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

業務指導處:負責起草有關法律援助的工作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指導、監督各地依法正確開展各項法律援助業務工作;研究起草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社團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及組織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 培訓處:負責制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培訓規劃和工作計畫;負責組織編寫和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負責組織和培養法律援助培訓工作的師資力量; 負責對省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及地、市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的培訓;指導各地對基層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工作。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法務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1998]90號)、《法務部關於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司發[2003]18號)、《法務部關於進一步明確部法律援助中心職能的決定》(司發通[2003]30號)等有關規定,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務部領導下,代表法務部具體負責指導、監督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以下職能:
1、研究起草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2、指導、監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開展情況;
3、組織宣傳法律援助制度;
4、管理法律援助經費;
5、組織開展對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研究;
6、組織法律援助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7、負責指導全國“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8、監督管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工作及其資金使用;
9、承辦法務部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內設綜合處、業務指導處、調研處、培訓處、宣傳處、對外交流與合作處。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綜合處:負責文秘工作及檔案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區域網路建設、行政後勤管理以及綜合性的服務與保障工作,維護中心機構正常有序地運轉。組織編寫《法援快報》、《法律援助工作半月報》、《中國法律援助年鑑》,負責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業務指導處:負責起草有關法律援助的工作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指導、監督各地依法正確開展各項法律援助業務工作;研究起草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社團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及組織辦理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 組織交流各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經驗;組織編寫《中國法律援助》月刊。
調研處:負責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調查研究和政策探討;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動態,調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出現的具有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指導法律援助系統調查研究工作;組織擬定由法務部委託的有關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指導地方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負責協調、辦理全國人大、政協有關法律援助提案、議案的答覆工作;審核中心出台的政策性檔案。
培訓處:負責制定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培訓規劃和工作計畫;負責組織編寫和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負責組織和培養法律援助培訓工作的師資力量; 負責對省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及地、市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的培訓;指導各地對基層法律援助人員的培訓工作。
宣傳處:負責運用各種形式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宣傳法律援助各項工作;起草中心年度宣傳計畫,確定宣傳重點;負責與有關宣傳部門和中央新聞媒體的聯絡;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法律援助系統宣傳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法律援助志願者工作;負責全國法律援助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負責法律援助網站建設和管理工作。
對外交流與合作處:負責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對外交流與合作;制定對外交流與合作計畫;指導、監督法律援助系統的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收集、編輯國外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資料;參與研究國外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實踐,為法律援助工作發展提供國外經驗和信息支持;負責與國外相關機構的聯繫,參與對外合作項目的談判與協調,擬定合作協定;負責對外合作項目的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國外相關機構及人員的接待工作;負責辦理中心所邀請外方人員簽證及法律援助出國人員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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