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皮爾曼,C.E.
正文
英國心理學家。1863年9月10日生於倫敦,1945年9月17日卒於倫敦。1897年就學於W.馮特門下,1906年在德國萊比錫獲博士學位。後又到維爾茨堡大學,拜O.屈爾佩為師,再到哥廷根大學就教於G.E.繆勒。回國後,1907年W.麥獨孤推薦他為倫敦大學心理學主講。1911年升為心理學、邏輯學教授。1924年當選為英國皇家學會院士。1928年正式被任命為心理學教授。1931年退職。斯皮爾曼根據智力測驗相關的研究提出著名的二因素論,認為智力可被分析為g因素(“一般因素”)和s因素(特殊因素)。一般因素不能被解釋為一般智力,因此,加上了引號,而特殊因素的特殊性,自然視不同的測驗範圍而定。所以他並沒有排除集團因素。他對智力的性質,有3條創知定律:①經驗的領會;②關係的引申;③相關件的引申。他反對聯想理論,著重思維的創新,特別是第3律,實質上是歸納到演繹心理過程的刻劃,為智力理論提供了足以實踐驗證的張本。主要著作有:《智力的性質和認知的原理》(1923)、《人的能力》(1927,1970)、《創造的心》(1931)、《歷代心理學史》(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