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是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如法律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則每一個公民都享有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權利能力。

概念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獲得參與民事活動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條件的制約。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權利能力者,若任其獨立參與民事活動,可能會損害自己,也可能會損害別人。所以,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為能力,兩者確認的標準不同。

民事行為能力的有無與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關。意思能力是對自己行為所發生何種效果的預見能力,自然人有無意思能力屬於事實問題,中國現行立法技術對心智正常人採取年齡主義劃線,即達到一定年齡即認定其有行為能力;而對成年精神病人,則採取個案審查制。

自然人在因過錯侵害他人權利而須負民事責任時,能不能自負其責,不僅取決於意思能力,還與責任能力有關,責任能力是自然人對自己行為加害後果承擔責任的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責任能力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也是有民事責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有責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責任能力。

特徵

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權利能力實現的條件。權利能力表明了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行為能力則表明了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為民事行為的資格。

其特徵為:

(1)由國家通過法律確認和賦予,不由民事主體的主觀意志決定。法律確認一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就承認他有資格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主體對其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負責的資格。只有具備這種資格的主體實施的民事行為才有效,才能對其不法行為承擔責任,否則,實施的民事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3)民事主體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有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並通過民事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民事行為能力依民事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條件

中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1)年滿18周歲。18周歲是中國公民成年的界限。對於年滿16周歲而不滿18周歲,但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法律將之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2條還對“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認定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民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況健康正常。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共同規則。理智地實施民事行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從事行為的人,即使年滿18周歲,也不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內容

民事行為能力法律的起源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設定民事義務的能力。如果說,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具備了參與民事活動資格的話,那么民事行為能力是其現實地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民事主體的民事行為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1)主觀方面,民事主體具有相應的意思表達能力,具有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

(2)客觀方面,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能夠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或應盡義務承擔責任。

判斷民事主體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標準應不同主體有所不同。對公民,主要有兩個:一是年齡;二是精神狀態。

一般而言,公民的意思能力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逐漸健全的,因此年齡可以作為判斷的標準之一。但完全以年齡作為判斷標準有失偏頗,因為有些人即使達到成人年齡,但由於智力低或精神不正常,仍不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則以其成立時間和註銷時間作為判斷標準。

類型

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規定
(一)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中國民法通則第11條第1款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18周歲,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實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為

對於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民法通則第11條第2款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只能獨立實施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既言限制,意味著這種行為能力並不完全,就限制的範圍而言,只能獨立實施與年齡及智力相適應的行為,否則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契約法第4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益契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契約,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純獲利益的契約”無論數額大小,無須法定代理人代理,屬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這是契約法對民法通則相關規定的一個補充,也對確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有認知價值。

民法通則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分兩類。對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即認定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採取年齡主義;對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採取個案審查制。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民事活動,須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自己不能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為民事法律行為。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方法,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相同,分別採取年齡主義和個案審查制。

宣告開始

指法院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依法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宣告須具備下列條件: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2、被申請的當事人須為精神病人。

3、須由人民法院經特別程式作出宣告。

宣告終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終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當自然人死亡時,其民事行為能力終止。

以年齡作為判斷行為能力的標準,是一個客觀性標準;而人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是一個主觀問題。一個人即使超過十八周歲,若患有精神病,則其依然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按照人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來判斷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因為這涉及到一個公民的權利能力問題,所以必須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

一,被申請宣告人必須是精神病人;

二,必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三,以法定程式宣告;

四,必須由法院以判決的形式宣告。宣告或解除宣告一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是要式行為。

一個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後,若其經過治療後病癒,恢復行為能力,但是未經過撤銷宣告,則此時其所為行為屬於效力待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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