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
初級法院共設有十個法庭:三個民事法庭、四個刑事法庭、二個刑事起訴法庭及一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下設法庭
民事法庭民事法庭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她法庭管轄的民事性質的案件,以及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她法庭或法院管轄的其她性質的案件,包括審判該等案件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
刑事起訴法庭1)刑事起訴法庭有管轄權在刑事訴訟程式中行使在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
2)刑事起訴法庭有管轄權執行徒刑及收容保全處份,尤其有管轄權為達致下列目的而參與該等刑罰及保全處份的執行:
a)認可及執行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畫;
b)對被囚禁的人提出的投訴,即使屬被羈押的人提出的投訴進行審理;
c)審理對獄政場所的有許可權機關所作的紀律裁定的抗訴,即使屬針對被羈押的人作出的紀律裁定提起的抗訴;
d)給予及廢止執行刑罰的靈活措施;
e)在被囚禁者服刑或履行保全處份的時間中,扣除被囚禁者因假裝患病而住院的時間;
f)給予及廢止假釋;
g)延長刑罰;
h)對嗣後出現的精神失常進行審理;
i)終止、重新審查、複查及延長收容;
j)給予及廢止考驗性釋放;
k)命令將人從有關場所釋放;
l)建議給予被判處且正履行徒刑或收容保全處份的人赦免,並對其實施赦免;
m)對被判處徒刑或收容保全處份的人給予及廢止司法恢復權利;
n)至少每月到監獄巡視一次,以查證羈押及判刑是否依法執行;
o)於巡視期間處理囚犯事前表示欲由其處理而提出的請求。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有管轄權審判應按照輕微案件特別訴訟程式的步驟進行的訴訟,包括審判該等訴訟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但不影響獲法律賦予的其她管轄權。
刑事法庭刑事法庭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她法庭或法院管轄的刑事或輕微違反性質的案件,包括審判該等案件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