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冒合戶

相冒合戶是唐朝時候,在《唐律疏議》的“戶婚”篇中所規定的一種罪名,即不經過官府允許,幾戶之間私自合戶和冒充三品以上官和郡王的親屬的一種犯罪行為。

唐朝的統治者為了防止民間逃避賦役而設定了這一罪名,說明唐朝時期中國的立法是空前完善的,因為中國歷來以刑為主諸法合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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