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未滿8 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行為能力,簡稱“行為能力”——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關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行為能力分為三種: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

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構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條件為“未滿八周歲”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即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構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備,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是“或”的關係,只要二者具備其一即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效力一律無效。

民法總則: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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