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國籍法

國籍法(Nationality Law)是主權國家對公民的國籍取得,喪失和恢復進行管理的法律條例。世界各國國籍法的基本內容一般由三部分組成,即國籍取得部分,國籍喪失部分和國籍管理部分。

基本信息

取得方式

公民取得國籍的方式一般有兩種:

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國籍,這種出生國籍也稱原始國籍,也就是說一個人剛剛出生在某國時即具有了某國法律賦予的國籍身份; 二是繼有國籍,也就是一個人以申請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國的國籍。繼有國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親屬關係取得、因婚姻關係取得、因經濟關係取得、因收養關係取得等等。

我國規定

我國的國籍法對具有中國國籍的規定是: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有中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我國的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的憲法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1)中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中國的;

(3)有其它正當理由。

我國的國籍法規定,中國公民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1)外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外國的;

(3)有其它正當理由。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中國國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美國國籍法

美國國籍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者為固有之美國國民及美國公民。

(1)凡出生於美國並受美國法律之管轄者;

(2)凡出生於美國境內為印第安人,愛斯基摩人,亞留申人或其他土著之子女者;

(3)凡非出生於美國及其境外領地而其父母均為美國公民,且於其出生前其父或母並曾於美國或其境外領地居住者;

(4)凡出生於美國及其境外領地而其父母之一為美國公民並於其出生前曾於美國或其境外領地居住,另一人則雖非美國公民而為美國國民者;

(5)凡出生於美國境外領地,其父或母為美國公民並於其出前曾於美國境外領地居住者;

(6)凡發現於美國之子女其父母無可考而未能提出其非出生於美國之反證者;

(7)凡非出生於美國及其境外故地,其父或母為外國人,而另一為美國公民,並於子女出生前曾於美國或境外領地居住在10年以上者,其中至少於5年達16歲以上之年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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