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強化巨觀調控職責。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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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區域協調發展的建議。(三)加強預算和稅政管理。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充分發揮各部門在預算編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和透明度。嚴格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四)強化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建設。完善省和市、縣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加快形成統一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整合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
(五)加強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加大對禁止開發區域和限制開發區域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一般性開支,降低行政成本。
(六)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責,完善省內各級政府間、政府與企業間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省內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七)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省級文化企業和地方金融企業等部門、單位的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主要職責
(一)切實履行巨觀調控職責,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建議。擬訂和執行省與市縣、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訂和執行全省財政、稅收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改革完善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指導市、縣財政部門開展業務工作。
(三)負責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的起草工作,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政府採購、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擬訂地方性稅收立法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審議上報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草案。
(四)承擔省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和全省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省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和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參與全省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省分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政府採購政策、制度並監督管理。
(八)負責各項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擬訂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的財務決算。
(九)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文化企業和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代表省政府履行省級國有文化企業出資人職責。按規定監管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財務、資產。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管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出國(境)經費及非貿易外匯。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組織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省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監督產權交易及相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省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省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財政支農涉農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參與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項目管理。指導全省鄉鎮財政機構自身建設工作。
(十三)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負責編制審核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四)執行國家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地方債發行計畫,制定地方有關配套性政策法規,防範財政風險。承擔國外貸款管理有關工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七)依法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
(十八)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十九)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承擔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聞、檔案、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牽頭負責機關制度建設、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督辦工作和工作業績考核;承擔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檢查指導廳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預算處
分析研究財政經濟形勢,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省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編制匯總年度全省預算;承擔省直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省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省財政與中央財政結算、省對市縣的財政轉移支付和結算工作,落實省對市縣和開發區的各類財政政策;貫徹執行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政策法規,牽頭承擔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
(三)國庫處
執行國家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承擔省級財政資金調度工作;分析全省預算執行情況,研究制定預算執行有關管理和考核辦法,並牽頭組織實施省級預算執行管理;匯總編制省級財政總決算和全省財政總決算;研究和完善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統一管理省級財政性資金賬戶,指導全省財政性資金賬戶管理工作;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參與政府性債務相關管理工作。
(四)政府採購管理處
擬訂政府採購法規、政策;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研究並調整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公開招標範圍的限額標準;承擔省級採購機關年度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與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工作;處理省級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宜;對全省政府採購工作進行指導和信息統計分析。
(五)綜合處(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處)
分析預測巨觀經濟形勢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全省非稅收入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省級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審核、報批全省性和省級部門有關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管理財政票據;承擔彩票管理和罰沒收入收繳管理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參與國有土地、海域、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
(六)稅政處(法規處)
承擔稅務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組織起草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承擔稅收政策的協調、銜接、審核工作;監督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開展稅收調查分析;管理稅收減免、退稅、稅收返還有關工作;承擔關稅稅政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地方性財稅立法計畫;組織起草、審核上報有關財稅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管理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落實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七)經濟建設處
承擔發展改革、交通、環保、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省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建設工程概、預(結)、決算審核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財政性資金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的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承擔相關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八)工貿發展處
承擔商務、經濟信息、安全生產、國有資產管理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省企業改革、創新、發展和省級財政支持相關產業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參與研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內外貿發展的財政政策並承擔相關資金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與國有企業分配政策,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匯總編制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收取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
(九)金融處(省利用國外貸款工作辦公室)
承擔旅遊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旅遊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銀行、證券、保險及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等各類金融機構發展的財政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的管理;承擔農業保險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地方各類金融機構的財務、資產監管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外債管理的政策法規,承擔省利用國外貸款有關工作。
(十)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國家政法經費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擬訂地方配套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出國(境)經費與非貿易外匯;承擔行政、政法部門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
(十一)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提出最佳化事業經費支出結構的建議;擬訂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業財務制度;承擔省級國有文化企業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十二)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老幹部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省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審核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三)農業處
承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農業、水利基本建設及小農水、財政扶貧、農業救災防災等財政支農專項資金管理工作。
(十四)基層財政管理局
指導全省鄉鎮財政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關財政政策並承擔有關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管理監督村級組織運轉保障經費;參與有關涉農補貼政策研究,指導其在基層的落實;配合有關部門監督中央和省對鄉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指導鄉鎮財政機構監督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情況。
(十五)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
貫徹實施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的有關政策及資金、財務管理制度;參與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和年度計畫;管理和統籌安排省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負責防洪保全資金的籌集和農業發展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負責中央與省級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及財務管理。
(十六)績效管理處
擬訂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資金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績效評價體系;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體系;承擔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省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組織和指導省級部門(單位)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市、縣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十七)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
研究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清查登記辦法,組織開展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調配、使用、處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制度;制定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更新、報廢標準,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承擔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參與省級事業單位改制政策的制定並承擔有關實施工作。
(十八)會計處
依法管理全省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等規章制度;承擔全省會計從業資格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指導和推廣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
(十九)監督檢查局
牽頭組織協調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註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依法查處違反財經紀律行為。
(二十)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全省財政系統幹部隊伍建設狀況,指導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實施財政系統表彰活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財政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指導市縣財政教育工作;承擔廳屬財經院校的有關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