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

十惡

“十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專制統治秩序以及嚴重破壞封建倫常關係的重大犯罪行為。在《北齊律》“重罪十條”基礎上,隋朝《開皇律》正式確立十惡制度,唐朝沿襲之。犯十惡者,“為常赦所不原”。

基本信息

釋義

詳細解釋

十惡十惡
1、封建時代刑律所定的十種大罪。《隋書·刑法志》:“﹝開皇元年﹞更定《新律》……又置十惡之條,多采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名例一·十惡》:“周齊雖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開皇創製,始備此科……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元李行道《灰闌記》第二折:“你藥殺親夫,這是十惡大罪哩。”清林則徐《籌議嚴禁鴉片章程摺》:“近復將不供興販姓名者,由杖加徒,已屬從重,若逕坐死罪,是與十惡無所區別。”

佛教上的十惡

佛教上的十惡佛教以殺生、偷盜、邪婬、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慾、瞋恚、邪見為十惡。《南齊書·高逸傳論》:“今則十惡所墜,及五無間,刀樹劒山,焦湯猛火,造受自貽,罔或差貳。”《敦煌變文集·目蓮救母變文》:“阿娘生時不修福,十惡十懲皆具足。”參閱《法苑珠林》卷一〇六。

唐律十惡

唐律的刑罰適用原則分為三類:1、十惡重罰原則;2、皇親、官僚減免原則;3、其他刑罰原則。
十惡刑罰原則:
十惡是十種直接危害封建統治的嚴重犯罪行為,唐代因襲隋律,對這十種犯罪予以嚴厲的懲治,並“特標篇目”。十惡的具體內容如下:
1、謀反,“謂謀危社稷”,即陰謀以各種手段推翻現存的君主制度。
2、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即企圖毀壞皇帝的宗廟、皇陵和皇宮。
3、謀逆,“謂謀背國從偽”,即企圖背國投敵的行為。
4、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5、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這裡造畜蠱毒和厭魅是以巫術害人的行為,和殺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為一樣惡劣,後果嚴重。
6、大不敬,包括盜竊御用物品、因失誤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不尊重皇帝及欽差大臣等三類犯罪行為。十惡之不孝圖
7、不孝,即控告、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門戶、分割財產、供養有缺;為父母服喪期間,談婚論嫁、尋歡作樂、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喪,隱瞞不辦喪事;以及謊稱祖父母父母喪。這些行為在性質上,與惡逆罪一樣,都是對尊親屬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輕。
8、不睦,“謂謀殺及賣緦以上親,毆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緦麻、小功、大功是根據服制確定的親屬範圍。緦麻親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小功親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大功親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親屬。同一親等的親屬還有尊卑的區別。
9、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10、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和”,指通姦。

律法十惡

今天所說的十惡最早來源於隋開皇定律時,將《北齊律》中的“重罪十條”稍加改動,定名為“十惡”,是十種嚴重危害封建特權、危害封建綱常倫理的犯罪,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
十惡中的有些條目早在周、秦、漢時就已出現。如《尚書·康誥》:“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周禮·地官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
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免老告人以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三環即三原,意為可原宥)漢《九章律》中亦有“不道”、“不敬”的條目。
到了南北朝的北齊,制《北齊律》,第一次將“十惡”中的各個條目歸納在一起,列為“重罪十條”,即:
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惡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義,十內亂。
隋時將重罪十條改為十惡,並將其中的叛、降兩條合併,另增不睦一條;又在前三條上各加以“謀”字,成為謀反、謀大逆、謀叛(“二人對議是為謀”,不需要具體的行為,只要有‘謀’就夠成犯罪);在不敬條上加“大”字,成為大不敬。其後歷朝也都沿用。

唐律疏議

【疏】議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然漢制《九章》,雖並湮沒,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案梁陳已往,略有其條。周齊雖具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開皇創製,始備此科,酌於舊章,數存於十。大業有造,復更刊除,十條之內,唯存其八。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疏】議曰:案《公羊傳》云:“君親無將,將而必誅。”謂將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則必誅之。《左傳》云:“天反時為災,人反德為亂。”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將起逆心,規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謀反”。
【疏】議曰:社為五土之神,稷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嗇。君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寧即時稔。臣下將圖逆節,而有無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將安恃。不敢指斥尊號,故雲“社稷”。《周禮》雲“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疏】議曰:此條之人,乾紀犯順,違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疏】議曰:有人獲罪於天,不知紀極,潛思釋憾,將圖不逞,遂起噁心,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宗者,尊也。廟者,貌也。刻木為主,敬象尊容,置之宮室,以時祭享,故曰“宗廟”。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黃帝葬橋山即其事也。或雲,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宮者,天有紫微宮,人君則之,所居之處故曰“宮”。其闕者,爾雅釋宮云:“觀謂之闕。”郭璞云:“宮門雙闕也。”《周禮秋官》“正月之吉日,懸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人觀之”,故謂之“觀”。
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偽。)
【疏】議曰:有人謀背本朝,將投蕃國,或欲翻城從偽,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婁來奔,公山弗擾以費叛之類。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疏】議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極。嗣續妣祖,承奉不輕。梟鏡其心,愛敬同盡,五服至親,自相屠戮,窮惡盡逆,絕棄人理,故曰“惡逆”。
【疏】議曰:毆謂毆擊,謀謂謀計。自伯叔以下,即據殺訖,若謀而未殺,自當“不睦”之條。“惡逆”者,常赦不免,決不待時;“不睦”者,會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為別,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喪服制,為夫曾、高服緦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稱“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問曰:外祖父母及夫,據禮有等數不同,具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無服,並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雲“不以尊壓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無服同凡人。
依禮,嫡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並不為出母之黨服,即為繼母之黨服,此兩黨俱是外祖父母;若親母死於室,為親母之黨服,不為繼母之黨服,此繼母之黨無服,即同凡人。又,妾子為父後及不為父後者,嫡母存,為其黨服;嫡母亡,不為其黨服。《禮》云:“所從亡,則已。”此既從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黨則已。“夫”者,依禮,有三月廟見,有未廟見,或就婚等三種之夫,並同夫法。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並同凡人。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蠱毒、厭魅。)
【疏】議曰:安忍殘賊,背違正道,故曰“不道”。
【疏】議曰:謂一家之中,三人被殺,俱無死罪者。若三人之內,有一人合死及於數家各殺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惡。或殺一家三人,本條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惡。支解人者,謂殺人而支解,亦據本罪合死者。
【疏】議曰:謂造合成蠱;雖非造合,乃傳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惡。厭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謂邪俗陰行不軌,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疏】議曰:禮者,敬之本;敬者,禮之輿。故《禮運》云:“禮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制度,別仁義。”責其所犯既大,皆無肅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疏】議曰: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神州、宗廟等為大祀。”《職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並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謂神所御之物。本條注云:“謂供神御者,帷帳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盜,亦是。酒醴饌具及籩、豆、、簋之屬,在神前而盜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盜者,非也。乘輿服御物者,謂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為家,乘輿巡幸,不敢指斥尊號,故“乘輿”以言之。本條注云:“服通衾、茵之屬,真、副等。皆須監當之官部分擬進,乃為御物。”
【疏】議曰:《說文》云:“璽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傳》云:
“襄公自楚還,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問,璽書,追而予之。”是其義也。
秦漢以來,天子曰“璽”,諸侯曰“庸。開元歲中,改璽曰“寶”。本條雲“偽造皇帝八寶”,此言“御寶”者,為攝三後寶併入十惡故也。
【疏】議曰:合和御藥,雖憑正方,中間錯謬,誤違本法。封題誤者,謂依方合訖,封題有誤,若以丸為散,應冷言熱之類。
【疏】議曰:《周禮》:“食醫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營造御膳,須憑《食經》,誤不依經,即是“不敬”。
【疏】議曰:帝王所之,莫不慶幸,舟船既擬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備盡心力,誤不牢固,即入此條。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為因誤得罪,設未進御,亦同十惡;如其故為,即從“謀反”科罪。其監當官司,準法減科,不入“不敬”。
【疏】議曰:此謂情有觖望,發言謗毀,指斥乘輿,情理切害者。若使無心怨天,唯欲誣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惡之條。舊律雲“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恩慎罰故也。
【疏】議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對捍,不敬制命,而無人臣之禮者。
制使者,謂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疏】議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違犯,是名“不孝”。
【疏】議曰:本條直雲“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雲“告言”者,文雖不同,其義一也。詛猶祝也,詈猶罵也。依本條“詛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謀殺論”,自當“惡逆”。唯詛求愛媚,始入此條。
問曰:依《賊盜律》:“子孫於祖父母父母求愛媚而厭、祝者,流二千里。”
然厭魅、祝詛,罪無輕重。今詛為“不孝”,未知厭入何條?
答曰:厭、祝雖復同文,理乃詛輕厭重。但厭魅凡人,則入“不道”;若祝詛者,不入十惡。名例云:“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然祝詛是輕,尚入“不孝”;明知厭魅是重,理入此條。
【疏】議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就養無方,出告反面,無自專之道。而有異財、別籍,情無至孝之心,名義以之俱淪,情節於茲並棄,稽之典禮,罪惡難容。二事既不相須,違者並當十惡。
【疏】議曰:禮云:“孝子之養親也,樂其心,不違其志,以其飲食而忠養之。”其有堪供而闕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議曰:“居父母喪,身自嫁娶”,皆謂首從得罪者。若其獨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稱“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惡故也。其男夫居喪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喪為妾,得減妻罪三等:並不入“不孝”。若作樂者,自作、遣人等。樂,謂擊鐘、鼓,奏絲、竹、匏、磬、塤、篪,歌舞,散樂之類。“釋服從吉”,謂喪制未終,而在二十七月之內,釋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疏】議曰:依《禮》:“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而問故。”父母之喪,創巨尤切,聞即崩殞擗踴號天。今乃匿不舉哀,或揀擇時日者,並是。其“詐稱祖父母父母死”,謂祖父母、父母見在而詐稱死者。若先死而詐稱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疏】議曰:《禮》云:“講信修睦。”《孝經》云:“民用和睦。”睦者,親也。此條之內,皆是親族相犯,為九族不相協睦,故曰“不睦”。
【疏】議曰:但有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無問尊卑長幼,總入此條。若謀殺期親尊長等,殺訖即入“惡逆”。今直言謀殺,不言故、斗,若故、斗殺訖,亦入“不睦”。舉謀殺未傷是輕,明故、斗已殺是重,輕重相明,理同十惡。賣緦麻以上親者,無問強、和,俱入“不睦”。賣未售者,非。
【疏】議曰:依《禮》:“夫者,婦之天。”又云:“妻者,齊也。”恐不同尊長,故別言夫號。大功尊長者,依禮,男子無大功尊,唯婦人於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長者,謂從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類。小功尊屬者,謂從祖父母、姑,從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類。
九曰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疏】議曰:禮之所尊,尊其義也。此條元非血屬,本止以義相從,背義乖仁,故曰“不義”。
【疏】議曰:府主者,依令“職事官五品以上,帶勛官三品以上,得親事、帳內”,於所事之主,名為“府主”。國官、邑官於其所屬之主,亦與府主同。
其都督、刺史,皆據制書出日;六品以下,皆據畫訖始是。“見受業師”,謂伏膺儒業,而非私學者。若殺訖,入“不義”;謀而未殺,自從雜犯
【疏】議曰:“吏”,謂流外官以下。“卒”,謂庶士、衛士之類。此等色人,類例不少,有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併入“不義”。官長者,依令:“諸司尚書,同長官之例。”
【疏】議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為夫斬衰,恩義既崇,聞喪即須號慟。而有匿哀不舉,居喪作樂,釋服從吉,改嫁忘憂,皆是背禮違義,故俱為十惡。其改嫁為妾者,非。
十曰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疏】議曰:《左傳》云:“女有家,男有室,無相瀆。易此則亂。”若有禽獸其行,朋淫於家,紊亂禮經,故曰“內亂”。
【疏】議曰:奸小功以上親者,謂據禮,男子為婦人著小功服而奸者。若婦人為男夫雖有小功之服,男子為報服緦麻者,非。謂外孫女於外祖父及外甥於舅之類。
【疏】議曰:父祖妾者,有子、無子並同,媵亦是;“及與和者”,謂婦人共男子和姦者:併入“內亂”。若被強姦,後遂和可者,亦是。

歷代十惡

今天所說的十惡最早來源於隋開皇定律時,將《北齊律》中的“重罪十條”稍加改動,定名為“十惡”,是十種嚴重危害封建特權、危害封建綱常倫理的犯罪,即: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惡中的有些條目早在周、秦、漢時就已出現。如《尚書·康誥》:“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周禮·地官大司徒》:“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法律答問:“免老告人以不孝,謁殺,當三環之不?不當環,亟執勿失。”(三環即三原,意為可原宥)漢《九章律》中亦有“不道”、“不敬”的條目。到了南北朝的北齊,制《北齊律》,第一次將“十惡”中的各個條目歸納在一起,列為“重罪十條”,即:一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惡逆,六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義,十內亂。隋時將重罪十條改為十惡,並將其中的叛、降兩條合併,另增不睦一條;又在前三條上各加以“謀”字,成為謀反、謀大逆、謀叛(“二人對議是為謀”,不需要具體的行為,只要有‘謀’就夠成犯罪);在不敬條上加“大”字,成為大不敬。其後歷朝也都沿用。

宗教十惡

修道人所以沒有辦法斷十惡、修十善,原因雖然多,總不外迷於世間的五欲六塵;迷得太深,迷得太重,深深的執著不能放下,原因在此地。無論做什麼事情、做一點點好事,一定要居功;這不但是遭人的嫉妒,跟人結冤仇,損自己的性德。損性德是什麼?障礙自性的智慧德能。佛家講德相,比德能的範圍還要廣,我們對這個道理沒有能夠透徹理解,不但是功德不能保全,實在講功德不能成就,造成修學菩提道上最嚴重的障礙。我們現在算是知道了。是不是真的知道?沒有;充其量只可以說現在我們聽說了,並不能真信。如果聽說就真信,他就回頭了。換句話說,一定離貪瞋痴,這才是真信;如果不離十惡,只可以說聽說,聽佛菩薩有這么一個說法,還不能完全相信。大經大論都說:“信為道元功德母。”信心的建立很不容易,千萬不要以為我們是佛教徒,我們信佛;我們出家了,我們受了大戒,信佛了。不見得。我曾經在講席裡頭也向大家報告過幾次。我在台灣出家兩年之後才受戒,受了戒之後回到台中去看李老師;這是一般普通的禮節,謝老師。老師看到我遠遠的來了,就跟我招手,大聲的叫道:“你要信佛!”叫了好幾聲。我走到面前,我也愣住了。然後他跟我解釋:“不要以為出家受了戒,你就信佛了。有許許多多的老和尚,到八十、九十歲,到死都還不信。為什麼不信?沒有做到。信,哪有做不到的?信,決定做得到;沒有做到,就證明你不信。只能說你聽說而已。”我這才恍然大悟。佛說:“信為道元功德母。”這個意思很深很廣,我們往往是粗心大意看過了:“這個好像很平常的,老生常談,三歲小孩都知道。這有什麼希奇?”不知道成功、失敗的關鍵就在其中。淨宗修學求願往生,頭一個條件是信;淨土的三個條件叫“三資糧”,大家都很熟悉,信、願、行。信沒有,願、行都是假的。好比三層大樓一樣,信是第一層,願是第二層,行是第三層。一層沒有,哪來的二層、三層?今天我們讀到這一段經文,使我們感慨很深。回過頭來想想自己,信了沒有?果然相信,決定依教奉行。不必人勸,不必人勉勵,依教奉行是自然而然的。大乘經上常說“法爾如是”,諸佛如來、法身大士、權教菩薩、聲聞、緣覺,有沒有人勸勉他?他們這些人不需要人勸勉,都是自動的去修行。由彼三業,能成十惡。惡者乖理之行,謂眾生觸境顛倒,縱此感情於身口意,動與理乖,成此十惡也。

身造者三
由於身造者三:一、殺 殺謂殺害生命。
二、盜 盜謂盜取財物。
三、淫 淫謂淫狎行動。
口造者四
由於口造者四:四、妄語 妄語,謂虛誑不實之語。
五、綺語 綺語,謂雜穢不正之語。
六、惡口 惡口,謂罵詈惱人之語。
七、兩舌 兩舌,謂離間兩方之語。
意造者三
由於意造者三:八、慳貪 慳吝貪著。
九、嗔恚 嗔恚忿怒。
十、邪見 暗昧迷理。
由彼三業,亦成十善。善者、順理之義。行順理之十法,是名十善。然有二別:一者以止惡故,得名為善。謂能止息己惡,不惱於他。所以反乎十惡,即是十善。

十善

一、不殺生
二、不偷盜。
三、不邪淫。
四、不妄語。
五、不綺語。
六、不惡口。
七、不兩舌
八、不慳貪。
九、不嗔恚
十、不邪見。
又者以行好故,亦名為善。謂能修行勝德,利安一切,其數亦十。
一、救護生命 不惟不行殺害,更能行其救護。
二、給施資財 不惟不行盜取,更能行其給施。
三、遵修梵行 不惟不行淫邪,更能行其清淨。
四、說誠實語 不惟不行誑惑,更能行其實語。
五、和合彼此 不惟不行離間,更能行其和合。
六、善言安慰 不惟不行粗獷,更能行其柔和。
七、作利益語 不惟不行雜穢,更能行其正直。
八、常懷舍心 不惟不行慳貪,更能行其施捨。
九、恒生慈念 不惟不行嗔恚,更能行其慈忍。
十、正信因果 不惟不行邪見,更能行其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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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惡十惡
中國封建時代十類重罪的總稱。這十類罪行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這些罪行被封建統治者認為是最重的罪,故稱十惡。十惡是從秦漢起逐漸形成的。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唐律疏議》說,“漢制九章,雖並湮滅,其不道、不敬之目見存”;謀反、大逆、不孝、內亂也有案例可資考證。到了南北朝,十惡的各條大致都有了。北周“不立十惡之目,而重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義、內亂之罪”。北齊律把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和內亂,列作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就北齊刑制加以損益,創設“十惡”名稱,即後來的十惡。
按唐律注釋,十惡的內容是:①謀反,“謂謀危社稷”,即圖謀推翻封建王朝的統治。②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即圖謀毀壞皇帝的家廟、祖墓及宮殿。③謀叛,“謂謀背國從偽”,明、清律改為“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即圖謀背叛國家。④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⑤不道,指滅絕人道,如殺死一家三口,而被殺者都不是應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殺人;或用蠱毒的方法,企圖使人中毒致死。⑥大不敬,指對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盜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盜取或偽造皇帝的璽印,為帝王配製藥物有錯誤,為帝王做飯菜誤犯食禁,為帝王建造的車船不牢固,咒罵帝王,無理對待帝王派遣的使者。⑦不孝,指對直系尊親屬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罵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別籍異財(分居),不予供養;居父母喪時嫁娶作樂,脫去喪服,改著吉服;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亡。⑧不睦,指謀殺或出賣緦麻以上親屬,毆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長和小功尊親屬(見服制)。⑨不義,“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⑩內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十惡主要是維護封建皇帝的專制統治和君臣、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倫常關係。
封建統治者對十惡的嚴厲態度表現在:①在名例律中立下十惡專條,強調這些罪行的嚴重性質。②犯十惡罪的人即使屬於八議的範圍,也不得享受議、請、減的照顧。③十惡“為常赦所不原”(見赦免)。④對十惡罪規定了很重的刑罰,對謀反、謀大逆的處罰尤重。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犯者皆斬,家屬緣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明、清律規定,犯者凌遲處死。“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史籍記載,初唐時期州縣地方出現犯十惡罪時,其主管長官州刺史有因而受彈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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