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等級

第三等級,通常指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有納稅義務的人構成的等級。均屬被統治階級,負擔國家的各種賦稅和封建義務,沒有任何權利。

第三等級
通常指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有納稅義務的人構成的等級。與那些不納稅、享有封建特權的人構成的第一等級(僧侶)和第二等級(貴族)相對立。具體包括農民、手工業者、小商販、城市貧民和資產階級等,占法國全國人口的95%以上。均屬被統治階級,負擔國家的各種賦稅和封建義務,沒有任何權利。1302年出席國王腓力四世召開的第一次三級會議,但出席的代表是富有者,即後來的資產階級。資產階級在第三等級中經濟上最富有,政治上最成熟,居於領導地位。18世紀末,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夕資產階級領導的第三等級已成為反封建的主力軍。

組成

按照定義劃分,所有非教士非貴族的法國人,也就是占了法國人口比例絕大部分的農民工人商人軍人、手工藝者,地主以及資產階級,都是第三等級的組成部分[1]。1789年時第三等級已經占到法國總人口的95%以上[2]。但就是這個最廣泛最眾多的等級,享有的政治權力卻少得可憐。第三等級中有投票權的主要是家庭中的尊長,資產階級以及地主,他們儘管不是貴族,但有一定的財富基礎。
中世紀時,農奴沒有投票權,不屬於任何一個等級。傭人、流浪漢、手工藝人等就更不必說,他們的權利直到大革命後才顯現出來。這些被舊制度排除在外的“無產階級”是法國大革命,這個本是一場資產階級的革命的忠實追隨者,但在大革命後,資產階級通過納稅選舉制將這些人再次排除在投票制度之外。
在舊制度中,婦女的地位是特殊的。在一定條件(主要是金錢的條件下),寡婦和未婚女子都擁有選舉權,甚至被選舉權(取決於財富),在議會中,她們處於一種候補投票者的地位。婦女們在撰寫陳情書時顯得很有參與性,如1789年的情況一樣。

賦稅

第三等級負擔了幾乎所有的稅賦。以 農民為例。一個農民需要繳納的稅有:
年貢(cens):交給領主,一般並不多。
田租(champart):當年收成的一部分,交給領主。
雜稅:為使用領主的磨坊壓榨機(榨油及榨葡萄釀酒等用的)交的稅。
三十年稅:租地的農民每隔三十年交給領主,以證明這塊地不是他自己的。換領主時也需交納。
土地交易稅:農民可以買賣租來的土地,但賣者需向領主交納地價的10%。
繼承稅:租地的農民去世後,如果他的兒子想繼承土地,就要向領主交納繼承稅。
人頭稅:交給國王。
什一稅:收成的10%,交給本堂神父。

政治地位

無論在行省議會還是三級會議上,第三等級都有一定的影響力,儘管並不是由於他們自身的力量。法國王室常常藉助第三等級的力量來使前兩個等級屈服。此外,16世紀時的很多重要法令都是建立在第三等級的陳情書上的。第三等級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被王室借用來抵禦封建貴族和教會的力量。
實際上,在革命前,第三等級主要是代表法律工作者的地方。1614年,在187名第三等級代表中,只有三名資產家,兩個商人和一個工人,同時還有30名律師,58名軍官以及56名法庭官員。1789年的三級會議中,587名第三等級的代表中包括了近200名律師。
1614年後,直到1789年,三級會議不再召開,但第三等級的地位仍體現在行省會議和特別議會中。並且,在路易十六統治時期,第三等級的成員在政府活動中表現活躍,因為前者在這方面的事務上不肯讓貴族插手。

第三等級與法國大革命

“我是第三等級”,無名氏
法國大革命前夕,由於國王財政困窘,1789年5月5日凡爾賽重新召開三級會議。這是第三等級在法律上最後一次發揮作用。
在陳情書中,第三等級明確提出:
改革稅制;廢除封建階級的特權;免除土地稅;取消什一稅;取消教士和貴族的豁免權。此外一個核心問題是投票的制度。是按等級投票還是按人數投票?如果每個代表都有表決權,則對第三等級有利;如果按等級投票,則兩個特權等級的票數將壓倒第三等級。 第三等級代表要求取消等級區分,按人數表決。提出三個等級一起開會,共同審查代表資格的建議 。在遭到拒絕後,第三等級於6月17日自行召開國民議會。6月20日第三等級代表在網球廳集合,宣誓:“如不制訂出一部王國憲法並使之得以實施,他們決不解散。”史稱“網球廳宣誓”。
法國大革命之後,舊制度被廢除,“第三等級”一詞的意義也發生了改變。1789年8月11日,制憲議會投票決定“徹底廢除封建制度”。第三等級從此在法律上不復存在。但是作為一個名詞,“第三等級”成為了“人民”、“民眾”甚至“勞苦大眾”的同義詞,一直沿用下來。政治家、第三等級議員西耶斯在1789年一月發表的《第三等級是什麼》中說道:
“誰是第三等級?”“誰都是。”“現在的政治體制下他們是什麼?”“什麼也不是。”“他們希望什麼?”“不再什麼都不是……”這段話後來演變成更通俗上口的:
“第三等級有什麼?”“什麼都沒有。”“他們要什麼?”“什麼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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