贅婿婚

行贅婿婚之家,大多是因家中有女無男,招婿是為生孫以承繼家業。 秦國商君當政時,貧困之家,男子成年則出贅,令增加賦稅收入。 唐宋時,蔑視贅婿,稱為“疣贅”,與儒學思想認為贅婿不能承繼本姓為嗣有關。

舊時婚姻形式的一種。即女子不出嫁,而招男子入女家為婿。也稱作“入贅”、“招女婿”、“招養老女婿”等。是從妻居服役婚的遺留與發展。行贅婿婚之家,大多是因家中有女無男,招婿是為生孫以承繼家業。也有因鍾受女兒不願其出嫁,或招女婿奉養自己,依靠其管理產業者。從男方說,一種是家貧無力為子娶妻,藉此為子成家,一種是貪圖女方富豪,將子入贅於女家。贅婿歷史甚古,史稱周初之太公望為齊之逐夫,《史記》謂淳于髡為齊之贅婿。秦國商君當政時,貧困之家,男子成年則出贅,令增加賦稅收入。秦始皇時,賤視贅婿 ,在政策上予以歧視,曾令贅婿 及囚徒一起赴邊屯戌,漢武帝時沿用其制。唐宋時,蔑視贅婿,稱為“疣贅”,與儒學思想認為贅婿不能承繼本姓為嗣有關。元代法律將贅婿分四種情況。各代政策不一:有的改從妻姓,有的不改姓,有的子女從妻姓;有的可以單獨繼承妻家財產,有的與女家嗣子均分,有的不承認有繼承權。贅婿與其父家,有的視為不再有家族關係,無繼承權,有的仍承認有繼承權。元、明時,除終身居妻家,贍養妻之父母的“養老女婿”外,也有規定一定年限攜妻歸男家或與妻家分居的。中國的少數民族如唐代之室韋,近現代南方之壯、瑤、拉祜、傣、彝、納西、布朗、侗、水、景頗等少數民族,都曾實行贅婿婚,甘肅隴南康縣山區至今還普遍存在贅婚習俗。《漢書.賈誼傳》:“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王先謙補註引錢大昕曰:“賣子與人作奴,名曰贅子......立有年限取贖者,去奴婢僅一間耳......其贅而不贖,主家以女匹之,則謂之贅婿,故當時賤之。”《舊唐書.室書傳》:“婚嫁之法,男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因得親迎其歸。役日已滿,女家分其財物,夫婦同車而載,鼓舞共歸。”宋范政明《岳陽風土記》:“湖湘之民,生男往往作贅,生女及招贅舍居。然男子為其婦家承門戶,不憚勞苦,無復怨悔。”《稗史彙編》:“馮布小時有才幹,贅於孫氏,其外父(妻父)有煩惱事輒曰:‘俾布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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