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興國[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市長]

黃興國[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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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興國,男,漢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2年11月參加工作,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曾任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2016年9月10日,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6年12月,黃興國被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職務。2017年1月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7年1月,以涉嫌受賄罪被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2017年7月被提起公訴。2017年9月,一審被判十二年。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央軍委關於黃興國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黃興國開除黨籍的處分。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黃興國黃興國

1972年11月——1973年11月,浙江省象山縣曉塘公社團委書記、黨委副書記;

1973年11月——1976年11月,共青團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76年11月——1982年12月,浙江省象山縣金星公社黨委書記(其間:1980年11月—1982年10月在浙江省委黨校幹部專修科馬列主義基礎理論專業學習);

1982年12月——1984年01月,浙江省象山縣委宣傳部部長;

1984年01月——1985年09月,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85年09月——1989年07月,浙江省象山縣委書記;

1989年07月——1990年09月,浙江省台州地委副書記;

1990年09月——1994年09月,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

1994年09月——1996年08月,浙江省台州市委書記(其間:1995年09月一1996年07月,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年08月——1998年01月,浙江省政府秘書長;

1998年01月——1998年11月,浙江省副省長(其間:1995年09月—1998年07月,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

1998年11月——2003年11月,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

2003年11月——2003年12月,天津市委副書記;

2003年12月——2007年06月,天津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其間:2001年09月—2004年08月,在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7年06月——2007年12月,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07年12月——2008年01月,天津市委副書記、代理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08年01月——2014年12月,天津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4年12月——2016年9月,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天津警備區黨委代理第一書記。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9月1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除職務

2016年9月13日,中共中央決定:黃興國不再代理天津市委書記,免去其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和市長職務,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2016年12月,黃興國被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1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黃興國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黃興國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黃興國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原市長黃興國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7年7月20日,高檢網訊息,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興國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黃興國,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河北省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浙江省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代理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判決

2017年9月,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受賄案,對被告人黃興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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