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民族識別指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稱的辨別。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為貫徹民族政策而進行的一項工作。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各民族由於交錯雜居,互相影響以及其他原因,一個少數民族往往有多種自稱或他稱;有些少數民族還因統治階級的民族壓迫政策,被迫更改或隱瞞自己的民族成分。這就使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稱呈現出非常複雜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消滅了民族壓迫制度,實現了民族平等,長期被壓迫受歧視的少數民族紛紛提出自己的民族成分和族稱。到1953年止,各地統計的民族名稱共有400多個。其中有些是同一民族的不同自稱和他稱;有些是一個民族內部不同分支的名稱;有些是以居住地區的地名為族稱;有些是不同的漢語譯音,等等。1953年,國家為了確定民族成分和族稱,組織人力進行大規模民族考察識別工作。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首先識別某一族體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其次識別它是單一民族還是某一少數民族的一部分;最後確定這個族體的民族成分和族稱。民族識別工作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民族理論為依據,結合中國民族的實際情況,堅持歷史唯物主義觀點,尊重本民族人民的意願,逐一進行的。共同地域是民族形成的基礎,但是中國各民族在長期歷史發展中形成了以漢族為主體的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交錯居住狀況。無論在經濟、政治和文化生活方面,各少數民族和漢族人民都密切地聯結在一起。各民族在經濟生活方面很少具備單一的民族市場、經濟中心,而是多民族的共同市場或經濟中心。故在衡量待識別民族的共同地域和共同經濟生活等特徵時,不單純從某一民族著眼,而以某一民族所在地區為範圍,進行各民族間相互關係的歷史分析。中國少數民族絕大多數都有自己的語言,但是由於歷史的原因和民族分布地區的不同,有的民族有不同的方言,有的方言差別很大。還有些民族甚至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語言。故民族識別中既不能撇開語言的分析,也不能單純依據語言系屬來確定族別。中國少數民族在物質生活、文化習俗、宗教信仰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點,因而也都具有民族共同心理素質。有些少數民族儘管其他特徵不很明顯,但仍保持著自己的民族意識。這也是進行民族識別的重要依據之一。中國在民族識別過程中,在進行大量實地調查的同時,充分運用了歷史文獻、民間傳說,以及考古學、語言學、人類學等方面的資料,從各個側面為民族識別提供了客觀依據。中國通過民族識別工作,經國務院正式確定公布的共有56個民族。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是從1950年到1954年,經過識別,確認了38個少數民族。其間,除蒙古、回、藏、維吾爾、苗、彝、朝鮮、滿、瑤、黎、高山等民族早已被確認外,其他被確認的少數民族有壯、布依、侗、白、哈薩克、哈尼、傣、僳僳、侗、東鄉、納西、拉古、水、景頗、柯爾克孜、土、塔吉克、烏孜別克、塔塔爾、鄂溫克、保全、羌、撒拉、俄羅斯、錫伯、裕固、鄂倫春等27個民族。民族學家黃現璠對壯族的確認,方國瑜對納西族的確認,都曾做出過重要貢獻;第二階段
是從1954年到1978年年底,確認了土家、畲、達斡爾、么佬、布朗、訖佬、阿昌、普米、怒、崩龍(後改為德昂)、京、獨龍、赫哲、門巴、毛難(後改為毛南)、哈巴等16個少數民族;
第三階段
是從1978年到1987年。1979年確認了基諾族為單一的少數民族。至此,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基本完成。
民族識別是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政府領導的一次大規模的、前所未有的民族工作。它堅持科學的理論指導和實踐標準,成功地解決了我國社會主義民族大家庭的成員構成,是中國共產黨把馬列主義的民族理論和中國民族問題的實際相結合的成功範例。在民族識別三個階段的工作里,費孝通、黃現璠、夏康農、秋浦、翁獨健、李有義、李安宅、吳澤霖、方國瑜、楊成志、楊堃、吳文藻、江應梁、劉鹹、林耀華等等20世紀中國人類學界和民族學界的名家,及大批學者、民族工作者做出了傑出的貢獻。民族界定
民族識別在世界上是一個創舉,沒有借鑑可言。因此,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首先要解決的是關於“民族”的概念或定義的理論問題,換句話說,就是如何科學地界定一個族類共同體。有關民族的界定問題,我國學術界歷來有爭議,但也有一個普遍共識,那就是,史達林的民族定義仍是對民族概念最簡明的科學概括。史達林在《馬克思主義和民族問題》一書中指出:“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的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這四個基本特徵的穩定共同體。(註:《史達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第286頁。)史達林對民族的這一論斷,無疑對我國民族識別工作有極大的啟示。雖然史達林的民族定義是針對歐洲資本主義上升時期形成的民族,即現代民族提出的,然而民族是個歷史範疇,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史達林現代民族的四個特徵不可能憑空產生,而是早在前資本主義時期就已經開始萌芽並逐漸形成了。只是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產生和發展,民族的四個特徵才由一種潛在的因素變成了現實,並得到完善和發展。現代民族與前資本主義民族相比,在民族四個特徵上,只有發展程度的不同,而沒有有無的差別。可見,史達林的民族定義,既適用於現代民族,也適用於人類歷史上各個不同發展階段的一切民族,具有普遍意義。所以,在識別前資本主義時期的人們共同體時,不能不以上述四個特徵作為遵循的原則。考慮到中國的國情和中國少數民族的實際,即各民族社會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除少數幾個民族已經初步具有資本主義因素之外,絕大多數民族尚處於前資本主義發展階段,上述所指的民族四個特徵正在形成之中。為此,在民族識別的具體工作中,我們又不能簡單地照搬史達林的民族定義,而應該密切結合我國各民族的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力求體現馬列主義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科學結合。、中國共產黨把馬列主義的民族理論和中國民族問題的實際相結合,在民族識別過程中,對史達林的民族定義進行了唯物和辯證的科學運用。民族特徵
民族語言
它是民族特徵之一,指不同民族各自使用的語言,是民族內部相互聯繫的主要工具,是民族的一個重要的、穩定的、最顯著的特徵。它隨著民族的產生而產生,隨著民族的發展而發展。一方面,民族語言的發展變化受民族社會條件的影響和制約。任何一種民族語言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該民族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凝聚著人們長期實踐所獲得的知識。各民族共同語言因受不同民族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具有不同的特點。另一方面,民族語言的發展狀況對民族的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影響和作用。沒有民族共同語言,人們就不能形成統一的民族。因此,具有單獨的共同語言,自然應該看作形成為單一民族的重要依據。然而,具體到我國,情況頗為複雜。以現代語言為例(不包括兼通某種語言),既有一個民族使用自己固有的或其他民族的某種語言,也有同一民族內部分別使用不同語支、語族乃至不同語系的語言,或通用的某一種語言又存在差別很大的多種方言。這是由我國很久以來形成的大分散、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點所決定的,也與同一民族因種種歷史原因遷徙分居、長期地域隔絕密切相關。例如,少數民族人口最多的壯族都使用壯語,但有南、北壯語方言之分;廣布於南方各省的瑤族,使用的語言更為複雜,有講苗瑤語族瑤語支的勉語,有講瑤語族苗語支的布努語,有講壯侗語族侗水語支的拉珈語,還有講漢語和侗語的,如此紛繁的語言差別,致使各地瑤胞聚會時,不得不以漢語為交際工具。這些例子表明,在民族識別工作中,我們既不能撇開語言分析,又不能把語言作為孤立的識別標準,就是說,我們在參照語言特徵的同時,還要把民族的其他特徵結合起來進行分析,才能作出準確的民族認定。民族地域
它是民族特徵之一,指一個民族居住和生活的地域,在地理上聯成一片,沒有被巨大的自然界線(如高山、海洋等)所分割,在政治上基本統一,沒有長期被國家或者其它政治區劃所分割,它是民族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一個民族的共同語言、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在共同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都依此而形成和發展。任何一個民族如果沒有一個自己共同的地域,長時期地被分割,已經具備的語言、經濟生活和心理素質等民族特徵,久而久之,必將導致彼此之間的嚴重差別,最終導致統一民族的解體。當然,一個民族的成員並不是永遠固定在一個共同的地域,因謀生、經商、遷移和戰爭等原因,會出現民族雜居或散居的現象。可以說,某個民族共同體一旦形成以後,其民族特徵就具有一定的穩定性,爾後即便這個共同體的人們各居異處,失去了原先的共同地域,他們在當初共同地域上形成的民族特徵卻未必就隨之消失。長期以來,我國民族的分布特點是大雜居、小聚居。這就要求我們在民族識別過程中,在考慮共同地域這個特徵時,既不能漠然視之,又不能刻板拘泥。例如,我國回族人口的三分之一集中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其餘約三分之二的回族人口分布在甘肅、新疆、雲南等省區,就其星散分布而言,幾乎全國的縣市都有回族分布;蒙古族以我國的內蒙古自治區為最大聚居地,而新疆、青海、遼寧、吉林、黑龍江、雲南又有規模不等的蒙古族分布。這些民族儘管由於社會歷史、地理環境的原因,在生產生活方式、語言、風俗習慣等方面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但傳統文化的基本特點,特別是民族感情,或者說民族認同感,並未因居住地不完全連在一起而消失。因此,像我國這樣一個長期處於統一的國家,不能把共同地域這個特徵理解成一個民族自古至今只有固定在某一個地域內,認為地域上的分散就意味著某個民族共同體的分解。否則,我們就會犯絕對化的錯誤。民族生活
它是民族特徵之一,指一個民族內部隨著各個地區之間的交換日益頻繁,商品流通逐漸增長,各個不大的地方市場集中成為全民族市場,從而使各地區相互依存,把人們結合成一個整體的經濟聯繫。民族內部的這種經濟聯繫在各個民族中,由於社會發展水平高低不齊,必然會有差異。但是,如果沒有這種經濟聯繫和共同的經濟生活,民族的形成和存在是不可能的。反之,如果一個民族的各個部分在經濟聯繫上長期地割斷聯繫,它們就會被同化於其他民族,或者與其他民族一起形成新的民族。這是史達林考察了資本主義上升時期歐美許多民族後,得出的科學結論。我國民族的歷史和經濟生活的具體情況卻不相同。一是我國自秦漢以來的2000年間,政治上的統一也好,短暫的分裂、對峙也好,各族人民相互依賴的經濟聯繫(如官方貢賜、民間互市等)始終不斷。二是我國各民族嚴格說來都尚未進入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階段,特別是絕大多數少數民族生產力發展水平很落後,勞動分工和商品交換極不發達,本民族內部的經濟聯繫微弱,很難形成單一的民族市場和經濟中心。三是基於我國長期的政治統一和各民族的交錯雜居,某一少數民族和周邊其他民族特別是一直比較先進的漢族建立和維持著不可分割的經濟聯繫,從而形成了多民族共同的經濟市場和經濟中心。諸如東北狩獵民族與漢族“安達”(“朋友”之意)的物物交換,新疆“巴札”的聚會,內蒙古“那達慕”的舉行,西南各省的趕“圩場”,以及少數民族地區枚不勝舉的節慶,都屬於或包含了不同的經濟活動。正是通過這些活動把語言不通、文化迥異的各民族聯繫在一起。這就是中國統一多民族國家固有的特殊性,也是中國各民族誰也離不開誰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民族識別工作中,共同經濟生活這一特徵並非對於任何一個民族都很顯著,而只能根據實際作為參考。民族素質
它是民族特徵之一,指各民族在長期歷史發展中形成的表現在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心理狀態,它是一個民族社會經濟、生活方式以及地理環境的特點在民族精神面貌上的反映,並通過語言、文化藝術、社會風尚、生活習俗、宗教信仰以及對祖國、人民的熱愛和對鄉土的眷戀等形式,表現本民族的愛好、興趣、氣質、性格、情操和自豪感。民族共同心理素質是在民族共同地域、民族共同經濟生活及其歷史發展特點的基礎上形成的。在形成過程中,一定的人們逐漸意識到他們屬於一個民族。這種民族自我意識具有很強的生命力和很大的穩定性。有些民族的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甚至民族共同語言等特徵都已發生了變化,但他們的民族自我意識仍明顯存在,成為個別特徵中最不易變化的一個特徵,因而成為民族識別中必須加倍重視的標準。例如我國的滿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已失去了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大部分人已不會講本民族的語言,生活習俗也大都受漢族的深刻影響或基本上和漢族相同了,但是,他們在心理情感上依然認為自己是滿族而不是漢族。也如廣泛分散在南嶺山區的瑤族,東西相距上千里,社會發展水平不一,語言分屬不同語族、語支,衣飾喜好等習俗並不一樣,然而他們仍認同於一個民族,關鍵在於民族心理素質的作用。由上可知,中國的實際情況是,無論歷來公認的少數民族還是有待識別的族體,幾乎都未同時具備史達林提出的民族四個特徵。因此,在民族識別工作中,我們不能孤立地、機械地看待民族的每一個特徵,而應該把諸特徵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分析。總之,既要遵照馬列主義有關民族問題的理論,又要緊密聯繫中國的實際,只有這樣才能比較準確地辨明不同的族體。實踐標準
黨和政府在領導具體的民族識別工作時,堅持科學理論和現實基礎相結合的原則,制定出了符合我國民族問題實際的民族識別標準。民族特徵
民族特徵是識別民族的科學依據。任何一個人們共同體在長期歷史發展中,都形成了自身的特徵。我國民族識別就是對自報的那些在歷史上形成的人們共同體的分布地域、族稱、歷史來源、語言經濟生活、物質文化、精神文化以及心理素質等族體特徵進行廣泛的調查,充分利用參照相關學科資料,並靈活運用史達林關於現代民族定義的四個特徵作綜合的科學研究,來認定待識別族體的族屬。由於我國少數民族的發展極不平衡,發育程度也有差異。在把各個民族特徵作比較的時候,顯得比較突出的有時是這個特徵,有時是那個特徵,有時又是另一個特徵。所以在民族識別中,不是孤立地去看民族的每一個特徵,而是把民族諸特徵作為一個整體來全面、辯證地進行分析,把民族的形成及其特徵的具體表現結合起來考察,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採取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進行,以認定一個人們共同體的屬性。
民族意願
我們進行民族識別,並不能代替各個族體的人們決定自己的族別問題。民族成份和民族名稱是不能強加於人或由別人來任意確定的。因此,黨和國家把“名從主人”作為民族識別的原則之一。這裡說的“名從主人”,實際上就是指民族意願。民族意願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不僅指人們是否認同於某個民族的一種主觀願望,也指人們對某個人們共同體本身的歷史和特徵的認識、理解與綜合,並形成為民族的自覺意識,亦即對長期以來本民族的興趣、發展歷史過程等客觀事實的自我表達。況且,民族意願具有相對的長期性、穩定性和獨立性,是民族共同心理素質固有的內容之一。民族意願這種族屬意識不是憑空臆造的,是建立在具備有一定的民族特徵的科學依據的基礎上的,是民族特徵的一種總的反映。
同時,我們又必須看到,由於歷史上的民族壓迫和歧視造成了各民族之間和一個民族中各部分之間的隔閡,加上一些民族的廣大民眾文化程度有限,尚未掌握對本民族歷史、語言等方面的科學知識,因而個別族體還缺乏正確表達自己民族意願的條件。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民族工作者應本著熱烈、虔誠的說服精神,幫助他們真正了解本民族的歷史發展過程和民族特點,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使之對自己的族別問題做出實事求是的正確判斷和抉擇。這樣,既尊重了民族意願,又具備了符合科學的客觀依據。
歷史依據
我國自秦漢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民族在其漫長的發展過程中,由於封建王朝的分合更替、各民族的交往遷移、還有民族的同化融合等社會歷史因素,使得一些民族之間,無論是在經濟生活、語言習俗、神話傳說等方面都有相似甚至相同之處。因此,在民族識別中,在對該族體的現實生活進行實地調查的同時,還要充分利用這些歷史文獻資料,並參考考古學、語言學、民族學、民俗學、人類學、動力學、經濟學學科有關該族體的研究成果和有關資料,對待識別族體的社會歷史發展,各該民族地區的歷史和社會政治制度,各該族體的來源和與周圍民族的關係等進行綜合的科學分析。中國大量、豐富的漢文典籍,都有各個歷史時期許多民族的記載,特別是一些地方志,都比較詳細地記錄了各民族的名稱、族源、經濟生活、習俗信仰、語言文字等情況。各少數民族自己的文化遺產、譜諜、碑碣以及敘事詩、傳說等口碑文學,也都記載了各個族體的活動及其演變。這些既為民族識別提供了大量的資料依據,同時也是各族體人民意願的歷史表達。就近認同
民族是一個歷史範疇,在它自身的發展、發育過程中,伴隨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變化,族體特徵也在變化,使得它具有穩定性、變動性和交融性。有些民族一經形成,其民族特徵就相當完備,民族發展演變過程相對穩定;一些民族在其形成期發育就不充分,還保留有種種氏族、部落的殘餘;有些民族形成後,又與其他民族發生了交融,互相吸收而具有了較多的共同性。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在民族識別中,應該本著有利於民族團結和民族自身發展出發,對於相互近似的民族集團,即其語言基本相同,民族特點相近,地域相連,而且形成密切經濟聯繫,且有民族認同意識的,儘可能相互合為一體,認定為同一民族。由於有了科學的理論依據和實際標準的指導,使新中國的民族識別工作有了成功的保障。實踐證明,新中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不僅確定了我國人口的民族構成和民族稱謂,為建立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新型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提供了前提條件,同時為我國民族學科的發展和民族學科隊伍的建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