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規定,每丁納“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
又規定了均田制實行辦法,丁男十八歲以上,授田百畝,其中二十畝為永業田,八十畝為口分田。死後還田。政府依據授田紀錄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調。不論貧富,一律繳納定額的租庸調。
租即田租,每年要納粟二石。庸則是力役,每年替政府服役二十日,這項制度原本在隋朝開皇二年(582年)試行,原是役期一個月,三年(583年)減為二十日,也可用物品折抵役期。調是戶調,男丁隨鄉土所產而納。除租庸調外,人民還須負擔雜徭和色役。本質上承襲了北魏的“租調”稅收制度。
「租庸調」規定以“人丁”為本,不論土地、財產的多少,都要按丁交納同等數量的絹、粟,庸調由縣尉負責徵收,八月開始收斂,九月運往京師或指定地點。租即田租,則在收割後於十一月開始運送。租庸調製中以納絹來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實施下,使農民在有土地耕種的同時保證了農耕的時間,推動了農業的發展。
陸贄稱許租庸調法:“國朝著令賦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規模,參考歷代之利害。其取法也遠,其立意也深,其斂財也均,其域人也固,其裁規也簡,其備慮也周。”“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以之厚生,則不堤防而家業可久;以之成務,則不校閱而眾寡可知;以之為理,則法不煩而教化行;以之成賦,則下不困而上用足。”
制度內容
租庸調製的內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做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做調;服徭役二十天,閏年加二日,是為正役,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則每丁可按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交足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這稱做庸,總體而言,“納絹代役即為庸”,也叫“輸庸代役”。國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二十五天,免其調,加役三十天,則租調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過五十日。若出現水旱等嚴重自然災害,農作物損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損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調,損失十分之七以上,賦役全免。制度不奪農時,合理解決就業問題,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之上的制度。
傳承發展
隋朝沿用北魏以來的租調製,租調數量比北周輕,農民服役時間也短。後來又規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納一定的絹代替服役。
唐朝在隋的基礎上,以輕徭薄賦的思想改革賦役制度,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製規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繳納一定量的穀物,叫作“租”;繳納定量的絹或布,叫作“調”;服徭役的期限內,不去服役的可以納絹或布代役,叫作“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齡限制。租庸調製使農民的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政府的賦稅收入有了保障。[1]
取消原因
租庸調破壞的原因是因為均田制的破壞。租庸調製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後均田制破壞,租庸調亦不可行。唐代人口不斷增加,到後來政府已無足夠土地實行均田制,領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繳納定額的租庸調,使農民負擔不來,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調製的破壞。另外,唐中葉後,土地兼併重。均田令雖然禁止買賣田地,但經府批准,田地仍可轉讓,使免課戶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併土地。失去土地的課戶仍要納租庸調,故在無法負擔的情況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課戶的逃亡,使政府的徵稅對象減少,削減國家稅收,由此可見租庸調的破壞是因均田制的破壞。
又租庸調製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後來不得不破壞。首先,課戶與免課戶的分別,使免課戶無須負擔負役,並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莊園的特權,而且原來針對免課戶的戶稅和地稅,也由課戶一併承擔。而租庸調中的定額稅率,在人人領田一百畝的情況下是公平,但到後來人民領田許多不足百畝,而卻要繳納與領田百畝一樣的稅額,是絕對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時宜的情況下,租庸調不可行。
歷史評價
總結來說,租庸調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況下,確是一個利民利國的制度,但隨著歷史的發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湧現,再加上其它客觀因素,租庸調製變得不合時宜,故唐不得不以兩稅製取而代之。
隋和唐前期推行的租庸調製,有明顯的作用,主要表現在:農民生產時間較有保證,賦役負擔相對減輕,使許多荒地開墾出來;政府的賦稅收入又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鞏固。這些都使國家富強起來。
主要影響
引致租庸調製破壞的另一原因是戶籍散失。租庸調是依照完整戶籍來徵收賦役的。但在開元時代,承平日久,官員疏於整理,丁口死亡,田畝轉讓等未記入戶籍,國家於是失去徵稅根據。德宗時,情況更壞至不可挽救的地步,造成有田者不納稅,無田者仍要負擔之情況,此舉造成人民逃亡,而賦稅卻由逃亡戶的鄰保代交,稱為攤逃,結果更造成惡性循環的逃亡潮,迫使朝廷不得不放棄租庸調而改行兩稅。
最後,租庸調製中以男丁為徵收對象,向其徵收定額的賦役,即是說國家的收入取決於丁的多少,缺乏彈性。自安史亂後,國家支出甚大,國家無法再以租庸調製來維持經濟,於是改行另一較彈性大的兩稅制,使稅收可以田畝為徵收對象,確保收入來源,故租庸調不得不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