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爾那

瓦爾那

瓦爾那,古代印度的一種等級制度,瓦爾那有“顏色”和“品質”的意思。萌芽於早期吠陀時代,正式產生於後期吠陀時代。

簡介

瓦爾那是印度教經典中解釋種姓制度的概念,其內涵主要見於《摩奴法典》《瞿曇》等早期婆羅門教經典。瓦爾那原意是「顏色」或「階層」,在該理論中主要指四種不同的階層,經典中根據一些原則區分四種階層,並明確規範彼此的義務與權利,然而實際社會中,種姓並非依據該理論的規範劃分,因此不能將瓦爾那理論與種姓制度畫上等號。
即使如此,瓦爾那理論仍被套用在近代的實際社會之中,成為許多種姓抬升其地位的論述手段,因此瓦爾那理論仍然有其解釋上的效力與合理性。

階序

這些早期婆羅門所著的經典中刻意忽略賤民不提,主張將所有的種姓劃分成四種瓦爾那。這四種瓦爾那同樣以婆羅門為首,並藉由職能與權利的劃分,構成一嚴謹的階序:
(圖)瓦爾那 瓦爾那

1.婆羅門:最高的瓦爾那,也是整個階序的核心。婆羅門本為祭司,根據《摩奴法典》規定,可從事教授吠陀經司祭接受奉獻這三樣工作,但在8世紀以後司祭逐漸不受重視,潔淨便取代前者,成為婆羅門最主要的特徵。此外,婆羅門享有許多特權,如不可處罰、不可殺害、可領回部份充公遺失物等。
2.剎帝利:次高的瓦爾那,《梵書》(Brahmanas)稱其具有與婆羅門共享「管轄一切生物」的權利。剎帝利是戰士和統治者,掌握實際的政治與軍事權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過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權力。此外,其負有保護婆羅門之責。
3.吠舍:第三等的瓦爾那。吠舍是農人或牧人,任務是生產食物,並提供各種祭品。 《瞿曇》(Gautama)規定吠舍可從事農耕、商業、畜牧與放貸的工作。
4.首陀羅:最低的瓦爾那。首陀羅是沒有人身自由的奴僕,負責提供各種服務。

研究

文字學家喬治·杜梅吉爾(Georges Dumézil)認為,瓦爾那階序並非依由上而下排列的順序,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關係所構成:先是首陀羅被排除在外,其他三個瓦爾那構成一組,即再生組 (twice-born,能舉行成年禮的瓦爾那);再生組排除吠舍,由婆羅門與剎帝利構成擁有「統治一切生物權力」的一組;最後婆羅門獨自擁有三種特權,即傳授吠陀經、司祭與接受奉獻。杜蒙根據上述原則進一步補充,認為瓦爾那階序刻意排除賤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關係。換言之,整個瓦爾那階序的分類關係大致如下:
--婆羅門
--統治一切生物的權力
--再生組--
--剎帝利
--瓦爾那階序--
--吠舍
實際上的種姓制度--
--首陀羅
--賤民
根據上述的架構,可以理解到瓦爾那實際上是一套分類體系,而非具有實質內涵的規範架構。透過瓦爾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羅門心目中的理想種姓制度為何,卻無法真正了解種姓制度實際運作的情形。

印度教及印度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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