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死刑

在文明的現代社會,有些國家廢除了死刑,其他國家也儘可能以比較人道、比較不痛苦的方式來處決死刑犯,象坐電椅、槍決等等,甚而讓臨刑的囚犯喝烈酒,減少他面對死亡的恐懼。古代社會強調“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死刑的花樣比較多,比較殘忍。以中國來說,至少有烹、炮烙、活埋(坑)、斬首、車裂、腰斬、大辟、絞、凌遲、活剝人皮等等。
烹是把判處死刑的人放入一口大鍋中慢慢煮死。魯哀公16年,楚國的白公稱兵作亂,事敗後走投無路,躲到山裡上吊自殺了。楚王派人捉住白公的黨羽石乞,問他:“白公在何處自殺?”石乞不肯說,結果被處以烹刑
和烹刑異曲同工的炮烙是殷紂王發明的死刑,在下頭燃燒起熾熱的炭火,火上橫加架一塗滿油膏的光滑的銅柱,令犯人從銅柱上走過;結果犯人全掉入炭火中被活活燒死,一旁欣賞的妲己則開心得哈哈大笑。
活埋是最簡便的殺人法,只要挖個坑,把五花大綁的犯人推下坑去用土埋上就行了,如果嫌挖坑費力氣,還可以令犯人自己挖。秦襄王47年,秦將白起在長平大破趙國的軍隊,趙國40萬降卒全被白起坑殺,這是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坑刑。後來秦始皇在位時,也曾在鹹陽坑殺了460幾位饒舌的讀書人,看來秦人特別偏好活埋之刑。晚清廣東陸豐縣知縣徐賡陛,將搶奪胞弟穀米又持械拒捕的鄉民鄭承望活埋示眾。由此可見,活埋之刑有2000多年的歷史。
斬首就是俗稱的“砍腦袋”,在春秋時代又稱做“投首”。魯昭公5年,魯國的叔孫昭子要殺豎牛,豎牛逃往齊國,被孟仲的兒子捉住,就處以“投首”之刑。秦國也流行以斬首處決死囚,從秦惠王7年(公元前318年)至秦始皇統一六國(公元前221年)的這97年裡,秦國共斬了113.8萬顆敵人的腦袋。
上古斬首時,是把死囚的頭放在椹板(稱“質”)上,再用斧頭把頭剁下來。《史記·張蒼傳》說:“張蒼……犯死罪當斬,解衣伏質。”後世發明了把刀和椹板合在一起,類似今日裁紙刀的“鍘”。歷史上最著名的,是北宋包青天府里的狗頭鍘、虎頭鍘和龍頭鍘;該斬首的犯人依身份的高低而“享用”不同的鍘刀。民間傳說,北宋狀元陳世美貪圖富貴,拋棄髮妻秦香蓮而入贅王府當了駙馬,當秦香蓮入京尋夫,陳世美竟派人要將秦氏殺害,包青天便用虎頭鍘斬下了陳世美的腦袋。明清以來,斬首多半用鬼頭刀而不用鍘了。鬼頭刀的刀鋒長約2尺,略彎,前寬後狹,木柄的把手上刻著鬼頭,行刑時,一人拉著死囚的辮子站在對面,劊子手則右手持鬼頭刀站在死囚身旁,左手摸準部位,口中喊著“不要亂動”,隨即手起刀落,一刀砍在犯人第一頸椎和第二頸椎的間隙,“喀嚓”一聲,人頭就應聲落地了。《聊齋志異》有一個故事,說某江洋大盜被斬首時,頭滾到幾步之外,滴溜溜地轉個不停,還開口大聲贊說“好快刀!”
人頭落地時,鮮血從頸口箭也似地噴出,如果把剝了皮的饅頭拿來蘸人血,曬乾後叫“血饅頭”,用荷葉包了,塞進燈籠里,放入灶中燒烤,而後剝出饅頭來吃,據說可治肺癆,實乃無稽之談。
斬刑是1929年10月6日廢止的。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被斬頭的,也許是長沙女流氓劉麻子。因為她拉皮條,勾引良家婦女賣淫,居然勾引到長沙警備司令張輝瓚的姨太太,結果在1927年秋天被斬首示眾。
略同斬首之刑的是“鋸頭”,即用鋸子活活把人的頭鋸下來。其痛苦當然更甚於斬首了。三國時代,吳主孫皓的愛妾叫人到大街上搶奪路人的財物,被司市中郎將陳聲捉住法辦;孫皓大怒,找了一個藉口,把陳聲的頭鋸下來,屍體則拋入崖谷中。
車裂就是用5輛馬車繫繩拉住犯人的頭頸和四肢,而後朝四方奔去,活活把犯人的腦袋和四肢拉下來,又叫“五馬分屍”之刑。秦孝公死後,丞相商鞅失勢,自秦都鹹陽逃走,結果被秦兵捉住,處以車裂之刑。三國時代,吳國豫章太守張俊因居官正直,得罪當道,結果也被處以五馬分屍。唐以後,車裂之刑就較少使用了。絞刑是古代中國各種死刑中比較人道的,皇帝對犯死罪的大臣宗室,常賜其死,派專使送一杯毒藥、一把寶劍、一匹白練,任受死者選擇一種死法——或仰藥自盡,或自刎,或自縊。刑法志上也曾明文訂定絞刑。唐玄宗的寵妃楊玉環就是被處以絞刑而死的,玄宗雖有意袒護,但六軍必欲置貴妃於死地而後快,玄宗無奈,只好命令軍士以比較仁慈的絞刑處決楊玉環。絞刑至清朝時仍是處決死囚的方法之一。
腰斬較斬首更為殘酷。文獻記載,第一個被腰斬的名人是秦國丞相李斯,罪名是縱其子李山與盜通。清朝雍正年間,福建學政俞鴻圖,因其妾收賄,勾通僕人在考場作弊,案發後俞鴻圖被處以腰斬之刑。俞某被斬為兩段後,在地亂滾,以手蘸血,在地上一連寫了7個“慘”字才斷氣。雍正皇帝聽到這件事後,便下令廢除了腰斬之刑。
大辟是漢朝時的一種死刑,先在犯人臉上刺字,接著割掉鼻子,然後斬下左右腳趾,再用竹杖活活打死,最後砍下頭,把骨肉剁碎,在街市上陳列,又稱“具五刑”。西漢初年的開國功臣彭越和韓信,都是被處以大辟之刑的。
千刀萬剮稱為凌遲。凌遲是宋朝時創立的死刑。方法是先砍斷死囚的四肢,再砍斷死囚的咽喉。宋仁宗天聖6年(公元1028年),江淮捕盜官捉到6名劫盜犯,立刻就地凌遲,仁宗以為“人命關天”,特地下詔規定,以後不準地方官私自處人以凌遲刑。
明朝中葉時,禍國殃民的太監劉瑾最後也被處以凌遲之刑,當時的監斬官張文麟曾將行刑經過詳細記載:凌遲刀數例該3357刀,每10刀一歇一吆喝,頭一日例該先剮357刀。……
活剝人皮也是殘酷的一種死刑,它的前身是活剝麵皮。三國時吳主孫皓性情殘暴,曾剝人之麵皮,後來吳國為晉所滅,大臣賈充曾問孫皓幹嘛剝人臉皮,皓回答說:“討厭那人的臉皮太厚。”
元世祖誅阿合馬之子阿散,曾將其皮剝下。明太祖朱元璋下令,貪官污吏只要收紅包過6000兩銀子,就梟首示眾,再剝下人皮用草塞入。行刑之處蓋一間小廟,奉祀土地公,稱“皮傷廟”。但這些都是把犯人處死後再剝皮的,到了明中葉時,才出現活剝人皮的酷刑。
明熹宗天啟年間,太監魏忠賢的爪牙還發明了另一種活剝人皮法:用瀝青遍澆人體,略乾後,用椎敲之,於是瀝青便粘著人皮掉落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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