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海峽兩岸政策的調整,兩岸的各種交流與交往進入持續調整發展的階段。同時兩岸間的民事糾紛、漁事糾紛以及走私、偷渡等問題也越來越多,且層面日益擴大,為兩岸關係的發展增添了許多困難和麻煩,亟待解決。1990年,台灣當局推動成立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是台灣當局授權與大陸聯繫、協商、“處理涉台公權力的兩岸事務的唯一機構”。
為便於與海基會、商談,1991年12月16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成立。該會是一個社會團體法人性質的民間團體,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
雖然海基會和海協會成立後,從1992年3月至1993年4月,雙方就上述問題進行過多次商談,但由於接觸層次較低,海基會所獲授權不足及政治的影響等原因,進展一直不大,因而有必要由兩會高層次負責人直接坐下來進行商談,以早日解決這些問題。
早在1992年1月8日,海協成立不到一月,即邀請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等負責人來訪,海基會回復“將於雙方便利之時專程回拜訪”。1992年8月4日,海協汪道涵會長致辜振甫董事長的邀請,提出就“當前經濟發展及雙方會務諸問題,交流意見,洽商方案,共利兩岸”。
1993年3月25日至27日,兩會舉行工作性商談,為“汪辜會談”預備性磋商準備相關事宜,並且就“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兩項協定草案達成一致意見。4月8日至11日兩會負責人在北京進行“汪辜會談”的預備性磋商,就會談的時間、地點、人員、議題及有關問題達成8項共識,其中確定“汪辜會談”的性質是“民間性的、經濟性的、事務性的、功能性的會談”。會談期間,兩會負責人還草簽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協定》。
80年代以來,隨著海峽兩岸政策的調整,兩岸的各種交流與交往進入持續調整發展的階段。同時兩岸間的民事糾紛、漁事糾紛以及走私、偷渡等問題也越來越多,且層面日益擴大,為兩岸關係的發展增添了許多困難和麻煩,亟待解決。雖然海基會和海協會成立後,雙方就上述問題進行過多次商談,但由於接觸層次較低,海基會所獲授權不足及政治的影響等原因,進展一直不大,因而有必要由兩會高層次負責人直接坐下來進行商談,以早日解決這些問題。長期以來,大陸方面為解決這些問題曾多次提倡通過接觸談判解決兩岸關係中的具體問題,經過艱苦努力,促成了第一次“汪辜會談”,會談於1993年4月27日上午正式在新加坡海皇大廈舉行。
第一次會談
早在1992年1月8日,海協會成立不到一月,即邀請海基會董事長辜振甫等負責人來訪,海基會回復“將於雙方便利之時專程回拜訪”。
1992年8月4日,海協汪道涵會長致辜振甫董事長的邀請,提出就“當前經濟發展及雙方會務諸問題,交流意見,洽商方案,共利兩岸”。
1993年3月25日至27日,兩會舉行工作性商談,為“汪辜會談”預備性磋商準備相關事宜,並且就“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兩項協定草案達成一致意見。
4月8日至11日,兩會負責人在北京進行“汪辜會談”的預備性磋商,就會談的時間、地點、人員、議題及有關問題達成8項共識,其中確定“汪辜會談”的性質是“民間性的、經濟性的、事務性的、功能性的會談”。會談期間,兩會負責人還草簽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協定》。
正式會談
1993年4月27日上午,第一次“汪辜會談”正式開始。在會談中,海協積極主張進行兩岸經濟合作,提出現階段應把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放在兩岸關係的首要位置上,政治上的歧見不應當妨礙經濟合作;提出直接“三通”應當擺上議事日程;並且提出勞務、浦東與三峽建設、能源與資源開發、科技等方面的合作和共同籌開民間性經濟交流會議等具體建議。
會上,海協會汪道涵會長首先發言。他重申了這次會議是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的,充分說明了兩岸經濟交流合作的迫切性和必然性,並集中論述了兩岸經濟交流合作中的8個具體問題:
1.對兩岸經濟合作的基本主張;
2.直接“三通”應當擺上議事日程;
3.關於兩會共同籌開民間的經濟交流會議(制度)的建議;
4.台商在大陸投資和大陸經貿界人士訪台問題;
5.兩岸勞務合作問題;
6.台灣參與開發浦東、三峽、圖們江問題;
7.合作開發能源、資源問題;
8.兩岸合作開發台灣海峽和東海無爭議地區石油資源問題。
此外,汪會長還就兩岸科技、文化交流及兩會會務問題提出了意見,闡明了觀點。
接著,辜振甫董事長就兩會聯繫合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犯罪及兩岸經濟合作,青少年和科技文化交流等問題發表了意見,表示願意設法促進兩岸企業界人士互訪與海協會商討籌開民間經濟交流會議及共同開發和利用資源與能源問題。辜振甫還表示,當前兩岸情勢還不能開放雙向投資,但又強調希望大陸更具體地保障台商的權益,並提出了一些相關的具體問題。此後,唐樹備和邱進益就有關具體問題和雙方存在的分歧的部分多次進行磋商和會談。會議第3天(即1993年4月29日)上午,在唐邱會談的基礎上,汪道涵會長和辜振甫董事長代表兩會正式簽署了《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兩岸掛號信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定》、《兩會聯繫會談制度協定》及《汪辜會談共同協定》4個檔案。至此,“汪辜會談”順利結束。
四項協定四項協定包括《汪辜會談共同協定》《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和《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定》。在《汪辜會談共同協定》中,“雙方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確定了兩會事務性協商的議題,同意就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就加強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進行磋商,並同意積極促進青少年互訪交流、兩岸新聞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定》則商定了海協與海基會各層級負責人的定時會談與機制。其他兩項協定則由兩會付諸實施。
第二次會談
歷史背景
1993年4月“汪辜會談”規定的商談議題由於台灣方面的阻撓而無法落實的情況,海協決定倡議舉行第二次“汪辜會談”。1994年2月,汪道涵向辜振甫發出在北京舉行第二次“汪辜會談”的邀請,希望通過會談促進兩岸經貿、科技合作和其他領域的交流,並進行政策性對話,提高兩會商談的水平。
過程
1995年5月海協負責人赴台,與海基會進行第二次“汪辜會談”的第一次預備性磋商。由於李登輝去美從事製造“兩個中國”的活動,6月,兩會商談不得不停止。
1996年9月,海協負責人在美國訪問時公開表示,如果兩岸的政治氣氛合適,海協願意得到授權,與海基會為兩岸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安排進行商談。1997年9月,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再次鄭重呼籲台灣當局“及早與我們進行政治談判”。
1998年1月26日,錢其琛強調,首先就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作出安排,“通過程式性商談,就政治談判的議題、代表名義、方式等問題達成雙方可以接受的協定”;並指出“海協與台灣的海其替應當擴大交流和接觸,為實現兩岸政治談判的程式性商談尋求共識、創造條件。”但是祖國大陸方面的上述呼籲一直未得到台灣方面明確、積極的回應。
正式會談
1998年10月,辜振甫率團訪問大陸,這次會晤開啟了兩岸政治對話,雙方達成了包括兩岸繼續進行政治對話、恢復協商及汪道涵會長應邀訪問台灣等“四項共識”。
第三次會談流產
1999年李登輝發表“特殊兩國論”,致使兩岸關係一度趨於緊張,第三次汪辜會談未能如期在1999年舉行。
2000年民主進步黨在台灣執政後,兩岸關係持續緊張,第三次汪辜會談遂始終未能實現。
汪辜會談的主角——辜振甫與汪道涵於2005年先後去世。
影響
“汪辜會談”是兩岸落實“九二共識”的重要成果,是海峽兩岸關係邁出的“歷史性的重要一步”。21世紀以來,儘管兩岸政治關係漸行漸遠,但“汪辜會談”及其成果對推動兩岸事務性商談、兩岸經貿合作和各項交流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汪辜會談”建立起兩岸制度化的事務性協商與政治對話機制
會議達成《汪辜會談共同協定》、《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和《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定》等四項協定,為兩岸關係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1)雙方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建立起制度化的協商機制,兩岸關係穩定發展;
(2)為兩岸經濟、貿易、文化及人員往來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和氣氛。
2、“汪辜會談”促進兩岸交流快速發展
兩岸間接貿易快速增長,經濟合作規模和領域不斷擴大,互補互利局面正在形成。1993年,兩岸貿易額達143.95億美元,比1992年增長94.26%。2002年,兩岸貿易額更高達446億美元,創歷史新高。按外經貿部公布的統計數字,1993-2002年兩岸貿易額累計達2350億美元,是1978-1992年兩岸貿易額的8倍多。兩岸互為重要貿易夥伴,大陸市場正成為台灣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之一,大陸(包括香港)已取代美國,成為台灣最大出口市場和最大貿易順差來源。自1993-2002年,台灣累計自大陸貿易順差1500多億美元,約為1993年以前的8倍。
與此同時,兩岸各項交流不斷深入,人員往來層次不斷提高:
(1)交流領域不斷拓寬,並逐漸向深層次、專化化發展,學術交流和科技產業交流逐漸增多。
(2)人員往來規模迅速擴大。1993-2002年底,兩岸人員往來累計近2300萬人次(其中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約2230萬,大陸同胞赴台超過70萬),是1987-1992年兩岸人員往來總和的5倍多。
(3)高層往來增多。民進黨上台以來,國民黨副主席吳伯雄、蕭萬長分別於2000年、2001年率團訪問大陸,成為國民黨到台灣後赴大陸訪問的最高層級人士。兩岸交流和人員往來對兩岸同胞繼承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增進了解和互信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3、兩岸“直航”取得局部性突破,“通郵”取得實質性進展
長期以來,台當局把“三通”視為謀求“兩岸對等政治實體”、“國與國三通”的政治籌碼,以“台灣安全”、“官方談判”、“國際航線”等諸多藉口,拒不開放“三通”。但隨著“汪辜會談”以來兩岸經濟關係與各項交流的迅猛發展,全面“三通”、尤其是兩岸“直航”成為兩岸關係和島內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兩岸同胞、工商界的強烈呼籲下,尤其是在祖國大陸的積極推動下,兩岸“直航”逐步取得進展。
(1)1997年4月,福州、廈門與高雄間啟動“試點直航”,結束了海峽兩岸48年來商船不通航的歷史。
(2)台“交通部”於2001年8月6日批准高雄辦理與大陸之間的“海空聯運作業”,使兩岸直航又邁出了“關鍵性的一小步”。
(3)台當局從2001年1月2日起,分階段開放金門、馬祖與福建沿海的貨物和人員直接往來。2002年6月,台當局又有限度開放台灣貨物和人員通過金馬單向中轉大陸,並有限度開放澎湖“小三通”。
(4)大陸控股的澳門航空公司和港龍航空公司先後自1995年12月、1996年8月開始,分別經澳門、香港機場時不需要換班機,只要更改航班號,就可以“一機到底”模式飛行兩岸。
(5)2003年“春節包機”是自1949年以來第一批飛航大陸的台灣民航客機,戳穿了台當局所謂“兩岸直航不利台灣安全”的謊言,在島內引起熱烈反響。
共同協定
議為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與功能性之會談,海基會邱進益副董事長與海協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副會長兼秘書長鄒哲開等參加會談。雙方達成以下協定:年度協商議題
雙方確定1993年年內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暫定)等議題進行事務性協商。經濟交流
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雙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能源資源開發與交流
雙方同意就加強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進行磋商。文教科技交流
雙方同意積極促進青少年互訪交流、兩岸新聞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內舉辦青少年才藝競賽及互訪。促成青年交流、新聞媒體負責人及資深記者互訪。促進科技人員互訪、交換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產品規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產業科技之交流,相關事宜再行商談。簽署生效
本共同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實施。本共同協定於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唐樹備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邱進益
重要人物
辜振甫
辜振甫,生於1917年1月6日,字公亮,台灣彰化鹿港人,祖籍福建省惠安縣,台灣知名企業家。辜振甫政商關係微妙,被喻為早年鹿港紅頂商人,早年曾因台灣獨立的立場坐過牢。曾任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總統府資政等要職,亦為和信集團首腦。
2005年1月3日凌晨,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因晚期癌症不治,在台北病逝。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電唁緬懷“汪辜會談,兩度執手;九二共識,一生然諾。”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在唁電中評價他:“信守九二共識,為發展兩岸關係、推動協商進程傾心劬力。”
汪道涵
汪道涵(1915年3月27日-2005年12月24日),原名汪導淮,安徽嘉山縣人,同盟會元老汪雨相之子。
汪道涵同志因病於2005年12月24日7時12分在上海逝世,享年90歲,30日在上海龍華殯儀館火化。“汪辜會談成絕唱。
簽署檔案
《汪辜會談共同協定(1993年)》
雙方確定今年(1993年)內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暫定)等議題進行事務性協商。並就經濟交流、能源資源開發、文教科技的交流達成共識。
《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定》
協定規定:就海協會長與海基會董事長、視實際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地點及相關問題另行商定;海協常務副會長與海基會副董事長或兩會秘書長,原則上每半年一次,在兩岸輪流和商定之第三地,就兩會會務進行會談;兩會副秘書長、處長、主任級人員,就主管之業務,每季度在兩岸擇地會商。同時就事務協商、專業小組、緊急聯繫、入出境往來便利等達成協定。
《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定》
就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事宜達成的協定。
《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定》
是就兩岸掛號函件查詢及補償事宜達成的協定,協定規定了掛號函件通過第三地轉運辦理的具體操作內容。共同協定
議為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與功能性之會談,海基會邱進益副董事長與海協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副會長兼秘書長鄒哲開等參加會談。雙方達成以下協定:年度協商議題
雙方確定1993年年內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有關共同打擊海上走私、搶劫等犯罪活動問題”、“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兩岸司法機關之相互協助(兩岸有關法院之間的聯繫與協助)”(暫定)等議題進行事務性協商。經濟交流
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雙方同意就台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能源資源開發與交流
雙方同意就加強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進行磋商。文教科技交流
雙方同意積極促進青少年互訪交流、兩岸新聞界交流以及科技交流。在年內舉辦青少年才藝競賽及互訪。促成青年交流、新聞媒體負責人及資深記者互訪。促進科技人員互訪、交換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產品規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產業科技之交流,相關事宜再行商談。簽署生效
本共同協定自雙方簽署之日起三十日生效實施。本共同協定於四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汪道涵、唐樹備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辜振甫、邱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