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四號)《反分裂國家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5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5年3月14日
內容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平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意義
戰略舉措
“台獨”勢力猖狂進行分裂國家、分裂中華民族的罪惡活動,是不斷造成台灣海峽緊張局勢的根源,所以,反對分裂國家,扼制、制裁“台獨”,團結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所有愛國力量,共同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是當前的迫切任務。可見,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完全必要的,非常及時的。至於名稱不採用“統一法”,而定名為《反分裂國家法》,更是思路嚴密,界定精確。《反分裂國家法》無論具體條文如何,首先就明確了兩項前提:第一,自從1949年國民黨退守台灣以來,海峽兩岸間處於分離分治狀態,而不是分裂狀態,海峽兩岸的主權都是中國完整的領土主權的一部分。第二,正因海峽兩岸都是統一的中國的一部分,實現兩岸統一的方式絕不是如原東、西德,朝鮮半島的韓國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那樣,一個統一的民族分裂為兩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再爭取統一。東、西德已經實現了統一,朝鮮半島南北兩方正在為爭取統一而努力;中國台灣海峽兩岸的統一,其性質與德國的統一,正在進行的朝鮮半島的統一完全不同,不是分裂成兩個主權獨立國家的統一,而是主權統一完整的一個中國,尚處於分治狀態的祖國大陸與台灣之間的統一。中國的領土主權是統一的整體,沒有分裂,也不允許分裂。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不僅根本否定了“台獨”勢力的“一邊一國”的邪說,也提醒那些雖然贊成實現兩岸統一,但又錯誤地認為海峽兩岸現在處於“分裂分治”狀態的愛國者,試圖以“邦聯”、“聯邦”、“屋頂論”等方式爭取兩岸統一,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二、這項立法針對性極強,是扼制“台獨”、懲治“台獨”的銳利武器;是根除製造海峽兩岸緊張局勢亂源,保持海峽兩岸間和平、穩定,不斷加強廣泛交流的保障。所以,它又是造福于海峽兩岸同胞的立法,維護台海和平以及亞洲和太平洋地區和平發展的立法。由於它有極強的懲治“麻煩製造者”“台獨”勢力的功能,所以它又是有利於世界的和平事業,發展中國與世界各國友好合作關係的立法。
祖國大陸從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台灣同胞書》起,相繼提出了“葉(劍英)九條”、“鄧(小平)六條”、“江(澤民)八點”、“胡(錦濤)四點”,以及“5·17聲明”等一系列方針政策。《反分裂國家法》的主軸,是將這些方針政策的基本精神轉化為法律,而同時也會明確界定什麼是分裂國家,怎樣懲治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世人都已看清,“台獨”勢力玩弄分裂國家的把戲,可謂花樣翻新,層出不窮:從“以武拒統”到“決戰境外”,從“台灣主權獨立”到海峽兩岸“一邊一國”,從“政治台獨”到“去中國化”的“文化台獨”,從製造島內族群分裂到公然割裂海峽兩岸中國統一的領土主權,從“漸進式台獨”到“統、獨由台灣全民公決”,從“隱性台獨”到“修憲、制憲”的“法理台獨”,無所不用其極。“台獨”勢力很得意,認為祖國大陸既不能下決心打台灣,又阻擋不住其分裂國家的進程。可是,“台獨”勢力太自作聰明了,他們忘記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就是要制服“台獨”這個妖魔,為海峽兩岸的發展,為兩岸人民,創造一個和平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