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一種情況,在此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為,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為,並承擔相應的行為後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的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
分類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第17條-第24條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兩種情況:
1、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所具有的行為能力
第19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殊情況:第18條第2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所具有的行為能力
第22條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與撤銷:
成年人的限制行為能力由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裡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