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

農村金融

農村金融 “ 就是農村的貨幣資金融通”(鞏澤昌,1984:P4-20;張琳,1984:P1-10)、“是一切與農村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有關的各種經濟活動”(丁文詳等,1988:P47)、“是貨幣、信用、金融與農村經濟組成的‘融合體’”(舒子塘,1989:P10)、“是農村貨幣資金運動中的信用關係”(王世英,1992:P1)、“是以信用手段籌集、分配和管理農村貨幣資金的活動”(李樹生,1999:P29)、“是指農村貨幣資金的融通”(王紹儀,2002:P115)。 “千村調查”是上海財經大學堅持8年的以“三農”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大型社會實踐和社會調查研究項目,2015年的主題是“農村基礎金融服務的覆蓋與使用”。8月27日,從項目發布會上獲悉,調查顯示我國農村金融滲透度與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經濟不發達地區金融普惠工作亟待加強。

基本信息

相關書籍

寧波大學商學院熊德平教授在其著作《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P66-80)以及論文《農村金融與農村金融發展:基於交易視角的概念重構》(《財經理論與實踐》2007年第2期,P8-13;中國人民大學報刊複印資料《農業經濟導刊》2007年12期P120-126)全文轉載)中,針對既有農村金融定義的缺陷,重新定義了農村金融概念與農村金融發展的概念,並基於該定義,形成了系統的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理論,構建了我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與模式,並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該概念及其基礎上的成果,值得農村金融理論研究、政策制定和實際部門借鑑和思考。

引用以下內容,請按上述提示查閱並註明準確出處,以維護和尊重作者智慧財產權。

農村金融

概念內涵

農村金融的準確定義是研究和解決農村金融發展問題的首要前提。文獻分析發現,雖然農村金融在我國歷史悠久,但“‘農村金融’作為一個概念被廣泛運用,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的事”。並且長期以來,在“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觀[i]基礎上,“農村金融”的內涵似乎只要給“金融”冠以“農村”就能自然地被定義出來。

事實上,我國既有“農村金融”概念就是這樣生成的[ii],即“農村金融就是農村的金融”(見編者注)這種看似簡單明了,實際卻是望文生義、同意反覆的定義,不僅掩蓋了農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為獨立範疇存在的邏輯基礎,而且,存在兩個明顯問題。

農村問題

一是“農村的”指向不明

是為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還是存在於農村地理空間的?還是從屬於農村經濟主體的?還是冠以“農”字招牌的?還是在農村從事業務活動的?還是其他兼而有之的?等等這些,其內涵含糊不清。

二是對“金融”的理解流於形式

不僅忽視了“對金融的定義,傳統金融理論和現代金融理論是有區別的”,“存在從不同視角對‘金融’所進行的規範性的論證”,其表述林林總總,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無普遍被接受的統一的理論界定”的事實。

而且,沿襲了主流金融觀—“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動的外表,卻將其本質隱藏起來的形式化定義。“有‘望文生義’之嫌”,沒有深刻地認識到:“金融的實質其實並不是資金的借貸”,而是“財產(Property)的借貸或財產的跨時(Intertemporal)交易活動”,“‘金融’就是信用轉讓”的金融本質屬性。顯然,僅依此形式化的定義,難以把握“農村金融”的內涵,更難以進一步透視出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本質和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要義。

金融改革

“農村金融”的本質蘊藏於農村金融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之中,其定義實際上是不同歷史背景下的農村金融現實,在人們觀念上的反映。依據這一哲學認識,聯繫我國農村金融發展實際,深入分析可以發現,導致上述缺陷的原因在於:1978年開始的中國農村改革,是在沒有觸動整體經濟和金融體制背景下自發進行的,農村改革取得成功後,改革的重心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便在政府主導下,轉向了城市和工業。雖然,伴隨經濟、金融體制改革,我國農村金融改革也從未停止,但由於工業化和城市化偏好的強烈驅使,農村金融改革始終沒有能擺脫計畫經濟時期,工業和城市傾斜發展戰略下,農村金融外生於農村經濟,改革的目標只是暫緩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村經濟矛盾的被動局面。

從而致使研究和認識“農村金融”的範式,最終沒有能跳出計畫經濟和城鄉“二元”金融背景下,基於傳統貨幣銀行理論形成的,以“農業”為對象,以信貸為特徵,以人為認定身份、依靠行政手段賦予職能為標準,以地理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機構為載體的機構範式(Institutional paradigm)。從而直接導致了“既有文獻,對於農村金融問題的關注,特別是對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問題的分析,大多著眼於農村金融機構視角”,認為“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的根本原因在於農村金融機構的不足”,農村金融功能的發揮,必須在現有機構框架下,賦予其功能,進而通過其行為績效判斷其功能實現的效應,即遵循機構--功能--行為績效的分析範式。

農村金融供求

然而,開發中國家的經驗和教訓,以及建國以來,我國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重構的不懈努力,非但沒有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問題,反而導致了金融機構大量退出的事實,清楚地表明:機構範式的“農村金融”不僅難以成為求解中國農村金融問題的邏輯支點,而且,這種分析範式的偏差,似是而非的定義,一方面,導致了將農村金融等同於農業金融,農村經濟中的其他金融需求被忽視,農村金融理論和政策變成了單一的農業金融理論和政策。另一方面,導致了將農村金融等同於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功能和農村金融機構相互混淆,把農村金融發展等同於單純的農村金融機構增加。

農村金融現狀

“並從構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角度試圖對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問題進行具體求解”,再一方面,導致了將農村金融機構的界定等同於農村身份的人為 定。致使那些只有“農村”之名,而無“農村”之實,甚至有悖於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金融機構,也被認定為農村金融,導致農村金融政策缺乏有效的實施和傳導載體,農村金融功能無法具體落實。

此外,還人為地加劇了城鄉金融分割的“二元”結構,農村金融職能被人為地限制在只有“農村”身份,而不一定具有相應意願和能力的金融機構範圍內,致使農村金融資源配置畫地為牢,金融機構間的市場競爭有失公平。

結果是農村金融機構和政府之間存在嚴重的“道德風險”和“機會主義”,農村金融市場出現“逆向選擇”,農村金融機構非農化傾向和農村金融資源外流嚴重,農村金融功能被弱化。可以說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理論和實際工作的一系列問題,都與“農村金融”缺乏科學界定有關。因此,選擇恰當的視角和範式,科學界定其內涵十分必要和迫切。

內涵

概念反映

是不同視角下的思維寫照。本文選擇交易[i]視視角定義“農村金融”,是基於我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係現實與經典理論相悖的事實[ii]。在交易視角下,依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框架,本文遵循下列邏輯層次定義“農村金融”.

是一種交易

是分工和交換的產物。不同產權主體是其存在的前提,所有權的分散性與生產集中性的矛盾,風險能力和經營能力分布的不對稱性,以及資源的所有和所需,在時間和空間上的不對稱分布是其存在的基礎。

金融交易規模

是農村經濟活動規模的函式,農村金融交易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效應。而決定金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並不是交易規模,而是交易次數以及交易雙方的信息對稱性程度。農村經濟“規模收益”的存在和產權主體對“規模收益”的追求是農村金融存在和展開的內在動力。

以信息為前提

建立在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基礎上的信用交易是農村金融的本質特徵。農村金融交易實質上是交易主體通過對交易對象“合理性”的判斷,即可能獲得的收益與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的權衡,進行選擇從而實現收益最大化的過程。

在這一過程中,不僅重複交易和反覆博弈形成的信譽,對信息披露和心理上的信任與安全感建立,具有促進和放大作用,進而可以極大地減少風險損失和節約交易成本,推動農村金融這種信用交易的擴張。而且,交易雙方的信息能力、風險能力、談判能力等資源稟賦狀況、最最佳化目標以及所受約束的有效性和外部不確定因素的衝擊,直接決定了農村金融交易的締約過程和結果,進而決定農村金融發展。

全賴信用維繫

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發展的過程中,不斷使農村經濟貨幣化→金融化→信用化,使信用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農村金融成為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

交易表現形式

農村金融交易的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只是農村金融的外在特徵。農村金融機構是專業化的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其出現和發展是社會分工合乎邏輯的結果,而社會分工的演進又以市場範圍的擴展為依據,農村金融機構作為依靠專門化知識、能力和信譽,提供中介服務“專家”型組織,只有在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求,隨市場擴大,達到一定水平時才會變為現實。換句話說,只要真正具備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並且這些條件能確保農村金融交易達到一定的規模,市場自然便會誘導出相應的農村金融機構。

相反,如果忽視農村金融交易的條件,人為地向農村經濟系統強行輸入某種新的農村金融機構,不僅不會帶來農村金融交易規模的擴大,反而可能使這種農村金融機構陷入運轉困境。由此可見,農村金融組織規模是農村經濟活動規模的函式,農村金融機構作為農村金融交易的專業化供給主體,其本身數量的多少,規模的大小,現代化程度的高低並不必然與農村金融發展相對應,也就是說,農村金融機構存在的價值在於其農村金融功能的發揮,而不在於其數量的多少,規模的大小,現代化程度的高低,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的先進與落後。

農村資金融通

據此,本文認為“農村資金融通”只是農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農村金融本質屬性。“農村金融”不論其數量、規模、現代化程度,以及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如何,其本質都是信用關係制度化的產物,是不同產權主體,基於信息、信任、信譽和制度約束基礎上,通過信用工具,將分散資金集中有償使用,以實現“規模經濟”的信用交易活動,以及組織這些活動的制度安排所構成的經濟系統及其運動形式的總稱。

農村金融系統在結構上是由資金的流出和流入方、連線二者的農村金融中介機構和農村金融市場,以及對其進行管理的中央銀行和其他農村金融監管機構及其運行制度和機制共同構成的,不僅可以通過融通資金、傳遞信息、提供流動性支持等提高農村資源配置效率,而且還通過大數定律、提供專業化服務和套期保值來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風險,進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產或消費效率,與其他經濟、金融系統具有平等交換關係的系統。

農村金融發展

依此定義,本文進一步認為當前我國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其實質是農村金融交易不足的問題,更進一步講是農村金融交易條件不足的問題。因此,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問題,不僅“並不在於機構的簡單增設,當著眼於交易水平的提高”。因為,“機構作為一種特殊的交易主體,其本身數目的多少並不必然與交易的規模相對應”。而且,針對農村金融交易特點的農村金融交易條件創造,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所在。

概念內涵

農村金融形態的變遷,應該“內生”於農村經濟發展,只是其功能的實現形式。因此,農村金融的概念內涵在功能意義上,則表現為:

(1)農村金融是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功能的金融。農村金融作為“農村的”“金融”,在功能範式的認知框架下,是指與“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相對應、具有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為認定“農村”身份,或只為農業生產提供信貸服務的農業金融,或僅在農業和農村領域為自身需要而開展業務活動的,地理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機構及其組織體系。只有那些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交易需求,而在分工和交換體系中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組織體系才屬於農村金融的範疇,即農村金融的交易功能決定了農村金融機構和組織體系的形態,而不是相反。農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於其機構的多少、規模的大小和現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於其功能的發揮程度。換句話說,“只要能承擔相應的金融功能,具體的金融機構形式則是無關緊要的”,“只有通過某種形式提供農村居民所需的金融服務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

(2)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的交叉系統。農村金融既從屬於農村經濟系統,是農村經濟系統中的子系統,研究農村經濟問題,應包括農村金融,研究農村金融問題,要考慮農村經濟的影響。同時,農村金融又屬於金融範疇,是整體金融系統中的一個單元,研究金融問題不能迴避農村金融。同樣,研究農村金融問題,不能不考慮整體金融的影響。農村金融系統運動既是金融系統運動的一部分,又是農村經濟系統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徵,又具有與農村經濟需求相一致的獨特形態,是巨觀經濟環境下,農村經濟與整體金融雙重作用的結果。

(3)農村金融是內部功能和結構複雜多樣的系統,農村金融的內涵既要從理論層面上,根據整體金融狀況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來理解,又要從現實層面上,根據農村金融的現實狀態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實際需求來理解。在理論上,農村金融應當包含一系列內涵豐富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如儲蓄、信貸、結算、保險、投資、理財、信託等,以及與之相對應的金融組織體系,或者說和整體金融應該是保持一致的組織體系。在現實上,農村金融則是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點的不斷演化的動態結構。

制度解釋

農村金融發展

在邏輯上既是“金融發展”在“農村金融”領域的延伸,也是“經濟發展”[i]在“農村金融”上的體現。但簡單地將“農村金融發展”定義為“農村的金融發展”或“農村金融的發展”無助於深入領會其本質含義。研究發現,和“農村金融”定義一樣,我國既有“農村金融發展”也是在Raymond.W.Goldsmith“金融發展”[ii]上冠以“農村”的簡單定義。無疑,Raymond.W.Goldsmith範式的方法論意義是極為深刻的,但本研究同時也注意到,這一定義側重反映的是金融發展的數量方面,是基於傳統發展經濟學理論對“金融發展”外在表現的反映[iii],沒有真正揭示金融發展背後的制度因素,與Von Mises和Hayck“發展就是分工和交換的擴張”以及Douglass.C.North“發展就是制度變遷”的新制度經濟學觀點並不一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還只是“增長”意義上的“農村金融發展”。

金融交易模式

把握“農村金融發展”內涵,不僅要藉助Raymond.W.Goldsmith範式,把握其“量”的方面,而且“金融發展應力求解說金融機制、金融制度總體如何發生變化,金融結構應包含金融制度、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機制”。因此,還必須從交易視角,深入到制度層面把握其“質”的方面。

本文在定義“農村金融”概念內涵基礎上進一步認為,“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金融交易的擴張,農村金融交易擴張不僅表現在交易量和交易活動範圍或空間領域的擴大,以及交易手段--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而且更表現為農村金融交易主體對交易的“規模收益”與風險損失權衡後的選擇。

在農村金融交易通過“規模經濟”獲得的收益大於交易的風險損失和用於減少不確定性、降低交易風險的交易成本之和,即農村金融交易的規模淨收益為正時,農村金融交易就擴張。換句話說,農村金融發展是以規模淨收益的存在為前提的,當農村金融交易的規模淨收益為零時,農村金融發展停滯。因此,“規模經濟”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是農村金融發展根本限制。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在於提高“規模經濟”的收益和降低風險損失與交易成本。

農村金融交易

農村金融交易的每一次擴張,都使得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程度、交易的不確定性或風險隨之加大,進而使交易的“信任程度”難以得到確認和保證,判斷農村金融風險和收益的難度增加,農村金融交易成本增加。為降低交易成本,農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關係從交易雙方發展到對交易對象——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從而推動了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而對不斷出現的農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及其風險的判斷,需要依靠具有專門化知識和能力的“專家”——農村金融中介機構來提供服務。

這樣,對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轉化為對農村金融中介——“專家”的聲譽和其專業化知識和能力的信任,農村金融交易中的委託——代理關係產生。

信任程度越高,委託——代理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農村金融的“規模效益”越好,農村金融規模淨收益又進一步促進農村金融交易發展和擴張,為了持續維持這種發展和擴張,就必須監督和強化委託——代理中的信任關係。這種監督無非是“自我監督”、“雙向監督”“第三方監督”。這樣農村金融監管以及相應的規則——農村金融制度以及實施制度的專業化農村金融監管機構便產生了。農村金融便從原始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活動,發展成為現代意義上的農村金融體系——依靠制度增進信任,促進農村金融交易活動不斷擴張,追求規模淨收益最大化的資金集中、流動、分配和再分配系統。

分析農村金融發展過程可以發現,農村金融發展是由“特殊主義信用”[iv]向“普遍主義信用”[v]的發展,實體經濟中規模經濟的存在和經濟主體對規模收益的追求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礎上的信任、由信任產生的信用、持續信用形成的信譽是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減少農村金融交易的不確定性,降低農村金融交易風險和農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農村金融發展的保證,農村金融發展歸根到底是農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功能範式

同樣,在把握“農村金融發展”制度屬性的基礎上,還必須結合農村金融的功能、特徵和所處的外部環境,從功能範式意義上理解“農村金融發展”。

(1)農村金融發展的目標在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金融作為促進資本形成的重要方式,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農村金融發展就是要通過減少農業生產者的借貸成本,提供足夠資金,改善其生產和生活條件;通過為其使用現代化技術提供資金支持,以刺激農業生產的發展;通過為其分散存在於生產和經營等過程中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增進其農村經濟活動的可預見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2)農村金融發展必須和農村經濟發展保持適應。開發中國家的農村金融發展,尤其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主要面對的是大量的分散小農和農村中、小企業,不僅交易規模小、次數頻繁、缺少擔保或抵押,難以獲得建立信用所必須的信息,而且,農民的文化素質和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等特點,還要求金融服務簡便、靈活、及時,加上農村經濟尤其是農業投資周期長、收益低、不穩定、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並存、比較利益低下等特徵,使農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資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風險高,而收益又比較低。現代化的、有組織的正規商業性金融,不僅不願意涉足農村金融市場,而且,在追求規模經濟過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規避風險的制度和方法,還阻礙甚至禁止農村金融交易。因此,農村金融發展並不表現為金融機構、工具和制度的現代化,而是表現為與農村經濟的適應性。

(3)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農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規金融供給短缺和非正規金融成本過高而難以滿足,農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擴張動力不足,農村金融發展的市場機制失靈。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條件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發展將處於低水平的均衡,進而進入相互抑制的惡性循環。因此,政府必須介入農村金融發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擴張”的一般內涵。無疑,政府干預對早期的農村金融發展,尤其是重建並迅速發展農村金融組織十分有效。但金融展開其自身的內在邏輯,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見的腳”,必然使政府對金融發展的干預,在經濟發展對金融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巨觀經濟環境更加複雜的條件下,出現干預過度,進而越來越阻礙著農村金融發展,使農村金融發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場制度而停滯。因此,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

(4)農村金融發展受到巨觀制度環境的影響和衝擊。“農村金融發展”儘管有其自身邏輯,但無法超越經濟發展戰略和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而經濟發展戰略及其制度安排,則取決於經濟發展目標、資源稟賦和外部環境。在工業化的初期,工業化所需資金只能來自以農業和農民為主體的農村經濟,農村金融發展必須服從工業化戰略。計畫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區別,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是國家對金融實施控制的強制過程,後者是以金融自由化為特徵的市場自發過程。從這一意義上講,工業化過程中農村金融發展外生於農村經濟發展。

但經濟發展對農村經濟發展,尤其是農業發展具有基礎性的依賴,農村金融發展的上述過程並不能持續,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保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這樣,內生於農村經濟的農村金融也必然客觀地存在,“二元金融結構”就變得十分自然。

內生於工業化戰略的農村正規金融發展,因其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不一致,就會不斷要求政府壓制農村經濟內生出來的非正規金融,進而在城鄉金融呈現“二元”結構的同時,農村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也表現出“二元”特徵。除此以外,政府對金融發展的審慎態度和外部金融發展後果的影響,也通過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響著農村金融發展。我國建國後的重工業和城市傾斜發展戰略,以及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步伐,尤其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發生後,政府在農村金融發展上的現實表現,都是理解“農村金融發展”內涵的最好的例證。

[i]本研究中的“交易”是新制度經濟學意義的“交易”,是指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行為,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單位,本研究中交易可以理解為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主體之間的互動行為。

[ii]根據經典經濟學理論,市場需求可以誘導出相應的市場供給。而長期以來中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關係的基本事實,一直是農村金融供給不足,“一直沒能由農村經濟系統成功地內生出相應的金融服務機構和相關制度安排”,“決策層可以允許個體經濟和民營經濟的發展,而不能容忍個體金融和民營金融的發展”,內生的農村金融不僅一直沒有很好成長起來,而且“其發展的不規範與過度失序為其後的嚴厲管制與取締提供了口實”(張傑,2003:P311)。

[i]王紹儀(2002,P114):“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指通過貨幣流通和信用渠道以融通資金的經濟活動”;《辭源》(1915版):“今謂金錢之融通曰金融,舊稱銀根”;《辭海》(1936版):“monetary circulation謂資金融通之形態也,舊稱銀根。”《辭海》(1979版):“貨幣資金的融通,一般指與貨幣流通與銀行信用有關的一切活動”;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1986)也把相當於我國金融的“FINANCE”定義為:“The system that includes the circulation of money,the granting of credit,the making of investments,and 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

[ii] [i]發展經濟學認為經濟發展是指伴隨著經濟、社會結構和政治體制等全方位變革的經濟成長,不僅意味著產出的增加,而且意味著隨產出增加而出現的產出與收入結構以及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變化。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以往對經濟發展原因的研究都集中在資本積累、技術進步及專業化與勞動分工等方面,而這些因素與其說是經濟成長的原因,倒不如說是經濟成長本身。經濟成長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變遷,一種能提供適當的個人刺激的有效產權制度是促進經濟成長的決定性因素”(Douglass C.North,1990)。

奧地利學派的Von Mises和Hayck等自由主義者認為經濟發展就是分工和交換的擴張,即哈耶克稱之為“合作秩序”的市場制度擴展或演進過程。在當代,“經濟發展”又賦予了“追求生活質量、可持續性、公平分配和民主參與”的內涵,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人文發展”的概念。

[ii]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結構與金融發展》中將金融現象歸結為金融工具、金融機構和金融結構。認為金融結構是一國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形式、性質及其相對規模的綜合,金融發展就是金融結構的變化,研究金融發展必須研究金融結構,並儘可能從數量關係上描述,而不是滿足於對金融與經濟關係的描述性說明。

[iii]R·I·Mckinnon和Edward.S.Shaw(1973)則將Raymond.W.Goldsmith的“金融發展”稱之為“金融增長”。彭興韻(2003:P181)把金融發展界定為“金融的功能不斷得以完善、擴充並進而促進金融效率提高和經濟成長的一個動態過程”。

[iv]指建立在對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人格化信任基礎上的信用,由於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通過血緣、親緣、情緣、地緣、業緣等特定關係獲得的,所以,這種信用基礎上的農村金融通常只發生在某一特定的狹小範圍,可以主要依靠倫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來保障。

[v]指獨立於交易者或交易物身份特殊關係的,建立在對非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信任基礎上的信用,由於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在外在力量有效的監督、強制與激勵約束下獲得的。

所以,這種信用通常可以在一個較廣泛的範圍發生,其範圍大小受制於外在力量監督、強制和激勵約束的有效性,必須主要依靠法律規章和政策等正式制度來保障。

制約因素

(一)農村信用環境的缺失。信用環境存在問題較多。主要是金融機構貸款逾期過高,企業間互相拖欠債務普遍,以劣充優、以次充好和欺詐失信等嚴重衝擊著商業信用關係和消費信用關係。據不完全統計,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占其全部貸款的比率為25%。

作為社會信用的個人部分,信用觀念淡薄;同時還缺乏信用風險防範意識。由於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無法考察客戶信用程度,更不能對其實行監控,從而給銀行增加了信用風險。

(二)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造成了市場交易各方的博弈失衡,影響博弈的公平和公正,使得市場對資源配置出現低效率。

在農村金融市場上,銀行對借款人資金運用的目的、風險及還款能力等信息無法準確獲知,財務制度和信用體制不完善也使得借款人無法向銀行傳遞準確的借款信息,使得金融機構處於信息的劣勢一方,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通過惜貸或者提高貸款利率來規避風險,壓縮了信貸供給量 。

編者注

《中國農村金融發展報告》(中國人民銀行農村金融發展課題組,2008年10月):農村金融在我國一般是指在縣及縣以下地區提供的存款、貸款、匯兌、保險、期貨、證券等各種金融服務,包括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即民間金融。限於農村金融服務主要由正規金融提供(中國人民銀行農村金融服務研究小組,2008)以及本文研究目的,文中農村金融機構專指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類、非銀行類和其他形式金融機構。

銀行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政策性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商業銀行在縣域內的分支機構或網點,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縣域內的分支機構或網點,以及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等。

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農村地區提供服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商業性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小額信貸組織、典當行等。

社員網與社會資本合作,憑藉大數據和電商體系,為有核心資產的農業生產主體提供融資、貸款服務,嘗試農業金融服務創新,推動更多農業金融服務,將資本血液泵入農業生產的最末梢,促進農村農業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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