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制度的主要構成形式,是奴隸制國家的經濟基礎。井田制在夏商兩代已經實行,西周時期得到充分發展。當時,周天子是全國土地和人民名義上的最高所有者,由他來“授民授疆土”給諸侯。諸侯再把封區內的土地分賜給自己的卿大夫與士。因此,井田制具有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土地不能隨意轉讓和買賣,這叫“田裡不鬻”。當時田地上有縱橫交錯的道路和水渠,將土地分成了棋盤狀的方塊田,遠遠望去呈“井”字形,故稱井田。自春秋戰國時代,井田制逐漸瓦解,“田裡不鬻”制度破壞,土地國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變化。
從管仲改革中的“相地而衰征”到魯國“初稅畝”,及至商鞅時“廢井田,開阡陌”,一直到始皇帝時“令黔首自實田”,在全國明確確定了土地私有。
假民公田
東漢光武帝時,為解決流民問題,實行假民公田。就是把國有的荒地和苑囿以及山林川澤租借給流民進行生產。接受假田的人,在頭三五年可以享受免除租稅的待遇,國家甚至可以貸給假借公田的農民種子和食糧以及耕具,但幾年以後,就要繳納40%以上的假稅,並承擔其他封建義務。租種公田的人實際上變成被束縛在國有土地上的國家佃農,如此,大量流民被安置,國家收入也得以增加。屯田制
為恢復發展中原地區的農業生產並保證軍需,196年,曹操下令實行屯田,將流民按軍事編制起來,墾荒種田,由政府提供農資,收成與官府四六分成,這叫民屯。此外,曹操下令士兵屯田,叫軍屯。屯田的施行,促進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占田蔭客制
西晉占田制是戰國與秦漢以來“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晉初社會經濟和土地兼併有所發展,為加強對自耕農的控制,限制土地兼併,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徵發,太康元年(280)滅吳統一全國後,西晉政府頒發占田課田令。規定官吏按品級高低占有土地,同時蔭蔽佃客和親屬作為其私屬,從一品占田50頃依次遞減至九品10頃,蔭戶自50戶至一戶不等。通過占田蔭客制,士族門閥勢力進一步發展。
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北魏政府採納漢族地主李安世的建議,頒布均田令。規定丁男(15歲以上)受露田40畝和桑田20畝或麻田10畝,婦女受露田20畝,麻田5畝。實際授田時,露天加倍,以備休耕。奴婢授田與平民數量同。耕牛每頭受露田三十畝,限4牛。三口人給宅基地一畝,奴婢5口給1畝。狹鄉之民可遷往寬鄉受田,寬鄉之民可任意墾耕。地方官吏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刺史15頃,太守10頃,治中與別駕各8頃,縣令與郡丞各6頃,離職時移交下任。隨之出現的還有租庸調製,一直延續到唐朝改行兩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