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

武器裝備

武裝力量用於實施和保障戰鬥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通常分為戰鬥裝備和保障裝備。戰鬥裝備是指在軍事行動中直接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方各種設施的技術手段。

基本信息

武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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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力量用於實施和保障戰鬥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通常分為戰鬥裝備和保障裝備。戰鬥裝備是指在軍事行動中直接殺傷敵人有生力量和破壞敵方各種設施的技術手段。它包括:冷兵器(見中國古代兵器)、槍械、火炮、火箭、飛彈、彈藥、爆破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戰鬥車輛、作戰飛機、戰鬥艦艇、魚雷、水雷等。20世紀相繼出現的生物武器、化學武器、核武器等大規模殺傷武器,是戰鬥裝備的一種特殊類型。保障裝備是為了有效使用戰鬥裝備所必需的軍事技術器材。它包括:通信指揮器材、偵察探測器材、雷達、聲納、電子對抗裝備、情報處理設備、軍用電子計算機、野戰工程機械、渡河器材、三防(防原子、防化學、防生物武器)裝備、輔助飛機、勤務艦船、軍用測繪器材、氣象保障器材、軍用車輛和偽裝器材等。
在一般情況下,往往把武器一詞作為獨立的概念使用,即指進攻和防禦的工具。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武器裝備越來越複雜,因此出現了武器系統一詞。它是指為完成一定的軍事任務,數種功能上相關聯的武器和技術器材的總稱。典型的武器系統包括三個基本要素:殺傷手段、投擲(運載)工具和指揮器材。
現代武器,根據能源和構造原理可分為射擊武器、爆炸武器、生物武器、化學武器、雷射武器、粒子束武器等;根據用途可分為壓制武器、反坦克武器、防空武器、反艦艇武器、反衛星武器等;根據所擔負的戰鬥任務的性質可分為戰役戰術武器、戰略武器;根據殺傷手段可分為常規武器、核武器;根據操作人員多少可分為單兵武器、兵組武器;根據可攜行程度,可分為輕武器(槍械、火箭筒、榴彈發射器等)、重武器(坦克、火炮等)。
武器裝備在原始社會晚期已經出現。隨著冶煉、火藥、蒸汽機、內燃機以及機器製造等科學技術在軍事上的廣泛套用,使它得到進一步發展。19世紀末以來,特別是由於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發生,武器裝備的發展特別迅速。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在光電、制導、噴氣、原子、計算機、雷射、遙感和其他技術的最新成就基礎上,武器裝備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飛彈核武器、核潛艇、超音速飛機、自動化指揮系統、無線電通信器材、坦克和其他裝甲車輛、自行火炮、電子對抗器材等新式武器裝備不斷湧現,進一步促進了軍隊的現代化。
武器裝備的不斷改進和更新,給軍事思想、軍隊編制、戰略戰術、指揮方式、後勤保障等帶來極大變化,對全體指戰員,特別是各級指揮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學技術知識的作用顯著提高。精通新式武器裝備,熟練操作並使武器保持良好狀態,是軍隊經常處於高度戰鬥準備的保證。
武器是戰爭的重要因素。武器裝備的現代化,是軍隊現代化的重要標誌。在未來戰爭中,武器裝備的作用將越來越大。但是實踐證明,在任何戰爭中,不僅物質力量在起作用,而且精神力量也在起作用。戰爭是由人進行的,戰爭的正義性和人心背向,人的覺悟、勇敢和犧牲精神,堅強的戰鬥意志和智慧、才能,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武器裝備的使用效力。因此,只有把高度政治覺悟和訓練有素的人與現代化武器裝備科學地結合起來,才能形成強大的戰鬥力,贏得戰爭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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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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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武器裝備的國際貿易的關鍵因素是武器裝備出口國的出口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對軍品出口實行許可審批制度,用於出口的軍工用品須經軍品出口主管部門審批,獲得軍品出口許可證後,通過國家授權的軍貿公司出口。軍貿出口審批的具體流程如下:
①軍貿立項:在軍品生產企業確定軍貿出口的產品後,需將擬外銷的產品上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立,只有通過軍貿立項審批的產品與項目才可通過軍貿公司對外簽訂軍品出口契約。
②契約報批:當軍貿公司與客戶達成採購協定,簽署軍品出口契約後,應當就該軍品出口契約向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申請審查批准,軍品出口契約獲得批准,方可生效。
③發貨報批:軍品貿易公司在軍品出口前,應當憑軍品出口契約批准檔案,向國家軍品出口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軍品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軍品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放。
武器裝備的出口需要經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在國外軍方有需求的情況下,其能否順利出口主要取決於國家的對外戰略、國際安全局勢及進出口國家的雙邊關係等國際銷售環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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