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鄉避仇

移鄉避仇

移鄉避仇是古代的法律規定,其內容為:殺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殺者家中尚有近親屬,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殺,被赦者不得返居故鄉,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戶。

基本信息

移鄉避仇:古代法律名詞,成語。

讀音:yí xiāng bì chóu

詞意:即殺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殺者家中尚有近親屬,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殺,被赦者不得返居故鄉,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戶。

成語解析

移鄉避仇的作用在於對復行為仇的控制,因為空間上的距離一則可以淡化仇情,二來給復仇帶來難度。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有移鄉避仇的規定,並不是說被殺者的子孫或其他親屬有權殺遇赦回鄉的殺人者。法律一方面採用迴避一方面仍然禁止,用雙重規定來防止仇殺的惡性循環。

移鄉避仇作為一種防止復仇的法律措施最初見於《周禮》,是調人對復仇“和難”之後採取的避仇辦法,如“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視父,師長之讎視兄弟,主友之讎視從父兄弟。”(《周禮·地官·調人》)。到後來,這種“和難”的條件被“會赦”所替代。後代的法律仿這種習慣,而有會赦移鄉的辦法。

但移鄉避仇正式被寫入國家法律成為國家意志卻是在唐代。

《唐律疏議·賊盜》“殺人移鄉”條明文規定:“諸殺人應死會赦免者,移鄉千里外。其工、樂、雜戶及官戶、奴,並太常音聲人,雖移鄉,各從本色(部曲及奴,出賣及轉配事千里外人)。

【疏】議曰:殺人應死,會赦免罪,而死家有期以上親者,移鄉千里外為戶。其有特敕免死者,亦依會赦例移鄉。工、樂及官戶、奴,並謂不屬縣貫。其雜戶、太常音聲人,有縣貫,仍各於本司上下,不從州縣賦役者。此等殺人,會赦雖合移鄉,“各從本色”,謂移鄉避讎,並從本色驅使。謂私奴出賣,部曲將轉事人,各於千里之外。”

唐律立法者認為,為親復仇乃人之常情,因此應想措施儘量避免。空間上的距離一則可以轉變環境、心情,減少因經常見面造成的對復仇意念的刺激,從而淡化仇情,二則可以在客觀上給復仇帶來難度。當然,唐律移鄉避仇的規定,並不是說被殺者的親屬有權殺遇赦回鄉的殺人者,而是用雙重規定來防止仇殺的惡性循環。移鄉避仇充分考慮到了倫理親情因素的特別性,雖然只是預防犯法的一種消極措施,但客觀上,卻有著減少復仇性犯法的積極作用。

《宋刑統》中也有關於殺人移鄉的規定,但到明、清時就已經不見於法律條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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