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調賦役制

隋朝隋沿置租調力役制。 十年(590年),又定以50歲以上者收庸(以布、帛代力役)免疫,始創輸庸代役,遂定成制。 唐朝唐承隋制,唐高祖於武德七年(624年)頒行租庸調法。

簡介

北魏至唐中期在均田制基礎上實行的賦役制度。為地租、戶調(按戶徵收的賦稅)和力役的合稱。歷代徵收的標準和名目不同。北魏於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頒布均田令,於全國推行均田制後,次年頒行租調製

內容

北魏

北魏規定一夫一婦(稱一床)每年出帛(授麻田戶出布)1匹,粟二石。15歲以上的未婚男女4人或從事耕織的奴婢8人、耕牛20頭,分別按一床的標準繳納租庸。

北齊

北齊於河清三年(564年),與均田制同時頒行賦役令,實行租調力役制,以18歲至65歲授田民輸租調,一床納調絹1匹、棉8兩,墾租2石、義租(交納義倉的稅糧,以備荒年)5斗。奴婢交納普通民戶租調之半。牛,沒頭納調2尺、墾租1斗、義租5升。男子20歲充兵,60歲免力役。力役時間無定製,由官府按需征派。

北周

北周租調力役制為:18歲至64歲之有室者(已婚的丁男)每年納租粟5斛、絹(或布)1匹、綿8兩(或麻10斤),未婚者半之;又定豐年納全賦,中等年成徵收半賦,下等年成徵收三分之一賦稅。18至59歲需服徭役,豐年30日、中等年成20日、下等年成10日。家有2丁以上者,只一人服役。

隋朝

隋沿置租調力役制。隋初,以18至60歲之丁男一床納租粟3石,種桑者納絹1匹(4丈)、綿3兩,種麻者納布1端(5丈)、麻3斤。單丁(未婚者)及奴婢按半床交納。丁男每年服役一個月(30天)。開皇三年(583年),隋文帝令將成丁年齡自18歲改為21歲,力役由每年1個月減至20天,調納絹1匹改為2丈。十年(590年),又定以50歲以上者收庸(以布、帛代力役)免疫,始創輸庸代役,遂定成制。

唐朝

唐承隋制,唐高祖於武德七年(624年)頒行租庸調法。規定丁男每年納租粟2石,納調帛2丈、綿3兩,種麻田者納布2.5丈,麻3斤;每年服役20天;若不服役,可納絹3尺或布3.75尺代役,稱為庸。如官府額外加役,凡加役至15天可免調,加至30天組調全免,但一年加役時間不得超過30天。唐中期,均田制遭到破壞,租庸調製隨之瓦解。唐後期,代之以“兩稅法”新賦役制度。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