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行為

1.本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公務員。 3.本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團結和睦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以及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 4.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破壞民族團結,分裂祖國的目的。

組織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組織或者參加旨在破壞民族團結,分裂祖國的各種活動的行為。本行為的構成是:
1.本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公務員。
2.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具有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以及國家安全的直接目的。
3.本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團結和睦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以及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
4.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第一,行為人具有破壞民族團結,分裂祖國的目的。第二,組織或者參加了有關挑動民族矛盾、製造民族糾紛煽動民族分裂的活動;或者勾結境外機構、組織、個人進行民族分裂活動,如:向有進行民族分裂行為的境外組織、個人提供經費、場所和物資的;向境內組織、個人提供用於進行民族分裂活動的經費、場所和物資的;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共同策劃或者進行民族分裂活動的;接受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的資助或者指使,進行民族分裂活動的;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建立聯繫,取得支持、幫助,進行民族分裂活動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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