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

代工

代工即代為生產。也就是由初始設備製造商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即OEM來生產,而再貼上其他公司的品牌來銷售。所以也稱為貼牌生產。

基本信息

代工

代工現象,在中國比較普遍,代工可以理解是國際大分工環境下,生產與銷售分開的大潮流。但是相對而言代工方雖然免卻了對銷售的諸多環節的注意力分散,可以專注訂單下的生產,但是不能分享到品牌的價值
從而在國際分工中實際還是出入,委託方的從屬地位。利潤率較低,比如富士康勞工門事件,即可理解為代工,被動利潤較低,實際上是犧牲了最底層的大多數工人的權益
同時代工現象在電子產品的比率特別高,比如筆記本中著名代工廠家廣達所生產的筆記本電腦占到全球筆記本台數的30%上下(2005)而廣達無自有筆記品牌。
IT數據公司iSuppli稱全世界銷售的筆記本電腦有86%來自中國(2006年8月數據)。但主要卻是以dell,惠普等代工名義生產。

附:

淺析定牌加工中的商標侵權行為
編輯日期:2005-12-2 9:46:33
定牌加工是指委託方提供商標樣式或商標標識,並提出產品規格、質量要求,由承攬方按要求加工產品的行為。隨著工業生產分工專業化及對外貿易的發展,定牌加工業務日益活躍,隨之而來的商標侵權行為也逐漸增加。
定牌加工中的商標侵權行為表現形式多樣,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定牌加工中承攬方將加工數量中超額部分或因質量不合格被委託方退貨部分,未經委託方的許可擅自銷售,這種現象具有普遍性。承攬方往往認為既然委託方不接收這部分產品,考慮到企業效益,就將這部分產品銷售出去,結果造成商標侵權。如:奉化市華達保全器材廠為寧波北侖永發保險箱(集團)有限公司加工“永發”牌保險箱專用鎖,因質量問題被退貨,奉化市華達保全器材廠在未經寧波北侖永發(集團)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這批退貨銷售給第三方。
、定牌加工業務中,委託方在未依法取得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通過一層或多層轉手加工的形式,委託承攬方在定作物上標註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一旦除頂層外某一環節的企業被工商部門查獲,就用上一層的定牌加工協定書來掩蓋其違法行為,故意造成其合法的假象。如:奉化第六襯衫廠加工的“夢特嬌”、 “鱷魚”襯衫,是受杭州帝皇時裝有限公司委託,而杭州帝皇時裝有限公司又受台灣升圖服飾有限公司委託,升圖服飾有限公司又受台灣亞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這些企業都無法提供合法的商標註冊證明檔案或使用許可契約。利用這種層層轉手委託加工的形式,製造合法假象,進行商標侵權或假冒註冊商標活動。
三、以外貿出口的形式進行商標侵權。一些企業利用外貿單子做幌子,加工生產國際、國內名牌產品,由於涉及到對外貿易業務,外商是否是該商標註冊人或合法使用者,該外貿業務是否真實存在,查清有一定難度,也需要較長時間,工商部門在沒有確實證據情況下,又難以制止這種行為,違法行為人便利用這一時間差進行商標侵權活動。如:寧波鳳達製衣有限公司,受象山外貿公司寧波分公司業務員黎國彪委託,準備生產一批“鱷魚”牌襯衫,當事人已織印好商標標識和服裝掛牌,後因黎國彪未提供外貿單子而中止這筆加工業務。
上述這些商標侵權行為的普遍存在,不但侵害了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更嚴重的是欺騙、誤導消費者,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些侵權行為的存在,有其賴以生存的環境,其原因也十分複雜,除了侵權行為人主觀原因外,既有商標註冊人的原因,又有消費者自身的影響,同時,也有經濟環境的影響,但主要的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健全的法律規範。《商標法》自1983年實施以來,雖經1993年修訂,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年代,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商標法》只是籠統地規定商標侵權行為,但對定牌加工中的委託方和加工承攬方對註冊商標使用的具體權利義務未作規定,致使對定牌加工中的商標侵權行為查處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2、商標所有人或合法使用者對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意識不強、力量薄弱、方法不當。雖然有不少企業內部或行業聯合建立了打假組織,但是沒有很好地與政府職能部門、法務部門及消費者團體聯合起來,其打假行為具有片面性、局域性、短暫性。
3、執法部門監管力度不夠,辦案人員畏難情緒較重。定牌加工中的商標侵權行為,特別是層層轉手加工和外貿加工業務中的商標侵權行為,涉及面廣,跨越的地區較多,查處工作難度大,花費的時間長。又由於地方利益等因素的制約,難以全面實施處罰。而且查處這些案件需要先進的科學手段,可靠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及必要的財力。作為商標主管部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打擊定牌加工商標侵權行為中,既缺少經費,又沒有先進的交通、通訊工具,給調查取證帶來很大困難,難以落實對定牌加工商標侵權行為的監管職能。
4、工商部門內部工作人員素質還跟不上當前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缺少專業
化、綜合型人才。特別是一些懂法律、外貿、商檢、智慧財產權、會計、財務的專業化人才,及具有綜合分析、判斷、協調能力並熟悉各種法律規範的綜合型人才,對複雜的定牌加工商標侵權案件往往感到無從著手。
5、《商標法》的宣傳不夠。一些加工企業純粹為了賺取少量的加工費,其主觀願望不希望發生商標侵權行為,但由於自己缺乏對《商標法》的了解,在承攬加工業務時未能嚴格審查委託方的資格證明和商標註冊證明檔案,僅憑委託方的生產計畫單及外貿單子,就進行定牌加工,結果造成商標侵權。
解決定牌加工中的商標侵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通過立法,完善商標法律規範。一是將定牌加工中委託方向承攬加工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明檔案,承攬方審查有關商標註冊證明檔案作為法律義務,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在承攬加工業務中,若涉及註冊商標的,委託方必須將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明檔案隨同承攬加工業務一併交給承攬加工方,承攬加工方承接加工業務時,必須嚴格審查委託方提供的商標註冊證明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並在加工承攬契約中有明確的條款,加工業務結束後承攬方應將上述材料歸檔、備查。二是法律賦予商標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定牌加工中的商標侵權行為時,有權要求承攬方限期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明檔案,逾期未提供的可按商標侵權或假冒註冊商標行為認定。這樣,一方面促使承攬加工方依法主動地去索取、審查商標註冊證明檔案,以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定牌加工中商標侵權行為的及時認定和查處。
二、需要繼續加大《商標法》的宣傳力度。通過宣傳不僅要使生產經營者懂得有這么一部法律,還要懂得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是什麼,禁止什麼,構成違法行為應該受到什麼樣的制裁。由於我國的生產經營者整體素質不是很高,所以光靠一文公告、幾條標語、出版幾本書刊還遠遠達不到宣傳教育的目的。要通過舉辦培訓班、講座、知識競賽等多種手段,利用電視、報紙、書刊、畫冊、檯曆、卡通、漫畫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使他們真正了解商標法律。同時鼓勵生產經營者通過聘任法律顧問,為自己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保障企業自身運行合法化。
三、註冊商標所有人要加強對自己註冊商標的管理、使用和保護,建立、健全商標管理制度。對商標的設計、申請、註冊、印製、保管、發放、使用、變更、轉讓、許可、成交、出口、加工承攬、廣告宣傳、展覽等一系列工作都要進行嚴格管理,企業領導要親自抓、親自做出決策。同時,視工作量大小安排專人或兼職人員管理商標工作。要求職工樹立起維護商標信譽的觀念,並發動職工在Et常生活、工作中密切關注本企業商標的被侵權信息,在企業中形成人人保護本企業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氛圍。
四、建立一個企業自我保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保護、人民法院的司法保護、以及廣大消費者的社會保護結合起來的,具有綜合功能、全方位的網路體系。企業建立專門的打假護權機構,並將
本企業商標使用許可、定牌加工企業名錄、地址等主要情況及相關資料定期傳送全國本企業產品市場或可能出現侵權行為的省、地(市)、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消費者團體,使他們時時掌握企業商標使用的動態信息,以便於及時發現和查處商標侵權和假冒註冊商標行為。
五、要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幹部的自身素質和硬體設施,培養造就一批懂業務、有能力的綜合型人才。要保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定牌加工的商標侵權行為時有足夠的經費,同時配置現代化的交通、通訊設施,建立功能強大、數據全面、反應靈敏的商標信息網路系統。只有這樣才能形成合力,查處各種定牌加工中發生的高難度的商標侵權案件。
六、建立巡查制度和聯絡員制度,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定牌加工商標侵權行為的監管力度。各工商所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信譽好的、遵紀守法的企業作為聯絡員的聯繫點,由聯絡員每月進行一次檢查,並設立巡查組,對非聯繫點企業進行兩個月一次的巡查。巡查組檢查的企業與聯絡員聯繫的企業相互不交叉。巡查組、聯絡員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大市場和行政執法的綜合職能,對企業進行定期檢查,將檢查中發現的定牌加工商標侵權案件提交歸口業務線處理。
七、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內部監管機制,確立“一案查到底”的辦案規則,並根據案件難易程度規定辦結案件的時限。對半途而廢或不依法查處的行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分。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建立協作網路,明確職責,實行責任追查制度。
編輯日期:2000-1
來源:商標通訊
作者:何輝營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