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仗

對仗

對仗,中古時詩歌格律的表現之一。詩詞中要求嚴格的對偶,稱為對仗。對仗主要包括詞語的互為對仗和句式的互為對仗兩個方面。對仗多用於駢文。 對仗又稱隊仗、排偶。它是把同類或對立概念的詞語放在相對應的位置上使之出現相互映襯的狀態,使語句更具韻味,增加詞語表現力。對仗有如公府儀仗,兩兩相對。對仗與漢魏時代的駢偶文句密切相關,可以說是由駢偶發展而成的,對仗本身應該也是一種駢偶。

基本解釋

1. [antithesis;match both sound and sense in two poetic lines]∶[律詩、駢文等] 按照字音的平仄和字義的虛實做成對偶的語句。

引證解釋

1. 謂當廷奏事。古時皇帝坐朝聽政,必設儀仗,百官當廷言事,無所隱秘,故稱。《舊唐書·蕭至忠傳》:“舊制,大臣有被御史對仗劾彈者,即俯僂趨出,立於朝堂待罪。” 宋 王溥《唐會要·百官奏事》:“百官及奏事,皆合對仗公言,比日以來,多仗下獨奏。宜申明舊制,告語令知,如緣曹司細務及有秘密不可對仗奏者,聽仗下奏。”

2. 左右分設、相對而立的仗衛。 清袁枚《隨園詩話》卷一引 萬柘坡 《金鰲玉蝀橋》詩:“曉來濃翠東西映,也算蛾眉對仗班。”

3. 指舊體詩文的詞句相對偶。 清 沈德潛 《說詩晬語》卷下:“對仗固須工整,而亦有一聯中本句自為對偶者。”蔡元培《國文之將來》:“舊式的五七言律詩與駢文,音調鏗鏘,合乎調適的原則;對仗工整,合乎均齊的原則,在美術上不能說毫無價值。”王力《龍蟲並雕齋文集·語言與文字》:“對仗,就是名詞對名詞,動詞對動詞,形容詞對形容詞,數量詞對數量詞,虛詞對虛詞。”

4. 交戰。《太平天囯資料·林鳳祥李開芳吉文元朱錫琨北伐回稟》:“有妖數千在歸德城邊東門,分作三路,忽然而來對仗。” 蔡東藩《清史通俗演義》第四二回:“巧值王囊仙韋七綹須 ,至南籠與清軍對仗,兩路夾攻,把勒保圍住。”

對仗要求

格律詩對仗的具體內容,首先是上下兩句平仄必須相反,其次是要求相對的句子句型應該相同,句法結構要一致,如主謂結構對主謂結構,偏正結構對偏正結構,述補結構對述補結構等。有的對仗的句式結構不一定相同,但要求字面要相對。再次,要求詞語所屬的詞類(詞性)相一致,如名詞對名詞,動詞對動詞,形容詞對形容詞等;詞語的"辭彙意義"也要相同。如同是名詞,它們所屬的詞義範圍要相同,如天文、地理、宮室、服飾、器物、動物、植物、人體、行為、動作等同一意義範圍內的詞方可為對。對仗的運用有寬有嚴,因而出現各種不同類型,有工對、鄰對、寬對、借對、流水對、扇面對等。在內容上則有言對、事對、正對、反對等名目。

詞語對仗的要求是:詞義必須同屬一類,如以山川對山川,以草木對草木等;詞性必須基本相同,如名詞對名詞,動詞對動詞等;平仄必須相對,即以平對仄或以仄對平;結構必須對稱,即以單純詞對單純詞,以合成詞對合成詞;另外,要避免同字相對。

句式的對仗,主要是句子的結構相同,如以主謂短語對主謂短語,以動賓短語對動賓短語等。

對仗可使詩詞在形式上和意義上顯得整齊勻稱,給人以美感,是漢語所特有的藝術手段。

格律詩對仗規則:

(1)出句和對句的平仄是相對立的;

(2)出句的字和對句的字不能重複。

因此,像《易經》和《詩經》的例子還不合於律詩對仗的標準。上面所舉毛主席《長征》詩中的兩句:“金沙水拍雲崖暖,大渡橋橫鐵索寒”,才是合於律詩對仗的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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