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來
枷是古代套在犯人脖子上的刑具。將犯人枷項後綁在衙門之前或鬧市之中示眾,又是一種殘酷的刑罰。枷本來是一種農具,又叫做柫或連枷,其樣式是在一根長竿的一端固定一 節活動的短竿,人用手揮起長竿,帶動短竿,用來擊打堆在禾場上的稻穀。古代齊地所說道“耒耜枷芟”,指四種常用的農具,枷為其中之一。現代在一些偏僻的鄉村里,仍然可以看到有些農民使用這種原始的農具打稻穀。由枷字的本意又引申為“擊打”的意思,如《後漢書·馬融傳》里的“枷天狗,紲墳羊”一句中,“枷”字即可解釋為“擊打”。
枷作為刑具,早在商、周之際就開始使用了。《周易·噬嗑》篇有“何校滅耳”一句,前人註解說:“校,枷也,罪重械其首也。”顯然,那時的“何校”(即“苛[疑為“荷”,通假字——骨頭注]校”)就是後來的枷項。除《周易》之外,枷項的做法最早見於《晉書·石勒載記》,其中寫道,東晉建威將軍閻粹慫恿并州刺史東瀛公司馬騰在山東捕捉北方的胡人賣給富家作奴隸,得到的錢財補充軍需。南朝蕭子良《淨住子》云:“壁如牢獄重,囚具嬰眾苦,抱長枷,牢大械,帶金鉗,負鐵鎖。”可見,這時的枷已成為監獄中管理囚犯的一種常備器械了。
北魏時,朝廷正式頒定枷為官方刑具之一,所以後世有人認為枷“始自後魏”。北魏孝文帝太和年間,枷的製作還不統一,當時法官和州郡長官普遍製造重枷、大枷。除了用枷之外,還給犯人的脖子上掛石塊,綁石塊的繩子深深勒進皮肉里,甚至勒斷項椎骨。太和五年(481),魏孝文帝元宏下詔說,若不是犯下謀逆大罪且有真憑實據的犯人,不許用大枷。但什麼才算是大枷,還沒有固定的標準。永平元年(508)七月,魏宣武帝元恪下詔讓尚書檢查各地所用的枷和杖的違制情況。尚書令高肇,尚書僕射清河王元懌,尚書邢巒、李平和尚書江陽王元繼等人,經過調查,把有關情形及處理意見奏知宣武帝,經聖旨批覆,規定大枷“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用來懲罰叛逆謀反者,各台寺州郡原來製造的大枷都要焚毀,不許再用。這時規定的枷的尺寸雖然仍舊相當大,但畢竟有了可以參考的統一標準。
從北齊、北周到隋,都沿襲北魏的法規,普遍用枷。《齊律》規定:“罪行年者鎖,無鎖以枷,”《周大律》規定:“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這都說明枷在這時是不可缺少的刑具。隋開皇年間,朝廷也曾對枷和杖的大小作了具體的規定。
宋代,對枷的重量有一定的限制。開始規定,枷分二十五斤和二十八斤兩個等級。景德初年,提點河北路刑獄陳綱上書請制杖罪,並且提議增設十五斤重的枷為三等。宋真宗趙恆準奏,下詔頒布施行。但在實行的時候,枷的重量常常超出規定。儘管在宋太平興國三年(978)曾頒發過不得以鐵為枷的詔令,鐵枷仍被某些酷吏使用。金代的枷常常超出規定,泰和四年(1204)七月,金章宗完顏璟曾派官員到各地巡視,對濫用重枷的現象予以查究,但並不能徹底禁絕。明代初年,太祖朱元璋詔令統一枷的型號。規定枷長五尺五寸,兩端寬一尺五寸,用乾木製作,死刑犯人戴的枷重三十五斤,徒罪、流罪犯人戴的枷重二十斤,杖罪犯人戴的枷重十五斤,長短輕重的數據都刻在枷上。洪武二十六年(1393)詔令,凡在京的各衙門所用的刑具都必須經過檢查,符合規定的標準才準許使用。而且,各種刑具必須由指定的地方製作,不得隨意製造使用。如規定由應天府採辦笞杖、訊杖等杖具,龍江提舉司成造枷樞,寶源局打造鐵索鐵鐐等。但是,實際上明代用枷超重的情況比以前各代更厲害,由宦官控制的東廠、西廠和錦衣衛的大小爪牙們嗜血成性、殺人如草,他們用的枷越做越重、越做越奇。
因為正德年間的枷號的做法過於殘酷,明世宗朱厚驄即位時不得不作些糾正。嘉靖元年(1522),世宗詔令兩京法司和錦衣衛,在天氣炎熱時對該枷號示眾的囚犯要暫免枷號,以顯示聖上惻隱之心。但過了不久,又變本加厲地恢復正德時的舊規。嘉靖年間有不少人枷號的時間為一個月或兩個月,結果期限未滿就戴枷而死。
萬曆年間,明神宗朱翊鈞又製造一種新式刑具,名叫立枷。這種枷前面長,後面短,長的一端觸地,犯人被枷住脖子,身體只能站在那裡支持,跪坐都不可能。立枷“重三百餘斤,犯者立死”。東廠和錦衣衛對皇帝欽定的案犯,常常要用立枷,犯人大多在一天之內就送了命。如果有不能很快即死的,監刑的校尉就把枷銼低三寸,這樣,犯人就站不直,只能稍微彎曲著雙腿,勉強支撐,不一會就力量用盡,氣絕身亡。如果犯人不是廠衛注意的重要案犯,或者在沒有仇家監督的情況下,犯人的家屬就花錢僱傭乞丐,讓乞丐夜間用背扛著受刑者的臀部,讓他半坐在乞丐身上,這樣可以稍微休息一下腳力,不致於速死。還有人說,受刑者每天生吃一隻貓,可以提精神,抗折磨,不知是否真的有效。被立枷枷死的人不可勝數,大多是因為得罪了廠衛的頭目,而被用這種方法害死,只有萬曆二十年(1592)樂新爐、諸重光是因為奏事不實,觸怒了萬曆皇帝朱翊鈞,於是皇帝親自下令,讓東廠把樂、諸二人用立枷處死。當時還有一個規矩,受刑者如果在不滿應該枷號的期限內死去,監刑者不準家屬提前收屍,只是把他的屍體就地用土掩蓋一下,必須等到了期限,監刑者向上司回報之後,才準許將屍體運走安葬。如果是夏天,到安葬時,屍體的血肉已經腐爛淨盡,只剩下一具骷髏了。所以,萬曆時的士大夫們談立枷則色變,認為它的殘酷性超過大辟。天啟時,魏忠賢主持東廠,也愛用立枷,先後枷死六七十人。明毅宗朱由檢即位時,聽說立枷特別殘酷,就問左右這立枷是乾什麼用的,太監王體乾回答說,是用來懲治巨奸大惡的。毅宗說:“雖然那樣的人應該懲辦,但他們受這樣的刑罰也太可憐了。”據說,當時魏忠賢在旁邊聽了毅宗的這句話之後,嚇得直縮脖子。不久,毅宗除掉了魏忠賢,直到明朝亡國,再也沒有使用立枷。
演變
立枷發明之初,只用來“枷示”輕刑犯人,目的是為了起一個“警示”作用。但是後來發現用這個方法可以使被枷示的犯人慢慢兒死去,於是立枷的作用,就由“警示”而逐漸變為“不用呈報上憲”即能執行的死刑了。後來就演變成了站籠,它是明清時代的刑具。站籠常用於處死欽定的案犯,犯人只能站不能坐,有的獄吏將其高度降低三寸,使囚犯站不直,只能稍微屈腿勉強支撐。這種特製的木籠上端是枷,卡住犯人的脖子;腳下可墊磚若干塊,受罪的輕重和苟延性命的長短,全在於抽去磚的多少。有的死刑犯會被如此示眾三天后論斬,有的則被活活吊死。據記載晚清一名叫劉松廷的滇戲演員也是死在站籠里。他因武生功夫了得,被誣偷了雲南藩台的銀子而將其裝進站籠逼供,因忍受不了折磨自行踢開腳下磚頭被吊死。現在看來,官腐刑苛可算是大廈將傾前的表象吧。古代歐洲也有與站籠類似的刑具,被稱為囚籠。中世紀的教會常用,因為可以避免流血。歐洲的囚籠形狀各異,五花百門,有的似圓柱體可以轉動,有的讓人站不得、坐不能,長時間地折磨犯人,因此很多犯人因此而身體畸形。
立枷王
王紫稼是明末清初崑劇演員。原名稼,字紫稼,亦作子嘉,子,長洲人。工旦,精於歌舞彈唱,善作新聲,所演《會真記》紅娘,時人稱絕,崇禎十年(1637)時與清初江左三大家錢牧齋、龔鼎孳、吳梅村都有交往。清順治八年(1651)王紫稼隨龔鼎孳北游京師,錢牧齋作十四絕句贈別,龔亦有“玉喉幾許驪珠轉,博得虞山絕妙辭”的和韻之作。順治十一年秋,吳梅村在京師重遇紫稼,作《王郎曲》,稍後的尤侗《艮齋雜說》亦記:“予幼所見王紫稼,妖艷絕世,舉國趨之若狂。年已三十,游於長安,諸貴人猶惑之。吳梅村作《王郎曲》,而龔鼎孳復題贈云云,其傾靡可知矣。”王紫稼於清順治十一年左右南歸,被御史李森先以縱淫不法罪,重杖,立枷死。婁東無名氏《研堂見聞雜記》記其始末略云:“優人工子,善為新聲,人皆愛之。其始不過供宴劇,而其後則諸豪胥奸吏,席間非子不歡,縉紳貴人,皆倒屣迎,出入必肩輿。後棄業不為,以夤緣關說,刺人譏事,為諸豪胥耳目腹心,遨遊當世,儼然名公矣!一旦走京師,通輦下諸君。後鏇里,揚揚如舊。其所污婦女,所受饋遺,不可勝記。坐間談及子,無不咋舌,李公廉得之,杖數十,肉潰爛,乃押赴閻門立枷,頃刻死。”被官府定性為惡人、被文人定性為妖人的王紫稼,就這樣以一種“非常態”的形象,在屈辱、驚嚇和疼痛中,草草結束了生命。至於王紫稼該不該死,以及為什麼該死,王紫稼的朋友持有不同的看法。同是王紫稼和李森先朋友的龔芝麓,就在《王郎輓歌》里婉轉地說道:“只愁衛玠應看殺,那得焚琴汝輩人。”在讀書人看來,王紫稼的橫死,或者李森先的殺法,都太“煞風景”,不夠風雅。由此想來,讀書人的人情,真是薄得要命,淡得可怕。相比較而言,倒是王紫稼那些同道中的朋友,還算情深意重。正如詩云:“崑山腔管三弦鼓,誰唱新翻《赤風兒》?說著蘇州王紫稼,勾欄紅粉淚齊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