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本罪是指以貪利、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69條的規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我國《國防法》第39條規定:“國家保護國防資產不受侵犯,保障國防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損害和侵占國防資產。”《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第4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違反國防法律規定的公民國防義務,損害部隊:戰鬥力,削弱國防能力,危害國防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武器裝備,它是武裝部隊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包括冷兵器、槍械、火炮、火箭、飛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濺器材、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雷達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等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偽裝器材,“三防”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車輛等。二是軍事設施,是指國家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包括: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的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台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誌,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國務院和中央軍委規定的其他軍事設施。三是軍用通信,是指軍隊為實施指揮、運用遺信工具或其他方法進行的信息傳遞,它是保障軍隊指揮的基本手段。如無線電通信、有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簡易信號通信等。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種多樣,既可以採用諸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散撤放射性物質等危險方法,又可以採用諸如發射信號干擾,盜用軍用無線頻率,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拆卸、安裝某種能引起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術手段,還可以採取諸如摧毀、砸擊、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設備、電纜電線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維修義務而使其遭受破壞。只要屬於本質上的破壞,無論其方式如何,均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兩點:一是否出於故意;二是否實施了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于軍事設施,而後幾種罪破壞的對象不限于軍事設施。因此,凡是行為入,故意破壞軍事設施,即使客觀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應以破壞軍事設施罪論處。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本罪是一種比故意毀珠公私財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嚴重性不僅僅在於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財產價值,而是在於這種破壞行為能夠使武器裝備喪失其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響我軍的戰備和戰鬥能力。其主要區別是:(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繫的軍事利益;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後者破壞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據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晶局部,並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三、因盜竊而引起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的定性。當前,因盜竊財物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被破壞的現象比較普遍,這類犯罪屬於牽連犯。在認定時,首先要根據因盜竊所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節、所盜物品的價值,分別確定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與盜竊罪應當適用的法定刑,然後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定罪處罰。
四、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的定|性。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屬於牽連犯,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處罰。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
處3年以上I0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三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