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Zhongguogudaitianzhisixiang
中國古代田制思想
中國古代有關土地問題的各種方案所體現的土地所有權思想和土地分配原則。
先秦
先秦田制思想中影響最大的是井田思想。它首見於《孟子》:“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孟軻認為,這種平均分配的小土地制,能使人們“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是最理想的土地制度。在這種土地制度下,實行勞役地租,保證“百畝之田,勿奪其時,八口之家,可以無飢”(《梁惠王上》)。從而家給人足,達到天下大治。孟軻的井田思想宣揚了理想的小土地平均占有制。與孟軻井田思想相近的是《周禮》所述的田制。它亦是以一夫百畝為基礎,以大小溝洫規劃成方形。但《周禮》田制中沒有公田,亦無公田上的勞役地租,而有按土地不同豐度折合標準畝積的平分耕地的方法。它與孟軻的井田思想一起,成為此後封建地主制經濟下許多思想家尋求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案時所經常援引的田制思想。
漢代
漢王朝建立後,土地兼併日益嚴重,成為突出的社會矛盾。西漢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指出當時土地的占有十分懸殊:“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而租稅又極重:“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為了限制土地兼併,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限田原則(《漢書·食貨志上》),但沒有具體的限田規定。此後在鹽鐵會議上,賢良文學們主張復井田,而桑弘羊則認為“足民何必井田”(《鹽鐵論·力耕》),這是最早出現的關於恢復井田問題的爭論。西漢末年,師丹重提限田論,孔光、何武據此提出具體的限田標準:不論貴族、平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以三年為期,到期過限部分沒收為官;商人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漢書·哀帝傳》、《漢書·食貨志上》)。限田思想經董仲舒創議後,不斷有人申述發揮補充一些較具體的內容,事實上後世出現的許多土地方案都是限田思想的變種。故它對後世田制思想的影響實際比井田思想大得多。
新朝
王莽當政時,宣布全國土地為“王田”,禁止自由買賣;規定一家男丁不過八口而擁有土地超過九百畝者,須將超過部分分給宗族鄉鄰;無田農民由國家授予土地,一夫一婦受田百畝。王田制系針對土地兼併而發,但不符合當時土地私有制發展的歷史要求,故頒布後約三年未能貫徹,即行取消。
東漢末年
東漢末年,不少思想家討論土地問題,大多數認為不能完全仿行井田制,須另求解決方式。如遷農民到寬鄉授予土地;或實行“以口數占田……不得買賣”(《文獻通考·田賦考一》);或主張“耕田勿有”,只許使用土地,不得“專有”土地(荀悅《申鑒·時事第二》)。仲長統則堅持實行井田制,但他所謂的“井田”,實際上是指每夫占田以百畝為限的土地小私有制,不同於孟軻的井田思想。
三國鼎立期間,由於戰爭的需要,各封建政權皆重視屯田,很少討論私有土地問題。由政府組織勞動力開墾荒地或邊遠地區,以供軍隊給養。分為軍屯與民屯兩類。土地均屬封建國家所有,耕種者是被強制的士兵、農民或罪犯等。屯田制自漢武帝創設後,直至清代前期仍存在。
西晉
西晉時,李重堅決為封建土地私有制辯護,反對當時恬和的限制田宅奴婢之建議。接著司馬氏政權公布了占田制,其中除規定貴族與官僚占田數的級差限額外,規定農民占田以丁為標準,“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晉書·食貨志》)。占田制曾否實行尚有爭論,但作為一種土地思想卻反映了阻止土地兼併的限田要求,並體現出比前代更為具體的法令規定。如對農民只規定占田數額,沒有還田規定,顯然是以占田作為取得小塊土地私有的法定形式;課田是必須交納田租從而必須耕種的土地限額,而在課田額以外所占的土地不交田租,就具有鼓勵農民多墾荒種地的作用;至於人丁占田按性別與年齡而有等差,則是按勞動力強弱規定每人耕地面積的合理觀點。但占田制絲毫沒有觸動世族大地主階級的既得利益。如作為一種土地分配製度來理解,它只有取得土地的規定而無還田規定,也是其重要缺陷。
北魏
北魏李安世的《均田疏》及據此於太和九年(485)頒布的均田令,提出了中國封建時期最為周詳的土地改革方案,並斷續推行達三百年之久。其主要內容是:露田男四十畝,女二十畝;麻田男十畝,女五畝,均於年老身死時交還,不得自由買賣。奴婢與牛所受露田則隨有無還受。桑田、榆田、宅地的分配,由一畝到二十畝不等,並準其世襲或買賣,但購買者不得逾限。分得土地的農戶須按規定納稅,還田後即免除納稅義務。此外還有許多詳細或特殊的規定。均田思想並不要求改變封建大地主土地所有制,而是致力於將封建國家所掌握的大量公荒地平均分配給一些無地農民,使農業勞動力更有效地依附於土地,以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封建國家的稅收。均田制包含了一些新的內容:①細緻地規定了土地的各種不同利用形式,除種植穀類作物的露田外,還區分為麻、桑、榆、果樹田和宅地,並各按其特點確定分配畝數。②對於各類土地作物的生產周期及與其有密切關係的固定資產投資的作用,已有明確的認識,如露田和麻田定為必須還受之田,而桑、榆、果樹田及宅地定為世業田,並準許在一定限額內自由買賣,以鼓勵人們的長期投資。③按生產能力分配田地的思想特別突出,如男多女少;按使用耕牛及奴婢數目多少授田,隨勞動能力的存在與否以為還受土地的依據;各類土地的分配數量也按各地所需要的勞動多寡來決定。④其他原則如授田應“先貧後富”,新增人口授田要“恆從其近”,以及鼓勵各地區勞動力均勻分布的規定等。
北魏以後
北魏以後,北齊、北周、隋及唐初都是均田思想繼續流行的時期,而以唐代最為周密細緻,並具有若干新的特點。如規定奴婢與牛不再受田;專以男夫為分配土地的對象;世業田的比重相對增大,買賣尺度放寬,甚至須還受的口分田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買賣;工商業者及僧道都被納入均田對象的範圍等。這些觀點一方面固然適應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發展的客觀要求,另一方面卻也推動了均田制本身的瓦解。因為口分田往往受而不還,世業田面積又日益增大,則可能作授田之用的土地日形縮減,使均田制無法繼續,必然被一種新的封建土地占有形式──租佃制所代替,故在唐開元(713~741)以後,均田思想趨於幻滅。
此後人們已提不出什麼新的土地方案,只限於重複井田、限田等舊說。如杜佑宣揚井田制有十大優點;白居易建議在狹鄉人多之處實行井田制,在土曠人稀之處任人自由占有土地;元稹(779~831)則把“均田”用作分攤官荒田地的代詞,抹煞了它的小土地平均分配及緩和土地兼併的本意。大抵唐中葉以後的思想界注意平賦役問題的多於注意解決土地問題本身,如柳宗元(773~819)也只提到“定經界、核名實、均征賦”(《柳河東集·答元饒州論政理書》)。可以說,中國歷史上許多有名的土地方案,除極個別的例外,基本上都是隋、唐以前的思想家提出來的。
宋以後
宋以後,與封建地主經濟前期相比,宋代以後的土地思想發生了顯著的變化,大體有以下幾點:
土地兼併積重難返
大多數思想家都把土地兼併看成積重難返不易改變的客觀事實,故在談土地問題時常把土地私有權的不可動搖性作為前提,於是出現了許多反對“奪富人之田以予貧民”的思想家,認為限田、均田乃是徒勞無益之事。如王安石、葉適、丘、黃宗羲和顧炎武即為其重要代表。即使仍有人注意或研究土地問題,甚至堅持實行井田制,他們的側重點也與封建前期有所不同。如北宋主張實行井田者較多是祖述《周禮》辦法,很少堅持孟軻的方案,亦即只強調一夫受田百畝,而放棄八家為井的方塊田制度。李覯認為八家共耕公田不是好辦法,便是其典型。張載(1020~1077)則企圖用田官的頭銜和“不失其為富”的諾言,來勸誘地主階級接受這種一夫百畝的井田制方式,甚至計畫買田一方以進行試驗。又如南宋林勛關於恢復井田制的建議,實際上是在大地主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條件下,實行一夫占田五十畝,並把重點放在賦役負擔上。明、清之際黃宗羲肯定井田可行,也只是從當時墾田數與戶口數的對比來論證一夫授田五十畝有可能性,主張分配後多餘的土地可讓富家自占。這些觀點徒有井田之名,和古代的井田思想有極大的出入。
其他的土地方案如明代丘的配丁田法,主要以確定賦役為目的;王艮的均分草盪議也不能算是均田制度;清初顏元與李由主張井田改變到均田再改變到限田,其最苦惱的問題是用什麼方式能使地主階級不受損失,又讓農民能取得小塊土地。王源的田制形式上為六十畝長十畝寬的長方形,實際上卻是集合孟軻井田之意,《周禮》溝洫道塗之制以及趙過代田法和唐代租庸調製之大雜燴,他最值得珍貴的土地思想是“有田者必自耕”、“不為農則無田”(《平書訂》),這已是耕者有其田思想的雛形。
總之,北宋以來主張井田、均田之說者,不象封建前期各種土地方案的倡導者那樣總是以反對豪強的占田過多為號召,而是構想出種種辦法,在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同時,保證大地主的既得利益不受損害或得到相當的補償。
批判井田思想
有不少思想家對井田思想進行了分析批判。一般說來,漢、唐談井田者多認為井田難於實行,但常不說明其難行的理由;而擁護者大都把它盲目地加以美化,無視其中存在的許多矛盾。從宋代起不時有學者提出各種論點,論證井田制不可能實行,如蘇洵(1009~1066)、葉適、馬端臨(約1254~1323)、丘等等,而王夫之甚至認為“歸田授田”,古代絕無其事,並對八家共耕“公田”之說作了有力的反駁。
“經界”問題
南宋以後的封建思想家尤其是道學家,已不熱心於提出什麼新的土地改革方案,而把注意力集中於“經界”問題。所謂“定經界”,不過是通過土地丈量,弄清隱匿的田產,以增加封建國家的收入,與田制無關。此外,有不少迷戀井田者把井田制看作消除貧富不均的理想方案,甚至到清雍正年間還在直隸省新城、固安兩縣加以試行,不久即自行取消。對於限田之說,也不時有人提到,那只是將前代土地思想作反覆的咀嚼罷了。
問題界線
特別值得指出的是明末起義農民的“均田”口號,這是被壓迫農民自己提出來並用力方式以均分地主土地的革命要求,與此前剝削階級思想家所謂的“均田”不能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