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正文
即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名稱。犯罪是侵犯統治階級的利益並被統治階級認為必須加以懲罰的行為。由於統治階級在不同的形勢下,確定的打擊目標和辦法有所不同,因此法律所規定的罪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中國奴隸制時期和封建制時期,隨著階級鬥爭形勢的變化和奴隸主階級、封建統治階級司法鎮壓經驗的積累,犯罪的名稱也在不斷地發生變化。奴隸制時期罪名 據史料所載,在西周奴隸制國家裡,有“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臏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史記·周本紀》)。在三千條刑法中,關於罪名的規定,必然十分繁密。但因史料有缺,已無法考知其全貌。僅從先秦史料來看,西周刑法中的罪名,有以下幾類:①屬於侵犯王權方面的主要有:違犯君命罪。《尚書·多方》載:“乃有不用我降爾命,我乃其大罰殛之。”《國語·周語上》載:“犯王命者必誅,故出令不可不順也。”誹謗罪。《史記·周本紀》載:“王行暴虐侈傲,國人謗王……王怒,得衛巫,使監謗者,以告則殺之。”不敬罪。《禮記·王制》載:“山川神祇,有不舉祭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②鎮壓奴隸與平民反抗的主要有:寇攘奸宄罪。《尚書·康誥》載:“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暴亂為寇,竊取為攘,破壞法度謂之奸宄。寇攘奸宄,即以暴力手段奪取奴隸主財產的行為。③屬於破壞宗法制度方面的主要有:不孝不友罪,被認為是“元惡大憝”,因而要“刑茲無赦”。④屬於危害私有財產及破壞統治秩序方面的主要有:殺越人於貨罪、竊牛馬誘臣妾罪、群飲罪等等。總之,在奴隸社會裡,凡是侵犯奴隸主貴族利益,特別是侵犯周王的權力與威信,破壞宗法制度與統治秩序的行為,都被法律宣布為犯罪行為,並要給以極嚴厲的懲罰。
封建制時期罪名 中國社會進入春秋以後,奴隸製法律制度開始瓦解,成文刑法相繼出現。在奴隸制國家裡,雖有刑法,但不公布於眾。什麼行為構成犯罪,犯罪後應受何種刑罰,由奴隸主貴族隨意決定。《左傳·昭公六年》載:“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新興封建勢力興起以後,在法律上要求限制和取消奴隸主貴族隨意定罪的特權,故鄭國鑄刑鼎,晉國鑄刑書,遂有成文刑法的公布。到了封建社會初期的戰國,魏文侯相李悝,集諸國刑典,編制法經6篇,“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晉書·刑法志》)。由此可知,李悝的法經總結了春秋戰國以來各國刑法關於犯罪名稱的規定,用法典的形式將其整齊劃一,並根據新興地主階級統治的需要,把用暴力手段反對封建政權和侵犯地主官僚生命財產的所謂“盜賊”宣布為打擊的重點,這充分反映了封建刑法鎮壓農民反抗的階級本質。
秦、漢罪名 秦統一六國以後,建立了統一的法律制度,刑法中的罪名也有了極大的發展。從秦、漢史料的記載與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來看,早在秦統一六國以前,秦統治者在法經6篇的基礎上就加進了大量新的內容。及秦帝國建立以後,秦朝的法律已經是十分完備十分詳密了。正如《鹽鐵論》所載:“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在罪名方面,除了承襲法經的規定以外,新增加者有以下幾類:①屬於侵犯皇權方面的有:誹謗妖言罪、不忠不臣罪;②屬於鎮壓人民反抗方面的有:謀反罪、匿奸罪、不告奸罪;③屬於思想言論方面的有: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妄言罪、藏書罪、投書罪;④屬於軍事方面的有:降敵罪、譽敵罪;⑤屬於審判方面的有:縱囚罪、不直罪;⑥其他妨害社會秩序方面的有:誣告罪、奸非罪、舍人無驗罪。從秦律所規定的罪名來看,隨著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國家的建立,封建刑法把保護專制皇權作為自己的首要任務。漢承秦制,漢朝中的罪名與秦律基本相同,只是比它更加完備更加繁密。到後漢章帝時,是“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後漢書·陳寵傳》)。據廷尉陳寵的統計,漢律中定罪的條款比奴隸制五刑3000條還多1989條。正如漢代杜林說:“吹毛索疵,詆欺無限。果桃菜茹之饋,集以成臧;小事無妨於義,以為大戮,故國無廉士,家無完行”(《後漢書·杜林傳》)。人民民眾動則觸犯刑律,無所措其手足。這是秦、漢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
魏晉南北朝罪名 魏晉南北朝是中國封建刑律由繁到簡的一個重要發展時期,在法律制度上也發生了一些大的變革。晉朝定律,本著“蠲其苛穢,存其清約”的原則(見晉代法規),就漢律九章增加11篇,但定留唯有620條,比漢律4989條縮減了7/8。對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分別加以合併或精簡。南朝宋、齊、梁、陳沿用晉律,無大更改。北魏、北齊、北周都曾各自訂律(見北朝法規),但以北齊律最為適中,共12篇,949條為明確打擊重點,北齊律把侵犯封建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犯罪,列為重罪10條:即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犯此10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在南北朝諸律之中,北齊律素以“法令明審,科條簡要”著稱,隋、唐律就是以北齊律為基礎發展起來的。
唐代罪名 唐代是中國封建法律制度的完備時期。唐律中的罪名,是在“斟酌古今,除煩去弊”的思想指導下制訂的(見唐代法規)。唐太宗李世民指出:“國家法令,惟須簡約,不可一罪作數種條”(《貞觀政要》卷八)。因而唐律中的罪名,重複甚少,簡要明確,除《名例律》列有十惡大罪以外,《衛禁律》以下各篇定罪條款只有445條,比之北齊律大為省減。唐律所規定的罪名如下:
《衛禁律》中的主要罪名:①關於警衛宮廷方面的有:擅入宮殿門、上閣及御所在罪,向宮殿、宮垣、殿垣、上閣及皇帝所在地射箭、放彈及投擲瓦石罪。②關於保衛關津要塞方面的有:私渡、越渡、冒渡關津要塞及城門、武庫門罪,與化外人私相交易罪,與化外人共為婚姻罪,私與外人禁兵器罪,戍守邊境官員玩忽職守及烽候不警罪。
《職制律》中的主要罪名:①關於官吏職守方面的有:署置過限罪,貢舉非其人罪,稽緩制書與官文書罪,上書奏事犯諱、奏事有誤及應奏不奏罪,以及漏泄國家機密罪。②關於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及尊嚴方面的有: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罪,諸造御膳誤犯食禁罪,御用車船誤不牢固罪,以及對皇帝批評攻擊的指斥乘輿罪。③關於官吏貪贓枉法方面的有:監臨主司受財枉法罪,受所監臨財物罪,貸所監臨財物罪(見六贓)。此外官吏如受財而為人請求及私自役使所監臨或借用奴婢、牛馬、車船等,都以貪贓論罪。
《戶婚律》中的主要罪名:①關於戶口管理及賦役方面的有:脫漏戶口罪,相冒合戶罪,私度入道罪,非法賦斂罪。②關於田產方面的有:占田過限罪,盜耕公、私田罪,妄認及盜賣公、私田罪,在官侵奪私田罪。③關於繼承與婚姻方面的有:立嫡違法罪,悔婚罪,冒婚罪,重婚罪,亂妻妾位罪,居喪嫁娶罪,違律為婚(如同姓為婚、良賤為婚、娶逃亡婦女為婚)罪,以及子女對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別籍異財和供養有缺罪。
《廄庫律》中的主要罪名:損傷官畜罪,故殺官私牛馬罪,庫藏被盜罪,私借官物罪,損敗官物罪,放散官物罪(見廄律、庫律)。
《擅興律》中的主要罪名:①關於軍事方面的有:擅發兵罪,乏軍興罪,放棄城守罪,臨陣先退罪,巧避征役罪,征人稽留罪,漏泄軍事機密罪。②關於興造方面的有:擅自興造罪,非法興造罪,私有和私造禁兵器罪。
《賊盜律》中的主要罪名:謀反、謀大逆及謀叛罪,強盜罪,劫囚罪,持質罪,謀殺人罪,以及偷盜皇帝御寶、制書、宮文書及宮殿門符罪,監守自盜及盜所監臨財物罪,略人為奴婢罪,竊盜罪。
《斗訟律》中的主要罪名:①關於鬥毆方面的有:傷害罪,斗殺人罪,戲殺傷人罪,過失殺傷人罪。②關於告訴方面的有:誣告罪,越訴罪,奴告主罪,子孫告祖父母、父母罪,投匿名書罪,及知謀反,大逆不告罪。
《詐偽律》中的主要罪名有:偽造(偽造皇帝御寶、官私文書印信、宮殿門符及發兵符等)罪,奏事上書詐不以實罪,詐欺取官罪,詐承爵位罪,詐偽取財罪,詐教誘人犯法罪,詐乘驛馬罪,證不言情及譯人詐偽罪。
《雜律》中的主要罪名:私鑄錢罪(見錢法),負債不償罪,盜決及故決堤防罪,侵占街道阡陌罪,犯夜罪,失火罪,奸非罪,賭博罪,不應得為罪等。
《捕亡律》中的主要罪名:官吏對逃亡罪犯追捕不力罪,服刑犯人逃亡罪,從軍征討逃亡罪,戍邊官兵逃亡罪,宿衛人員在值逃亡罪,服役丁夫逃亡罪,官私奴婢逃亡罪,逃避課役罪,以及知情藏匿罪人及過致資給罪。
《斷獄律》中的主要罪名:故出故入罪,失出失入罪,決罰不如法罪。
從唐律所規定的罪名來看,唐律是一部全面維護地主階級統治農民的封建法典,是地主、官僚、貴族鎮壓農民反抗的武器。由於唐律中的罪名是秦、漢以後封建統治階級司法鎮壓經驗的高度總結,反映了封建社會發展到全盛時期的經濟關係與階級關係,特別符合封建統治階級的需要,因此自唐以後,歷經宋、元、明、清,各朝刑律關於罪名的規定,雖然有所損益,但唐代罪名的核心部分一直延續下來。及至辛亥革命以後,剷除帝制,建立民國,結束了兩千多年的封建統治,刑法中的罪名才相應地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歷代刑法雖有罪名的規定,但反動統治者為加強鎮壓,經常法外施刑,不按罪名論罪。晉朝廷尉劉頌提出:“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晉書·刑法志》)。但在封建時代,除法律外,還有至高無上的專制皇帝。皇帝經常以言廢法,獨斷專行。所以劉頌的主張雖然符合封建統治階級的長遠利益,仍然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