱勢群體。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作出了專門規定。
1.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學齡前兒童的體力和智力上處於生長發育階段,對客觀事物的認識僅僅停留在表面現象的觀察,其思考能力、認知能力以及判斷能力還不足以對高度危險作業行為作出正確的理解和判斷;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則是在精神或者智力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正常地辨認或者控制自身行為,對於外界的認識與其內心的判斷往往無法達成一致。因此,當他們在道路上通行時,應該給予特殊的照顧,即要求由其監護人或者委託監護人帶領,如父母、成年子女、幼稚園教師、保姆等。
2.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車輛應當避讓盲人,是考慮到盲人的人體生理缺陷。對盲人的保護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從其自身而言,要求他們出行時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如攜帶導盲犬出行等;二是從車輛而言,遇到盲人通過道路時,必須停車避讓,無論盲人是否按照交通信號通行。
(四)鐵路道口通行規則
鐵路道口也是經常容易發生事故的危險地點,特別是在沒有鐵路道口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情況下。由於不遵守安全通行的規則,或者疏忽大意、盲目自信等原因而導致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1.遵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這主要有三種情形:
(1)有鐵路道口信號。要求行人在通過時,首先應該注意觀察鐵路道口信號,判斷是否有火車駛近,以決定自己是否通過道口。
(2)無鐵路道口信號,但有管理人員指揮。在這種情況下,行人應該遵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根據管理人員發出的指示通行。
(3)鐵路道口信號與管理人員的指揮不一致時,應當遵從管理人員的指揮。
2.確認安全後通過。在許多情況下,鐵路道口沒有信號設施或者沒有管理人員,安全隱患更加明顯。為保障行人安全通過則顯得更加重要。此時,要求行人有足夠的安全防範意識,不可抱有隨意的心態。這就要求行人必須在確認沒有火車駛臨後,才能迅速通過。
(五)行人通行禁止行為
1.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2.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3.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4.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
5.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二、乘車人通行規定

作為交通參與者,乘車人在交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要求乘車人自覺、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僅是為了保障自身交通安全,也是為了保障在車輛通行過程中其他人的交通安全。所以,《交通安全法》就此作出了兩個主要規定:
1.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
2.機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3.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公共汽車爆炸
易燃物品主要包括:易燃固體,如硫磺;易燃液體,如汽油、煤油、松節油、油漆等;易燃氣體,如液化石油氣;自燃物品,如黃磷、油紙、油布及其製品;遇水燃燒物品,如金屬鈉、鋁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等等。
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業的火藥、炸藥、彈藥、火工產品、核能物資等。
4.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在機動車行駛的過程中,常常發現有向車外拋灑物品的現象。這種現象容易擾亂後面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的視線,產生安全隱患,甚至造成交通事故。因此,要求乘車人在乘車的過程中,養成文明的乘車習慣,遵守社會公德,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5.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
6.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
7.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8.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9.乘坐兩輪機車應當正向騎坐。
10.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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