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證員協會章程
(1999年5月29日全體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家公證制度發展,發揮公證人員在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及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中的作用,保障公證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公證員協會(China Nortarie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登記成立,由公證員、公證處、公證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監督。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教育會員,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會員認真履行職責,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繁榮發展我國的公證事業,為促進社會穩定和改革開放,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健康的發展而奮鬥。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本會的職責:
(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國的公證工作,指導各地公證員協會工作;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三)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四)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紀行為;
(五)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
(六)負責全國公證員統考考試大綱、試卷及相關輔助材料的編印,負責試卷的評判、考試成績的登錄及其他相關的具體工作;
(七)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
(八)負責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開展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
(九)按照《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的規定,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和公證書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負責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聯繫生產、調配,協助行政主管部門作好管理工作;
(十一)對外提供公證法律諮詢等服務;
(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法務部委託的事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公證處為本會團體會員;其他與公證業務有關的境內外機構,經申請批准為本會團體會員。
公證員為本會個人會員;公證管理人員、從事公證法學教學、科研人員以及對公證制度有研究的人員和中國委託公證人,經申請批准,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六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提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五)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
(六)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七)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七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會員間的團結,維護公證職業的榮譽。
第八條 團體會員享有除第六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履行第七條的義務。
第九條 經申請批准加入的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三年舉行一次。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會員代表大會推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決定重要事項需經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一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五)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認為依法應由它行使的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終止需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後。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常務理事並從中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根據需要,增補或罷免個別理事或常務理事;
(五)決定聘任或解聘協會副秘書長;
(六)決定設定或撤銷本會的專門機構和業務委員會;
(七)通過本會的辦事規則和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常設機構,主持日常會務。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兩次,聽取並審議會長、秘書長、辦事機構的工作報告,研究決定重要事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政府部門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開展協會工作,為會員提供公證信息、資料,開展學術交流、培訓、療養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動,支付協會辦事機構及其人員的各項開支。
第十八條 會員獎懲辦法、會費收繳辦法由常務理事會制定。
第十九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十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