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68年12月,貴州省織金縣綺陌公社插隊知青縣一中代課教師
1974年08月,貴陽師範學院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77年09月,貴陽師範學院黨辦工作人員;
1983年05月,貴州省委組織部秘書
1984年08月,貴州省委組織部青乾處副處長、貴陽市雲岩區委副書記
1987年12月,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委書記
1990年02月,貴州省貴陽市委常委、雲岩區委書記;
1990年07月,共青團貴州省委書記
1992年12月,貴州省六盤水市委書記(1992年9月至1993年1月中央黨校進修二班學習)
1995年09月,貴州省貴陽市委書記
1995年10月,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記
1998年08月,貴州省委副書記、貴陽市委書記;
1998年10月,貴州省委副書記(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省部級幹部在職研究生班政治學專業學習)
2001年07月,四川省委副書記
2002年10月,福建省委副書記
2007年11月,安徽省委副書記
2007年12月,安徽省委副書記、代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2008年01月,安徽省委副書記、省長、省政府黨組書記
2011年12月,甘肅省委書記
2012年01月,甘肅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7年04月,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代表,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一屆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7月1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三運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辭去代表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由甘肅省選出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三運,因涉嫌嚴重違紀,被責令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2017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接受其辭職。
2017年9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王三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其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職務也相應終止。
依法雙開
2017年9月22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甘肅省委原書記王三運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三運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四個意識”淡漠,對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消極應付、嚴重失職失責,喪失政治立場,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罔顧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和組織原則,讓存在違紀問題的幹部挑選領導崗位,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提供幫助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三運身為中央委員,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嚴重污染甘肅省政治生態,嚴重損害黨的事業和形象,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王三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八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2017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王三運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王三運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三運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三運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王三運利用擔任中共貴州省六盤水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副書記、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長、甘肅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分別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一審開庭
2018年10月1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三運受賄一案。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三運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河南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三運利用擔任中共貴州省六盤水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副書記、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長及甘肅省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入股銀行、工程承攬和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685萬餘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三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三運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