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5年10月——1978年06月,在山東省聊城縣朱老莊公社插隊、生產隊隊長;
1978年06月——1979年09月,解放軍濟南軍區空軍四站修理廠工人、團委副書記;
1979年09月——1983年08月,在西南政法學院刑偵專業學習;
1983年08月——1989年12月,公安部刑事偵察局辦公室幹部、副主任科員(其間:1986年09—1989年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研究生班學習);
1989年12月——1993年02月,公安部刑事偵察局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其間:1992年02月——1993年02月,掛職任哈爾濱市公安局副局長);
1993年02月——1996年05月,公安部辦公廳副主任;
1996年05月——2001年01月,公安部部長助理、黨委委員兼辦公廳主任;
2001年01月——2003年03月,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1997年9月——2001年7月,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學習);
2003年03月——2005年01月,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成員,中央西藏工作協調小組成員,中央對外宣傳工作領導小組成員(2004年05月);
2005年01月——2008年05月,黑龍江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8年05月——2015年10月,公安部常務副部長、黨委副書記(正部長級);
2015年10月——2017年07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
2001年4月和2008年6月兩次被晉升為副總警監警銜。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
任免信息
2015年10月1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召開幹部大會,宣布中央關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主要負責人調整的決定:楊煥寧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書記。
2017年7月,擔任國家安監總局局長不足兩年的楊煥寧已去職。國家安監總局網站“領導信息”欄目已撤下楊煥寧簡歷。
人物事件
立案審查
2017年7月3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楊煥寧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煥寧同志身為中央委員,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大是大非問題上背離黨性原則;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楊煥寧同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局級非領導職務;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給予其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楊煥寧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楊煥寧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免去職務
2017年8月,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免去楊煥寧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