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法制新聞協會
簡稱“法制新聞協會”,英譯“All—China Legal Journalists’ Association。”是由中紀委(監察部)、中政委、中央綜治辦、中宣部、全國人大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安全部、國務院法制辦、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署,中央和地方各報刊社、通訊社、出版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各省法制新聞協會、學會以及其他部門的法制新聞工作者共同組織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法制新聞團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的業務管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本會於1999年12月29日經民政部審核重新辦理了註冊登記手續,為國家一級協會。本會成立於1986年7月,至今已歷三屆。現任會長為法務部副部長劉颺(法人代表),中央有關部委(局)以及新華通訊社、《人民日報》社,《經濟日報》社、《法制日報》社、《人民公安報》社,《人民法院報》社、《檢察日報》社、《人民武警報》社、中國國際廣播電台、中央電視台、法律出版社的負責同志擔任副會長,法務部法制宣傳司的有關負責同志擔任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兼秘書長。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法制新聞工作者,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新聞工作和法制建設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推動法制新聞業務的交流研討,促進法制新聞工作的繁榮和發展,為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奮鬥。工作任務是:組織交流法制新聞工作經驗;評選優秀法制新聞作品(節目);開展法制新聞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協同中央新聞單位和地方法制新聞協會,對法制新聞工作者進行培訓;維護法制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有益於法制新聞工作者身心健康的福利事業;推動法制新聞工作的改革,促進法制新聞事業的繁榮和發展;開展國際間法制新聞交流活動。
建會十五年來,協會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緊密配合黨的中心工作和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規劃的實施,在開展法制新聞評獎活動、提高法制新聞報導質量、培訓法制新聞業務骨幹、開展法制新聞對外交流等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經驗和成績,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為推動法制新聞工作的繁榮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華全國法制新聞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全國法制新聞協會,簡稱“法制新聞協會”,英譯“All──China Legal Journalists’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中央和地方各報刊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以及國家機關其他部門的法制新聞工作者,以及地方法制新聞團體自願聯合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法制新聞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全國法制新聞工作者,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新聞工作和法制建設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推動法制新聞業務的交流研討,促進法制新聞工作的繁榮和發展,為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的業務管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朝陽區南大街10號(法務部機關)。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交流法制新聞工作的經驗;
(二) 評選優秀法制新聞作品(節目);
(三) 開展法制新聞理論與實踐的研究;
(四) 協同中央新聞單位和地方法制新聞工作者協會,對
法制新聞工作者進行培訓;
(五) 維護法制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 舉辦有益於法制新聞工作者身心健康的福利事業;
(七)推動法制新聞工作的改革,促進法制事業的繁榮和
發展;
(八) 開展國際間法制新聞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凡進行法制新聞工作的各中央、地方報刊社、通訊社、出版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法制新聞協會以及其他法制新聞學會、協會,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五)在全國性新聞單位或其他單位從事法制新聞工作有一定業務水平,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績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模範地學習,遵守憲法、法律和本會章程,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無不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機 構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由團體會員單位推舉產生。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理事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大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法務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理事大會閉會期間,可酌情召開理事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理事大會、理事會議;
(四) 向理事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法務部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 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法務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的職責: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任命協會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的職責: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責: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 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規劃,在本協會辦事機構的指導下,開展分領域的業務交流活動。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可由本會理事兼任,可聘請若干社會相關領域人士。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格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理事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法務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終止工作,需經理事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法務部審查同意,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