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首[漢語詞語]

斬首[漢語詞語]

斬首,原理是割斷脖子,也就是說將頭和軀幹分離。這種極刑並不是要造成受刑人肢體殘缺,而是因為被截去部分相當重要,能導致立即死亡。縱觀各種極刑的多樣性和殘酷性,斬首刑一直被認為是一種“簡單”的死刑。現代的恐怖分子為增加恐怖氣氛常常採用割頭形式處決,而新聞媒體常統稱割頭為斬首實際是詞語誤用。

基本信息

引證解釋

斬首也稱“砍頭”、“殺頭”或“問斬”。是死刑的一種,即將犯人的頭部砍去致死。

宋蘇軾《東坡志林·論子胥種蠡》:“生則斬首,死則鞭屍。” 明 郎瑛《七修類稿·奇謔·數兆於字》:“唐李懷光叛逆,至埋懷村,為馬燧斬首。” 明 袁可立《奏毛帥屢獲奇捷疏》:“據所報功級解驗,前後大小三十餘戰,斬首共一千九十七級。” 《東周列國志》第一回:“宣王聞奏,怏怏不悅。遂出令:城內城外,挨戶查問女嬰。不拘死活,有人撈取來獻者,賞布帛各三百匹;有收養不報者,鄰里舉首,首人給賞如數,本犯全家斬首。”方誌敏《獄中紀實》一:“逮捕、審訊、監禁、槍斃、斬首,總想將中國所有革命分子殺滅淨盡。”

2. 謂所斬之首。

《戰國策·秦策三》:“大破二國之軍,流血漂鹵,斬首二十四萬。”

發展歷程

現代戰爭中的“斬首”概念是由英國的軍事理論家富勒提出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期,他提出攻擊敵方指揮系統為首要目標的“癱瘓攻擊”,亦稱“斬首攻擊”。“擒賊先擒王,打蛇打七寸”,形象反映了這種思想。 美國的一些信息戰專家認為,信息作戰時,尤其是美國在與開發中國家進行信息作戰,應遵循“斬首”原則。所謂“斬首”,就是打擊“敵方的頭部,而不是他的軀體”。這一原則要求:戰爭要首先攻擊敵國家指揮當局、聯合參謀部、戰區總部及各級部隊司令部;破壞敵方所有信息傳媒——電話、無線電頻譜、電纜和其他傳輸手段;制止敵方使用第三方的通信系統,包括通信衛星。

在戰爭中,戰爭對手作為一個大系統,通常由五個環節組成:“指揮領導環”,即指揮系統;“有機必需品環”,即電力等相關的工業以及彈藥、食品等;“基礎結構環”,即交通航線等基礎設施;“個體群環”,即人口;“野戰部隊環”,即以保護己方系統內部環節、攻擊敵方系統各環的環節。

按信息戰原則,這五個環節中,力量最弱的是第一環,其功能和構成決定了它是整個作戰系統中智力、技術和信息最為密集的要穴部位,但同時也是作戰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最弱的部位,因此歷來是兵家追求的首選打擊目標。

來源

來源:本詞源自於古代(現代部分國家)的一種極刑,過程是行刑者將受刑者的頭顱砍下,是一種極其殘忍的酷刑。在當今的民主社會占主流的時代里,世界上大部分地區都已經禁止對罪犯實施如此慘無人道的酷刑了。

在英語中,所有切除對方頭部的行為均稱beheading或decapitation,但中文的“砍頭”或“斬首”含有以利器快速切斷死者頸部的意思。近年恐怖分子所採用的處決很多時都是割斷而非切斷受害人的頸部,用意在於增加受害者的痛苦及對觀看者造成的恐怖感,如果根據一些中國古代小說(如水滸傳)的用語,他們處決人質的方式應稱為割頭。

斬首的歷史相當長,古代多國均有斬首的刑罰,與絞刑一類有相當長歷史的刑罰一樣。

古代中國的斬首,劊子手必須接受過嚴格訓練,原因有二,首先斬首之時必須斬在關節之間,另外由於古代人強調全屍的觀念,因此斬首的時候,不能完全砍斷而要讓首級與身體的皮尚有連線。

常用的斬首工具有:斧、劍、刀。在法國大革命時,當時的人發明了專門用來斬首的機器:斷頭台。

在古代的中國、英國、法國等多個國家,斬首均會公開進行,民眾會圍觀劊子手如何執行有關刑罰。在中國、日本等東方國家,犯人的首級有時會被插在高竿上,懸於公眾地方展示,以儆效尤,遠望人頭像是夜梟站立於樹端,稱為梟首。雖然其他地方亦有類似梟首的行動,但通常只發生在戰場上;梟首刑是把人犯綁在十字架,以矛自脖內端剪下頭,略異於斬首。

過程

用斧頭斬首隻有一種方法:受刑人將脖子擱在木砧上,重重的斧頭用力地砍下來。用劍斬首,目的與前者相同,都是讓頭和身體分離,但有好幾種過程。第一種與用斧頭斬首相同,受刑人跪著,頭靠在木砧上,兩手綁在背後。當然,在某些情況下受刑人的手是自由的。 第二種,受刑人或跪,或站,或坐在腳後跟上,雙手經常被綁在前面,低頭,下巴放在胸部,這樣,行刑人可以看到他的頸部。

第三種,受刑人站著受刑。這是最少也是最難的斬首法。

但不論是哪種方式,其出錯的幾率都非常高。比如有人對一次斬首刑這樣描寫道:“第一刀是從脖子上方砍下的,太接近頭;這一刀只把脖子割斷了一半,受刑人的身體仰面倒向了支架的左邊,臉朝天,腿和腳在抖動,手無力地抬起......行刑人朝他的脖子又砍了三四下,終於砍下了他的頭。”

現狀

斬首的刑罰現在已經很少使用,原因是其場面過於血腥,且難於清理,亦有不少人認為違反人權。

中國在1905年以槍決代替斬首,法國也在1981年廢除死刑(至少廢除了斬首),現時只有部份伊斯蘭教國家,如沙烏地阿拉伯、葉門等以斬首作為處決囚犯的其中一種合法方式。雖然合法,但並不常用。

到了21世紀,斬首被部份人士,如恐怖分子等當作私下處決人質或敵人的方式,甚至成為恐怖攻擊的手段。2004年便有多名外國人,多數是一些參與伊拉克戰爭國家的平民,在伊拉克被恐怖分子擄為人質,並在退兵要求得不到其國家所屬政府答應後,在錄影機前以斬首處決(嚴格而言應為“ 割首”)。

其它

午時三刻,太陽掛在天空中央,是地面上陰影最短的時候。這在當時人看來是一天當中“陽氣”最盛的時候。中國古代人們迷信的看法,認為殺人是“陰事”,無論被殺的人是否罪有應得,他的鬼魂總是會來糾纏判決的法官、監斬的官員、行刑的劊子手以及和他被處死有關聯的人員。所以在陽氣最盛的時候行刑,可以抑制鬼魂不敢出現。這應該是古人習慣在“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午時三刻這個時間,差不多是中午的十二點,這個時間,陽氣最盛,人的影子最短,迷信的說法中, 此時可以用旺盛的陽氣來沖淡殺人的陰氣。這應該是習慣上“午時三刻”行刑的最主要原因。

著名受刑人

日本人質 日本人質

中國:關羽、文天祥、秋瑾、劉胡蘭、譚嗣同

韓國:金鮮一

法國:路易十六、拉瓦錫

英國:查理一世

日本:後藤健二

酷刑

凌遲 | 車裂 | 斬首 | 腰斬 | 剝皮 | 炮烙 | 烹煮 | 剖腹 | 抽腸 | 射殺 | 絞縊 | 鴆毒 | 挖眼 | 截舌 | 刖足 | 宮刑 | 幽閉 | 廷杖 | 鞭撲 | 人食 | 獸咬 | 拷訊 | 雜刑 | 梳洗 | 灌鉛 | 斷椎 | 棍刑 | 活埋 | 插針 | 俱五刑 | 服毒 | 騎木馬 | 絞刑 | 溺刑 | 穿刺 | 笞杖 | 沉河 | 斷手 | 枷項 | 黥面 | 鑿顛 | 投擲刑 | 木樁刑 | 箭刑 | 貫穿刑 | 車輪刑 | 電椅 | 割喉刑 | 餓刑 | 十字架刑 | 肢解 | 碎身刑 | 夾棍刑 | 火刑 | 烤刑 | 炙刑 | 鋸刑 | 毒刑 | 吊刑 | 鞭刑 | 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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