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F-5系列飛機自1955年發展以來,供裝備的飛機已達2,600架,銷售到32個國家。F-5家族的型號主要是F-5A/B,F-5E/F以及其它供各國修改的派生型別。F-5在第三世界已成為有名的機種系列,F-5E今天在第三世界仍是使用
很廣泛的機種。F-5E是在尼克森政府鼓勵出口國際戰鬥機的政策下,要求用現有戰鬥機改型以供出口。項目由美空軍招標,1970年11月,諾斯羅普公司奪標獲勝,於1972年9月首飛。1973年F-5E開始裝備美空軍,並訓練外籍飛行員,以後銷往世界許多國家。自1965年出口以來,F-5系列飛機占有國際市場20餘年。
70代中期,諾斯羅普公司分析系列F-4、F-5、米格-21以及世界擁有的4,000架輕型戰鬥機市場。諾斯羅普希望占有約1,500架份額,因此,把F-5E後繼機擺上了日程。這是使人容易理解的必然發展。
80年代初期發展的F-20,技術上比起F-5E有一個長足發展,F-20起飛重量比F-5E雖重21%。換上F404-GE-100後。推力增加80%,空戰起飛推重比達到1.1,爬升率由F-5E的175米/秒提高到272米/秒。F-20裝備有PD雷達APG-67(V),搜尋距離近100公里。採用雷射陀螺慣性平台,光柵平顯,固態數字計算機。以及包括其它先進電子設備的綜合航空電子系統。外掛點7個,可以帶6枚響尾蛇飛彈或4枚幼畜空地飛彈。
決策失誤
正當諾斯羅普公司考慮發展F-5E後繼機時,卡特政府於1977年5月發出總統13號指令,禁止為出口目的發展與改型飛機,但諾斯羅普公司仍在進行方案設計,1978年選定了F404作為動力。
1980年1月,卡特政府以總統3號指令允許發展出口飛機,並可以有選擇地向國外銷售,要求出口飛機水平在F-5E與F-16之問,但政府不提供財政支持。這就是FX項目的來由。諾斯羅普公司分析,在FX政策約束之下,F-16不會出口,即以F-5G投人競爭。通用動力公司以F-16裝老的J79發動機作為出口機型競爭。
諾斯羅普公司董事長,決策人約翰·湯瑪斯以一頁備忘錄形式提出要求,勾劃出型號戰略,強調R&M(可靠性與維修性)和最小全壽命費用:要求採取80%F-16能力與l/2F-16費用政策。在當時約束FX項目技術水平的政策之下,約翰的型號戰略並不顯得有什麼大的失誤,但這項戰略在環境變化的影響下,缺乏應變能力。
里根政府於1981年執政,放寬了出口戰鬥機政策。1981年7月,里根政府指令可以銷售一線飛機給巴基斯坦、韓國。
更為先進的戰鬥機出口意味諾斯羅普公司中等水平的戰鬥機國際市場不再受到保護,F-5G面對幻影2000、米格-23、F-16A的競爭。
為適應與F-16的競爭,諾斯羅普公司進一步修改F-5G的性能,加強數字電子綜合系統,使用更有威力的PD雷達APG-67(V),以後又增加載油量,進一步把F404的推力從71,171.2牛頓提高到80,067,6牛頓(16,000~18,000lbf)。
F-20雖在F-5G的基礎上作了很大改進,但F-5G的基礎限制了F-20水平的進一步提高。F-20的小噸位就是一個很大限
制,因而與F-16競爭是毫無希望的。
1982年5月第一架飛機出廠,但無訂貨。2架原型機共試飛1,500小時。
1984年10月在韓國蘇灣空軍基地,第一架飛機在365.76~548.64米(1,200~1,800英尺)高度上升橫滾中失事,飛行員死亡;1985年5月第2架飛機在鵝灣飛行中失事,飛行員死亡。兩次事故結論,均認為與飛機本身無關,但是給人留下惡劣印象。空軍許多軍官認為,諾斯羅普公司強調R&M,而實際上並非如此。
1986年F-20與F-16爭奪空防戰鬥機(ADF)採購契約,當時國防部長宣稱,F-20不能與蘇聯戰鬥機匹敵,決定改造270架F-16A為大陸空防之用。
1986年諾斯羅普公司結束了F-20型號。
經驗教訓
F-5G是按低於F-16性能設計的,後來F-20想改進性能與F-16競爭,但已經不可能了。F-5G的基礎更多地限制了發展餘地,其性能水平決定了F-20的命運。有人說諾斯羅普公司採用R&M超過性能的戰略是死亡戰略,在F-20特定的環境中是如此。反過來是否可以說性能低於F-16的戰鬥機都沒有前途呢?這可能離不開環境條件。幻影2000與米格-23的性能都低於F-16,但它們在世界上仍占有一定市場。
F-5G是F-5家族的延伸,F-5E是F-5A/B的延伸,後者成功而前者失敗,這說明家族延伸似乎不能脫離具體環境與條件。
與政府政策關係是F-20失敗的基本因素之一。F-20遭遇了先禁止後限制,最終與F-16競爭的局面,使諾斯羅普公司處於十分艱難的地位。在這種條件下進行決策是十分困難的,不去順應這種環境的決策肯定是行不通的,關鍵似乎在於如何分析形勢的變化,如何又能適應變化了的形勢,應當有應變方案。諾斯羅普公司隨政府政策被動更改F-20的任務與設計,導致徹底失敗。
諾斯羅普公司承擔全部財政支出也是出於無耐。諾斯羅普公司敢於出資發展,是對市場滿懷信心。政府由於不出資本,對F-20的出口關心程度相對減弱;相反,在F-16出口過程中,空軍十分關心,原因除軍事上聯盟需要之外,每銷售一架F-16,空軍收取74.5萬美元。
由於諾斯羅普公司出資發展F-20,自訂目標,自訂標準,自行決策。完全擺脫空軍監督,所以空軍對諾斯羅普公司關於F-20的R&M說明持懷疑態度。一反過去對F-5E先買先飛,積極支持出口的作法,而是口頭支持。雖有協定備忘錄,但一架飛機也不買,於是在第三世界形成“美國政府都不要的飛機,我們幹嗎要買”的看法。
財政失誤
從F-20財政支出統計看。12億美元的花費主要從1981年開始,而1981年前F-16已經出口以色列、北大西洋公約國。實際上F-20已面對F-16的國際市場競爭。如果這個時候剎車或另作戰略安排,可能會避免這次慘敗。F-5G與F-20投入試製花費猛增,與以前只作地面工作的花費不可比擬。
F-20投入試製時,指望迅速轉入批量生產,類如F-5E的局面。因而在試製上採取了一系列非常措施,比如為研製F-20,諾斯羅普公司專門組建了生產發展中心(PDC)。集中人員進行設計,生產和裝配F-20。同時,他們又採用了較多的“硬”工具,以利於轉入批量生產,無疑這種安排是基於對市場估計的信心。由於銷售完全失敗,因
而資金投入較多反而使財政損失更大。從財政決策角度看還有幾次較大的失誤。1984年F-20競爭美海軍14架飛機,F-16C每架1,100萬美元,與F-20價格相近,結果GD贏得契約。
1985年諾斯羅普公司向美空軍推薦F-20,每架1,500萬美元,包括後勤保障。F-16C則開始報價1,800萬美元,後來減到1,350萬美元也包括後勤保障。在這種情況下F-20是無法匹敵的。
1986年美國大陸空防任務需270架戰鬥機,後來決定不用F-20,而改用F-16A,契約總值6.33億美元。至此,F-20宣告徹底失敗。
在價格問題上,由於諾斯羅普公司是自己大量投資,心理上急於回收資金,因而在價格政策上採用了水平線平均價格,即不論你買多少-何時買-都是一個價,而一般政府投資型號的價格政策隨生產熟練曲線而下降。顯然,後一種價格使人易於接受,而採用前一種價格政策的諾斯羅普公司,每次與F-16進行國內競爭時都因價格近於F-16而落選。假設F-20開始以較低價格賣給美空軍。則可能爭取更多國外用戶,也許不會在市場上徹底失敗。
環境失誤
諾斯羅普公司對F-5E後繼機的國際市場滿懷信心,由此出大資發展F-20,不爭取軍方支持,與F-16競爭。價格上居高不下,但是又不能違背政府政策的約束,先是FX出口政策,後是里根的出口政策。一步步走向深淵。
諾斯羅普董事長以一頁指令規定了型號戰略,以R&M超出性能的指導思想規定了F-20飛機的特徵。
這裡有幾個問題:1、當有競爭對手時,用戶的目標變化、趨勢與對策;2、政府政策變化、可能趨勢與對策;3、飛機價格政策利弊與對策;4、政府支持程度與對策。
上述事實說明。諾斯羅普公司領導人並未認真考慮環境變化可能帶來的問題和採取的合適對策。由於沒有發展變化的觀點,沒有風險意識,一廂情願只想大團圓的結局,所以眼光近視,走不出自己劃的圈圈。對比通用動力公司分析FX項目政策時,估計這個階段不長,原因是F-16已經出口。這個口只會越開越太。F-16出口以後F-20如何與之競爭?這是值得關注的,何況原想I/2的F-16價格又落空。
F-20的失敗決非偶然。雖然F-20有其獨特環境,但其教訓卻有普遍意義。如何看待,仁者見仁。智者見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