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信息
詞目:童養媳
拼音:
tóngyǎngxí
基本解釋
[agirltakenintothefamilyasadaughter-in-lawtobe;childbride]從小被婆家領養、等長大再跟這家的兒子結婚的女孩子。在北方,童養媳也指有錢人家娶或買回來照顧他們的未長大的兒子的人,等兒子大後再圓房的女子。
基本簡介
童養媳,又稱“待年媳”“養媳”,就是由婆家養育女嬰、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結婚。童養媳在清代幾乎成為普遍的現象。童養的女孩年齡都很小,有的達到了清代法定婚齡,也待在婆家,則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童養媳周代所實行的媵制,其中夫人之妹與侄女往往年尚幼即隨同出嫁;秦漢以後,帝王每選貴戚之幼女進宮,成年後為帝王妃嬪,或賜予子弟為妻妾,皆為童養媳的一種表現。《宋史.后妃傳》載,仁宗的所寵幸。“童養媳”的名稱,起於宋代。元、明、清時,養媳從帝王家普及於社會,小地主或
平民,往往花少許錢財買來,以節省聘禮。由於女家貧寒,養媳年幼,多有遭受虐待者。元關漢卿《竇娥冤》第一折:“老身蔡婆婆......不幸夫主亡逝已過,止有一個孩兒,年長八歲......這裡一個竇秀才,從去年問我借了二十兩銀子,如今本利該銀四十兩,我數次索取,那竇秀才只說貧難,沒有還我。他有一個女兒今年七歲,生得可喜,長得可愛,我有心看上他,與我家做個媳婦,就準了這四十兩銀子,豈不兩得其便?”於是年幼的竇娥,即因其父父債,而入蔡婆婆家為養媳婦。歷史背景
最早從三國時期就有記載童養媳的現象,《三國志》提到:“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媳。”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但類似童養媳的婚姻於更早的時代就有出現,例如漢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成為十二歲皇帝的妻子,實際上也是童養媳的性質。宋朝起歷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直至民國初年,童養媳仍然普遍存在。台灣的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開始消失。到了21世紀,這個習俗在中國某些地區如福建省一些偏遠的鄉村還依然盛行。
出現原因
明代童養媳婚書上的女孩手印一般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 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便有能扶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規劃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
同時由於古代亦有一夫多妻習俗,因此男孩長大成人後亦可再娶,童養媳成人後多半並不會成為阻礙男孩長大成人後的自由結婚意志。為此童養媳普遍成為古代社會的一種生活常態。
一些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兒女,就把女兒賣與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養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回家來當兒子的妻子,這樣男家多了一個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則減輕經濟負擔,一舉兩得。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幼女兒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這些童養媳一般都會比男方大年紀,可以照顧未婚夫。
生涯演變
雖然童養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買賣婚姻的結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會有嚴重婆媳關係。但也有一些童養媳婚姻,是以屬於買賣婚姻而成立,她們地位一般較低,常要從事大量的家務勞動,有些會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較為幸運的會有比在親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還有機會接受教育,雖然她們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親生子女(例如課餘時要做較多的勞動、受到較為嚴苛的管教等),但在親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沒有機會讀書,並過著貧困艱苦的生活。也有許多被婆家視如己出的,在婆家過著不錯的生活。
到長大後,童養媳就會和丈夫圓房,儀式從簡。如未婚夫於圓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願意和童養媳圓房,婆家可能會容許童養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把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或強迫童養媳改嫁他人。
西風東漸以後,女權意識高漲,社會多改採一夫一妻制,盛行個人意志與戀愛結婚,東方傳統家庭倫常與道德崩解。所以雖然童養媳不一定受到苛待,但這種婚俗始終是剝奪了童養媳及其丈夫的婚姻自主權,在現代提倡人權的價值觀里被醜化為一種陋俗。
夫妻關係
童養媳和丈夫小時候的關係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間往往只有親情,大部份於結婚後亦難以建立愛情。進化心理學的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灣的童養媳制度發現理,在這種制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發現一同長大、關係有如兄弟姊妹的兒童,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難以發生愛情。
近代情況
中國大陸因法律禁止,此風不再,但不能保證沒有例外。
台灣在1970年代經濟發展後,受西方價值影響,童養媳被醜化為陋習、人所不齒、童養媳亦多倍受歧視,使童養媳習俗逐漸退出社會主流。在此之後,使台灣多數家庭視生養女性為一種家庭重擔,間接導致生育上的重男輕女,使男女比例嚴重失衡。加上年青人崇尚自由戀愛,多數人認為今已絕跡,但仍有收養外國貧窮女童充當童養媳實際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
人類已進入21世紀,然而,在改革開放前沿的福建省,一個只有4300多人的小山村,竟有近千名“童養媳”,當地人對此見怪不怪。直到有一位教師將其“童養媳”妻子活活砸死,人們才開始關注這個偏僻的村落。“童養媳村”是如何形成的?這些“童養媳”的命運如何?有沒有解決的辦法?因此,記者對該村進行了深入調查。
2006年2月中旬,
福建省莆田市東海鎮坪洋村發生了一起殺人案:該村朱世文用板凳打死了自己的妻子朱秀美。這起刑事案件因朱秀美的“童養媳”身份而顯得不同尋常。由此,一個“童養媳”村落也漸漸浮出水面。據了解,朱世文1974年出生,1993年畢業於仙遊師範學校,後在徑里國小任教,並擔任該校教導主任。其妻朱秀美1978年出生。2006年3月,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記者見到了犯罪嫌疑人朱世文。
朱世文說,朱秀美出生4天后就被抱到他家當“童養媳”,結婚前兩人以兄妹相稱,但婚後經常吵架。朱世文認為,村里許多“童養媳”結婚,只是為了生活和繁衍後代,沒什麼感情可言。他說,他們夫妻感情不好是公開的事情,自己也因此有了外遇。“去年,母親曾經問過我,兩人如果感情實在維持不下去,就離婚。但當時受傳統思想影響,總覺得對不起父母,想維持這個家庭。”朱世文說,如果是他自由選擇的愛人,他決不會將她打死。真後悔當初和她結婚,讓兩個人都成了“童養媳”這個怪胎的犧牲品。據徑里國小校長曾金清介紹,朱世文是該校業務骨幹,在學校工作表現不錯,只是性格比較內向,平時與人交往不多。出事後,開始大家都不相信這是真的。
一村竟有近千“童養媳”
坪洋國小吳校長告訴記者,以前因村里交通閉塞、經濟落後,村里姑娘都想往外嫁。村民為了解決小伙子討不到老婆的問題,就到外地抱養女孩當“童養媳”。“童養媳”大多來自福州長樂、閩侯等地。坪洋村有900多戶,幾乎每家都抱“童養媳”,村里大大小小的“童養媳”近千名。記者採訪了村里4位老人,有3位老人家裡都抱養了兩個“童養媳”。朱秋燕老人說,村里絕大多數家庭都抱養“童養媳”,多的一家三四個,少的也有一兩個。自己有兩個兒子,就抱養了兩個“童養媳”,大“童養媳”和大兒子結婚後生了一個小孩,小“童養媳”和小兒子結婚3年後就跑掉了,至今下落不明。
記者在徑里國小作了一個調查,該校6年級有學生60人,女生33人,其中“童養媳”14人,占女生總數的42.4%;五年級有學生63人,女生31人,其中“童養媳”7人,占女生總數的22.6%。曾金清校長說,在靈川鎮“童養媳”也很普遍,一般村里女孩中約有百分之十幾是“童養媳”。但小一點的“童養媳”將來不一定會和“哥哥”結婚,因為時代畢竟不同了。
“童養媳”問題該如何解決
如何看待當代“童養媳”問題?記者採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專家認為,應該明確,當代“童養媳”與舊社會的“童養媳”有著根本的不同。舊社會出現“童養媳”,主要是因為很多家庭陷入赤貧養不活孩子,而坪洋村的“童養媳”現象則主要是因為:“出賣”孩子的家庭仍存在“重男輕女”偏見,而收養孩子的地區由於位置偏僻難討媳婦。而且,2010年也基本不存在舊社會打罵、虐待“童養媳”的現象,很多家庭對“童養媳”愛護有加。
但是,不少專家對“童養媳”現象表示了憤慨。福建省婦聯權益部副部長郭延說,“童養媳”現象嚴重違反了《婚姻法》關於婚姻自由的有關條款,侵害了婦女兒童權益,對人性是一種摧殘。基層組織應加強對“童養媳”尤其是未婚“童養媳”的教育,鼓勵她們婚姻自主。作為“童養媳”要掌握自己的命運,不要用一生的幸福來報答養育之恩。
法學專家則給“童養媳”問題定性為“黑收養”。福建省法學會研究部主任林丹認為,《收養法》規定,除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外,收養人必須本身無子女,且只能收養一個孩子,併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坪洋村這種“黑收養”會帶來很多問題。比如,收養人精心撫養了“童養媳”,但“童養媳”在法律上對他們卻沒有贍養的義務。有的“童養媳”在收養人年老後也盡了贍養義務,但在法律上卻不能參與繼承等等。
而政府有關部門對此問題卻顯得有些消極無為。東海鎮黨委書記陳清水認為,坪洋村的“童養媳”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童養媳”自由戀愛的比較多,但也有為報答養育之恩,和“哥哥”結婚的。對此我們沒有權力干預,只要她們口頭表示自願,我們就要給她們辦結婚手續。
專家認為,產生“童養媳”現象的根源是當地經濟落後,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要*發展經濟。福建省社會科學院院長嚴正說,經濟發展了,姑娘願意嫁進來了,問題就迎刃而解了。當務之急是全社會要關注這一特殊群體,要儘量幫助“童養媳”找到她們的親生父母。對一些未婚的“童養媳”,要鼓勵她們自由戀愛,否則還會有類似朱秀美的悲劇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