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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當時的《普魯士普通邦法》有共同之處,但也不失獨特的風格。頒行以來內容上已多有修改,但其基本結構未變。由導言和3編構成。導言系民法要則,包括民法典生效、實施及其效力範圍等一般規定(第1-14條);以下依次為:第一編“人法”(第15-284條),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有關婚姻、親子和監護、保佐的規定;第二編“物權法”(第285-1341條),包括各種物權、財產關係和債權關係的規定;第三編“人法和物權法的一般規定”(第1342-1502條),涉及到權利義務的取消等等。
奧地利民法典(AllgemeinesbiirgerlichesGesetzbuch)即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初名奧地利帝國普通民法典。頒布實施於1817年6月1日。以1767年《戴蕾莎法典》和1787年《約瑟夫法典》為基礎編纂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